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由徐涛单独继承被继承人刘鹏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YY 房产,徐涛补给刘雯现金 28 万元,在徐涛做完更换房本和姓名后,两个自然月内补齐给刘雯。
请求法院判令 2022 年的协商协议无效,判令徐涛遵守 2022 年 4 月 22 日关于刘鹏遗产分配的协议,以此协议为准,若任何一方违约,视为自动放弃遗产继承权。
事实和理由:刘鹏与陈红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 1996 年育有一女刘雯。2009 年刘鹏与陈红离婚,2010 年刘鹏与徐涛再婚,2022 年刘鹏去世。刘鹏父亲刘坤于 2020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刘鹏母亲黄丽于 1989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被继承人刘鹏的法定继承人为刘雯、徐涛。
被继承人遗有的遗产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YY 室房产(预估价值 200 万元);法定继承人刘雯及徐涛不存在劳动能力缺乏的情况。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刘鹏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前财产所得。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刘雯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徐涛辩称,不同意刘雯的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刘鹏的遗产。理由如下:
徐涛与刘鹏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在刘鹏去世前 12 年内,都是徐涛照顾刘鹏的起居,刘鹏没有工作收入,都是徐涛打工维持生活,应该将徐涛的份额分割出来,再进行继承。
涉案房产一半属于徐涛,应该以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徐涛有精神病家庭病史,医院出具了证明,徐涛是在病发期间签订协议,其不能辨认协议的内容,并且该协议并不明确,不是徐涛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对徐涛不生效。协议均未履行也未生效刘雯也是认可的,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徐涛患有抑郁和妄想疾病,在继承时应当给予照顾,应该多继承。
三、法院查明
刘鹏与陈红原系夫妻,于 1996 年育有一女刘雯,二人于 2009 年调解离婚,调解书协议内容为:
陈红与刘鹏离婚。
婚生女刘雯由刘鹏自行抚养。
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YY…… 楼房一套归陈红所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YY 楼房归刘鹏所有……
2010 年 8 月 27 日,刘鹏与徐涛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刘坤系刘鹏父亲,于 2020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黄丽系刘鹏母亲,于 1999 年因日前注销户口。刘鹏于 2022 年去世。
2022 年 4 月 21 日,徐涛与刘雯签订《刘鹏财产分配协议》,约定:刘鹏,名下留有一套房(北京大兴区 YY,价值 220 万)。妻子徐涛,女儿刘雯经协商,财产分配如下:
妻子徐涛拥有 55% 的资产,女儿刘雯拥有 45% 的资产。
妻子徐涛保留刘鹏一套房(位于北京大兴区,价值 220 万),今补给刘雯 50 万(存款及京牌车、车牌归刘雯)……。
2022 年 4 月 22 日,徐涛与刘雯另签订一份《刘鹏遗产分配协议》,约定:刘鹏,名下留有一套房(北京市大兴区 YY),银行存款 80 万。妻子徐涛、女儿刘雯经协商,财产分配如下:
妻子徐涛单独继承刘鹏一套房产(北京市大兴区 YY),徐涛补给刘雯现金 28 万,在做完更换房本后(房本更改为徐涛的名字),两个自然月内补齐给刘雯。
女儿刘雯单独继承刘鹏银行存款 80 万和一辆京牌车。
……
2022 年 4 月 21 日的协商协议无效,以此协议为准。若任何一方违约,视为自动放弃遗产继承权……
关于上述协议所涉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YY 房屋登记在刘鹏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徐涛否认该房屋为协议中 YY 房屋。刘雯称该房屋为其父刘鹏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出售大兴区 YY 房屋后于 2019 年 3 月 16 日购买。刘雯认为该房屋为刘鹏婚前财产的转化,仍是刘鹏的个人财产,徐涛认为购买该房屋不是使用出售房屋的钱,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鹏名下定期存单查询时的余额为 800000 元。
另,在诉前调解阶段即 2022 年 7 月 20 日徐涛在诉前调解笔录中称 “我们双方是签订了协议,涉案房屋归徐涛,徐涛补偿刘雯 28 万元,被继承人刘鹏存款、车辆、归刘雯,但是我没有 28 万元,我只能在十年内给齐原告”。庭审中,徐涛提交 2022 年医院的门诊初诊病历,其中诊断处载明:
妄想状态。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抑郁状态。
刘雯不认可徐涛签订协议时不清楚协议内容。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 YY 的房产由徐涛继承,徐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并于变更手续后 2 个月内给付刘雯房屋补偿款 280000 元。
被继承人刘鹏名下定期存款 800000 元由刘雯继承。
被继承人刘鹏名下客车由刘雯继承。
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的关键认定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往往是案件核心。本案中,刘雯与徐涛先后签订了两份关于刘鹏遗产分配的协议。对于徐涛主张签订协议时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法院结合多方面证据予以驳回。一方面,徐涛提交的诊断证明出具时间在协议签订之后,无法直接证明签订协议当时其精神状态;另一方面,在诉前调解阶段,徐涛明确认可签订了协议且对协议内容有清晰表述,这与其庭审中的抗辩相互矛盾。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前后陈述一致性以及证据的时效性对案件走向至关 。一旦协议被认定有效,双方就应当受其约束,按照协议约定分配遗产。
(二)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争议
涉案的北京市大兴区 YY 房产归属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房屋登记在刘鹏名下且为单独所有,但由于刘鹏经历过再婚,徐涛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刘雯坚称是刘鹏婚前财产的转化。在这类纠纷中,判断房屋性质需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购房时间等诸多因素。刘雯提及房屋是刘鹏出售婚前房产后购置,若能进一步提供资金流向等证据,将更有力地支撑其主张。法院最终依据协议约定处理房产归属,但若无法达成协议,对房产性质的准确判断将直接决定遗产范围及分配比例。
(三)继承人权益平衡的考量
从徐涛的答辩来看,其强调在刘鹏生前的照顾付出以及自身的精神健康状况,试图争取更多遗产份额。这涉及到继承案件中常见的对尽赡养义务较多一方以及特殊身体状况继承人的权益考量。虽然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本案中双方已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协议优先的原则使得法院在尊重当事人自主约定的基础上,未额外对徐涛的照顾付出进行倾斜。不过,这也提醒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若没有明确协议,继承人的赡养行为、生活状况等因素都将纳入遗产分配的权衡范围。
案件启示
(一)协议签订需谨慎
继承人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签订协议务必审慎。要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对财产范围、分配方式、履行期限等关键要素详细界定,避免模糊不清引发后续争议。同时,签订协议时各方精神状态、意思表示真实至关重要,如有可能,可邀请中立第三方见证或进行公证,增强协议的公信力与法律效力,防止日后一方以各种理由反悔,保障遗产分配的顺利进行。
(二)证据留存意识要强
无论是主张婚前财产转化,还是证明自身赡养付出,证据都是关键。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要有意识地收集、整理与家庭财产、赡养情况相关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增加胜诉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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