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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案例分析:借亲属名买房登记人反悔后的合同效力之争》

2024-12-28 23:23:2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0年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有效;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涛]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赵丽]系原告[赵阳]的姐姐,被告[王涛][赵丽]的前夫。因原告孩子上学急需在京购房,然而其在京购房所需社保年限未达标,遂于2018年以[赵丽]名义购买了位于房山区[X]号房屋,购房资金全部由原告支付。后鉴于二被告感情破裂,为避免日后纠纷,原告找到二被告于202024日补签了《借名购房协议书》,明确该房屋由原告出资、借[赵丽]之名购买,且房屋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现因被告[王涛]在法院起诉[赵丽],要求分割此借名购买的房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次诉讼。

 

二、被告答辩

 

(一)[赵丽]答辩

[赵丽]认可与被告[王涛]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借名购房协议书》有效。

 

(二)[王涛]答辩

[王涛]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原告[赵阳]因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于2018128日在其与[赵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赵丽]之名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赵丽]名下。依据《(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判决书》确立的裁判规则,借名买房行为若不加限制肆意泛滥,等同于鼓励不诚信当事人规避国家政策红线以谋取不当利益,这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相悖,还必然致使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故而,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原告[赵阳]与被告[赵丽]系姐弟关系,被告[赵丽]与被告[王涛]原系夫妻,二人于20211110日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2. 房屋购买情况:2018128日,被告[赵丽](买受人)与案外人[褚强](出卖人)、北京[]中介公司(居间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丽]135万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房山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约定支付定金2万元冲抵购房款,过户前24小时内交纳首付款54万元,贷款81万元。

 

3. 资金支付情况:次日,原告[赵阳]向北京[]中介公司支付2.7万元,交易附言为中介网签费。2018416日至18日,原告[赵阳]向被告[赵丽]账户多次转账,共计90万元,交易附言包含“购房款”等字样。2018418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赵丽]名下,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权利证书原件由原告[赵阳]持有。

 

4. 房屋使用情况:20184月底房屋交付后,次月起至8月期间,由原告[赵阳]进行装修,装修后原告入住该房屋。

 

5. 借名购房协议签订情况:202024日,被告[赵丽]、被告[王涛](甲方)与原告[赵阳](乙方)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书》,明确乙方因不便以自己名义购房,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实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为实际出资人和房屋实际所有人;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购房手续,乙方承担所有购房费用并持有相关凭证和证件;房屋实际所有权归乙方,由乙方占有使用并享有相关权利;协议尾部附言利害关系人承诺已知悉借名购房一事并认可房屋实际归乙方所有。被告[赵丽]和被告[王涛]在甲方处签名捺印,原告[赵阳]在乙方处签名捺印,被告[赵丽]在承诺人处签名。

 

6. 其他证据情况:原告[赵阳]出示2019年、2021年物业费收据、2018年燃气费安装费收据及2021年燃气巡检告知单等证据原件,交款人处为原告[赵阳]或其爱人签字,用以证明其对房屋的管理使用。被告[赵丽]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被告[王涛]认可收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赵丽]向法庭提交其与被告[王涛]的录音及文字版,用以证明被告[王涛]认可借名买房且双方均未对诉争房屋出资的事实。原告[赵阳]认可该录音证据;被告[王涛]对录音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录音不完整,并声称因得到被告[赵丽]不离婚的承诺才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书》。

 

四、律师专业法律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购买及借名购房协议签订等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断。

 

(二)证据与事实认定

从本案证据来看,涉案房屋虽以被告[赵丽]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但综合各方陈述以及原告[赵阳]提供的向被告[赵丽]的支付记录,足以认定购房款实际由原告[赵阳]支付。同时,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票据原件均由原告持有,且房屋由原告进行装饰装修并实际管理使用,这些事实与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以及被告[赵丽]提供的录音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借名购房这一事实。

 

(三)协议效力判定

《借名购房协议书》系原告[赵阳]与被告[赵丽]、被告[王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三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尽管借名购房行为涉及规避限购政策,但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直接认定此类协议无效。被告[王涛]主张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然而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原告[赵阳]借名购房主要是为解决孩子上学的实际困难,且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损害,因此,从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看,该《借名购房协议书》应属有效。

 

五、法院裁判结果及影响

 

(一)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赵阳]与被告[赵丽]、被告[王涛]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有效。

 

(二)案例影响

此案例为类似借名购房协议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进行借名购房等行为时,应充分认识到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务必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资金支付凭证、房屋使用记录等,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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