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一)原告起诉
周启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全部由其继承,二被告配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他名下;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周宏贤、秦美芬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女,长女周慧敏,次女秦雅兰,儿子周启文。涉案的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是周宏贤、秦美芬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登记在父亲周宏贤名下。秦美芬于 1994 年因病去世,周宏贤于 2001 年因病去世。
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周宏贤、秦美芬去世,且周启文称二被告已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依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应由他单独继承,故请求被告配合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二、被告辩称
(一)周慧敏辩称
同意周启文的诉讼请求。
(二)秦雅兰辩称
不同意周启文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房屋应当依法分割。
秦雅兰称,周宏贤生前对涉案房产有过安排:将房屋分为 4 份,自己占 1 份,周慧敏占 1 份,周宏贤占 1 份,周启文占 1 份。同时,周宏贤考虑子女居住问题,安排周慧敏、秦雅兰可一直居住在周启文名下的 b 号一套小三居。此后,周启文与周宏贤共同居住,周慧敏、秦雅兰入住 b 号房子并进行隔断改造。
后来 b 号房子被周启文所在单位收回,单位另分了 m 号楼房子一套。按周宏贤的安排,秦雅兰和周慧敏应该继续在 m 号房屋居住。周宏贤于 2001 年 8 月去世,未留改变此前安排的遗嘱。之后,周启文想把 m 号房屋按市价卖给秦雅兰,遭拒。不久,周慧敏搬入 m 号房屋,还给了秦雅兰 10 万元,秦雅兰当时认为这是给自己 m 号房屋居住权的补偿,便未再提居住之事。此后,周启文住 a 号房子,周慧敏和女儿孙晓雯住 m 号房屋,大家都未提及 a 号或 m 号房屋的继承分配问题,秦雅兰也未再过问。
直到 2017 年 1 月,周慧敏提出让周启文将 m 号房屋过户给孙晓雯,周启文则提出 a 号房子的过户问题,秦雅兰认为这时 a 号房子分割才算正式开始。之后,周慧敏、秦雅兰、周启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秦雅兰希望尽快全面履行该协议。
2017 年 6 月 6 日,海淀法院就协议执行事项开庭,周慧敏、秦雅兰当场同意协议,周启文却不同意并撤诉。秦雅兰强调,父亲周宏贤对 a 号房子分配本意是既明确份额,又妥善,安排她和周慧敏的居住权,且这种居住权不因周启文单位调房而改变,即她和周慧敏对 m 号房屋享有对等面积的居住权。
秦雅兰指出,周启文起诉状主张 a 号房子暂计 60 万元,若当初给她的 10 万元是分割 a 号房子的,并非 60 万的四分之一,所以这 10 万元不能解释为 a 号房子分割的钱,a 号房子分割并未完成。鉴于 20 年来房价大幅增值,秦雅兰请求法院对她应获得的 a 号房子继承份额和享有的 m 号房屋居住权补偿予以裁判和确认。她提出,周启文给她 90 万元,她才配合原告过户,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三、法院查明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查明:
周宏贤与秦美芬育有子女三人,即周慧敏、秦雅兰和周启文,孙晓雯系周慧敏之女。周启文与林芳系夫妻关系。周宏贤于 2001 年 8 月 8 日,秦美芬于 1994 年 1 月 19 日死亡。涉案的 a 号房屋于 1996 年 5 月 18 日登记于周宏贤名下。2001 年 10 月 8 日,某单位与周启文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周启文以 61857 元的价格购买位于 H 号房屋(以下简称 “H 号房屋”),并于 2005 年 5 月 26 日取得房产证。
周慧敏曾表示,父母死后,三子女协商周启文占 a 号房屋 50% 份额,她和秦雅兰各占 25% 份额;后周启文为单独继承 a 号房屋,需给付她和秦雅兰房屋折价款各 10 万元,为此周启文将 H 号房屋出售给她。购房款为 35 万元,她替周启文给付秦雅兰折价款 10 万元,给周启文 5 万元购房款,周启文应给付她的折价款 10 万元在购房款中折抵。
周启文认可上述协商继承份额、单独继承需给付折价款以及出售 H 号房屋的情况,但称以继承纠纷起诉周慧敏、秦雅兰时,二人反悔未放弃 a 号房屋继承权,可能导致他无法单独继承,所以要求解除与周慧敏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7 年 4 月 27 日,周慧敏、秦雅兰、周启文、林芳经北京市海淀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a 号房屋由周启文一人继承,房屋产权过户到周启文名下。
周慧敏、秦雅兰放弃对 a 号房屋遗产继承权,并配合过户。若未配合,协议作废,二人赔付周启文,并按第四条周启文所得售房款的三倍钱款赔付。
秦雅兰还给周慧敏 1000 00 元,周启文还给周慧敏 141857 元,待 H 号房屋卖出后一并核算。
H 号房屋系周启文和林芳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售出后售房款周启文存留 1291857 元(不含第三款之内容),支付秦雅兰 1000000 元(不含第三款之内容),其余售房款全部支付给周慧敏,加上本协议第三款之内容,周启文实得售房款 1150000 元,秦雅兰实得 900000 元,多不退少不补。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周慧敏搬出 H 号房屋,周启文按指定中介销售该房屋,待协议经法院确认效力后,正式出售,一个月内完成。非个人因素造成售房延迟,周启文、林芳不承担责任。售房款到账后,每次到款 5 日内,周启文按比例打入周慧敏和秦雅兰账户。若未按约定打款,协议作废,周启文赔付二人,并按第四条二人所得售房款的三倍钱款赔付。
