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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北京亲属共有房屋产权保卫战,部分共有人违规售房,我方助力其他共有人分钱胜诉》

2025-01-04 20:42:1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刘建涛与赵宏刚(已故)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女儿,其中赵雅兰与秦宇鹏系夫妻关系。2004 年,刘建涛和赵宏刚出资委托赵雅兰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但赵雅兰、秦宇鹏却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二人共有,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

刘建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赵雅兰、秦宇鹏向刘建涛赔偿人民币 87 万元;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经济损失由赵雅兰、秦宇鹏承担。其事实依据为多年来围绕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确认及共有纠纷诉讼,赵雅兰、秦宇鹏在明知房屋共有状态下,先是私自变更产权登记,后又恶意转卖房屋,严重损害了刘建涛的合法权益。

赵雅兰辩称不同意刘建涛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一是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已于 2018 7 17 日与秦宇鹏离婚,并将涉案房屋分割给秦宇鹏所有;理由二是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秦宇鹏辩称房子是自己借钱买的,借款已还给赵宏刚,房屋所有权应归自己,且刘建涛主张的房屋价值包含不应计价的装修、家具、家电等,房屋实际价值为 297 万元。

二、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案外人赵宏刚(已故)与刘建涛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赵彩霞、赵灵芝、赵美玲、赵雅兰,赵彩霞为刘建涛监护人。

资金往来:2009 11 27 日,秦宇鹏向赵宏刚账户转账 242000 元未成功被退款;2009 12 4 日,秦宇鹏向赵雅兰分两次转账 20 万元、4 万元,同日赵雅兰向某卡号转账 20 万元,秦宇鹏称该卡为赵宏刚名下银行卡;2009 12 18 日,赵雅兰银行卡显示卡取 42000 元,未显示对方账户,秦宇鹏称该笔钱也转到赵宏刚名下银行卡,其称这 24 万元是偿还赵宏刚购房借款,但本案未提交赵宏刚手写收据,刘建涛对此不予认可。

婚姻及房产变更:赵雅兰与秦宇鹏于 1996 12 16 日登记结婚,2018 7 17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通州一号商品房归秦宇鹏单独所有。随后二人对涉案房屋登记进行变更,由共同所有变为秦宇鹏个人所有。

过往诉讼:多年来有多起涉及涉案房屋的诉讼。2011 年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刘建涛、赵宏刚与赵雅兰、秦宇鹏共同所有,后赵雅兰、秦宇鹏上诉维持原判;2012 年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刘建涛、赵宏刚享有 50% 份额,赵雅兰、秦宇鹏享有 50% 份额,且赵雅兰、秦宇鹏需协助办理份额登记手续,上诉后维持原判,但二人未按判决书办理登记;2020 年刘建涛等人起诉赵雅兰、秦宇鹏,2021 年法院判决涉案房屋 25% 份额归刘建涛所有,25% 份额归赵彩霞所有,赵雅兰、秦宇鹏需协助办理变更手续。然而在 2021 5 月,秦宇鹏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郭宇鹏、李涵。

房屋交易细节:2021 3 19 日,秦宇鹏与买受人郭宇鹏、李涵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297 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 51 万元,总价款 348 万元。赵雅兰、秦宇鹏认可合同真实性,秦宇鹏认可购房款已收至个人账户。刘建涛称房屋价值依据合同总价款 348 万元主张,秦宇鹏称应扣除装修等作价,房屋实际价值 297 万元,且称房屋是 2019 年其本人出资装修,但未举证,刘建涛称未在装修中出资,各方均不申请鉴定房屋价值,法院调取涉案房屋内部照片 6 张,各方对照片真实性及关联性存在争议。

三、案件分析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判断重复起诉需看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s 号判决书中当事人与本案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也不同,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赵雅兰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房屋权属认定:生效判决书已明确涉案房屋在赵宏刚去世前,50% 份额归刘建涛、赵宏刚共同所有,50% 份额归秦宇鹏、赵雅兰所有;赵宏刚去世后,25% 份额归刘建涛所有,25% 份额归赵彩霞所有,50% 份额归秦宇鹏、赵雅兰所有。秦宇鹏主张房屋系其与赵雅兰购买,与刘建涛、赵宏刚无关,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赵雅兰与秦宇鹏责任认定:2018 7 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知房屋为多方共同共有,未经刘建涛、赵宏刚继承人同意,擅自约定涉案房屋归秦宇鹏单独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侵犯了刘建涛的物权。2021 年秦宇鹏出售房屋时,同样未征求刘建涛、赵宏刚继承人意见,赵雅兰协助秦宇鹏完成房屋登记变更,使得秦宇鹏能以个人名义售房,二人行为构成对刘建涛共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裁判结果

赵雅兰、秦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建涛赔偿损失 85 万元。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参考涉案房屋出售时价值,结合买卖合同及房屋照片情况,酌定涉案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价值为 8 万元,房屋总价值为 340 万元,因刘建涛占涉案房屋 25% 份额,故算出赔偿款为 85 万元。

五、案件启示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尤其是房产这类重大资产,购买、登记、变更等环节务必保持清晰透明,所有共有人应充分知晓并参与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本案中,刘建涛夫妇委托赵雅兰购房,却出现产权登记偏差,为后续一系列矛盾埋下伏笔。

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取得足够份额共有人同意,否则极易构成无权处分,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赵雅兰与秦宇鹏多次擅自处理涉案房屋,最终承担了法律后果。

在涉及房产纠纷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妥善保留证据,如购房出资凭证、装修票据、书面协议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据可依,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本案中秦宇鹏因无法充分举证装修出资等情况,部分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同时,对于房屋价值有争议时,及时申请专业鉴定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案各方未申请鉴定,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酌定,一定程度影响了赔偿金额的精准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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