2017 年 5 月 15 日,四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书效力。2017 年 6 月 6 日,周启文撤回申请。
2017 年 3 月 3 日,秦雅兰在司法所调查时陈述:父亲去世留有口头遗嘱,对 a 号房子分配是弟弟两间,她和姐姐每人一间;同时考虑居住问题,让弟弟把单位分的房让出来给她和姐姐住。后来房子有变动,折合加钱是 40 万,每人 10 万,弟弟 20 万。为实现父亲遗愿,她主动放弃新分的 H 号房,让姐姐要,姐姐给她 10 万元,她认为此事了结,让姐弟俩过户随时找她,结果 15 年没人找。
2018 年 1 月 10 日,周慧敏、秦雅兰、周启文签订《关于周慧敏搬出 H 号房屋并将 H 号房屋交给周启文的协议》,将周慧敏搬出 H 号房屋并交还周启文的时间宽限到 2018 年 7 月 15 日。
2018 年 8 月 30 日,周启文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周慧敏、秦雅兰,要求协助办理 a 号房屋过户、周慧敏搬出 H 号 房屋、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占用损失。审理中,秦雅兰称收到 100000 元,以为是不居住 H 号房屋的补偿;周启文称因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书涉及他人房屋,建议撤回申请,还认可收到孙晓雯代周慧敏支付的 100000 元房屋补偿款。2018 年 12 月 7 日,周启文撤诉。后周启文又以继承纠纷起诉,该案已中止。
该生效判决审理后认为:
周启文与周慧敏虽未签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原因是周宏贤死后,三人协商周启文享有 a 号房屋 50% 份额,后周启文为单独继承,给付周慧敏、秦雅兰各 10 万元折价款,周慧敏完成 H 号房屋购房款给付义务,周启文交付房屋,该房一直由周慧敏家人居住使用。
虽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搬出 H 号房屋协议,但各方未按约定履行,根据约定协议书作废,对各方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周启文反诉主张周慧敏和秦雅兰反悔要求按法定继承 a 号房屋,法院认为三方已就周启文单独继承达成一致,且周慧敏和秦雅兰已收到对价,周启文已依约履行给付义务,周慧敏应据此履行,不属于放弃继承范畴,应遵守约定。故周启文要求解除 H 号房屋买卖合同并让周慧敏腾退房屋、返还房款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的支持。
最终判决:
周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周慧敏将位于 H 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周慧敏名下;
驳回周启文的全部反诉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本案诉讼中,经核实,秦雅兰认可收到周慧敏之女孙晓雯支付的 100000 元,但称不知是什么钱。周启文、周慧敏均认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就 a 号房屋查明的情况属实,即周启文已履行完毕向周慧敏、秦雅兰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周启文单独享有 a 号房屋的份额。
四、裁判结果
周宏贤名下的 a 号房屋由周启文继承所有,周慧敏、秦雅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周启文将上述房屋至周启文名下。
五、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主导房产归属
从整个案件发展脉络来看,虽然存在诸多波折与争议,但关键在于周启文、周慧敏、秦雅兰三人就 a 号房屋继承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起初三人协商周启文占 a 号房屋 50% 份额,后周启文为单独继承,经协商给付周慧敏、秦雅兰各 10 万元房屋折价款,此行为构成了具有合同性质的约定。
后续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更是对 a 号房屋继承安排的进一步明确,约定周启文一人继承,周慧敏、秦雅兰放弃继承权并配合过户。尽管该协议书因未按约履行曾出现效力争议,但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后续行为,能够认定各方在事实上已认可周启文单独继承 a 号房屋的方案,且周启文已依约履行给付折价款义务。
(二)证据与行为印证协议履行
周启文通过折抵购房款、孙晓雯代付等方式向周慧敏、秦雅兰给付各 10 万元房屋折价款,有当事人陈述、过往诉讼记录等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周慧敏、秦雅兰接收款项且多年未对 a 号房屋继承问题再提异议(直至特定事由引发纠纷),从侧面佐证了他们对协议安排的默认。即便秦雅兰在答辩中有诸多诉求,但在关键事实认定环节,已有生效判决及本案查明情况确认周启文履行完毕义务,单独享有房屋份额。
六、案件启示
(一)协议签订需谨慎
本案中,一系列协议对房屋继承走向起到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家庭内部最初协商份额,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正式协议,当事人在签订时都应充分考量自身权益、法律后果及履行可行性。一旦签字确认,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各方都需受协议约束,随意反悔易引发复杂纠纷,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诉讼成本。
(二)证据留存防纠纷
从周启文最终胜诉来看,其能证明已履行给付折价款义务的关键在于留存诸多证据,如购房款支付记录、当事人过往陈述、法院查明事实等。家庭成员间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分配时,无论是口头协商还是书面协议,都应尽量留下文字、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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