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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遗嘱安排子女继承房,拆迁后面对继母异议的法律化解路径》

2025-01-06 19:53:0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一)原告主张

原告周贤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吴鹏远名下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

 

周贤明陈述,自己在 2014 年与吴鹏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子女。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1 年吴鹏远离世,留下了这起遗产纷争。吴鹏远与前妻孙芝兰育有一女吴兰,二人已于 2000 10 9 日离婚。而且,吴鹏远的父母均先于他去世了。

 

值得一提的是,吴鹏远原本有丰台区 A 号房屋一套,2019 3 28 日,该房屋面临拆迁安置,吴鹏远与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签订了《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之后在 2020 6 4 日选定了安置房屋为一号房屋。周贤明认为,吴鹏远并未针对这处安置房屋留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一号房屋理应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

 

 (二)被告抗辩

被告吴兰则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称,被继承人吴鹏远留有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要留给自己,所以这处房屋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都应归她所有,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来处理。

 

 二、法庭调查情况

 (一)人物关系与房屋变迁

吴鹏远与孙芝兰早在 2000 10 9 日登记离婚,二人育有女儿吴兰。2014 4 19 日,吴鹏远与周贤明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1 12 9 日,吴鹏远去世,其父母均早于他离世。

 

从房屋情况来看,2010 5 12 日,丰台区 A 号房屋登记在吴鹏远名下,属于他单独所有。2019 3 28 日,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作为征收部门、甲方)与吴鹏远(作为被征收人、乙方)签订了《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协议明确被征收房屋就是丰台区 A 号房屋,并且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吴鹏远自愿选择了一号二居室一套。到了 2020 6 4 日,吴鹏远签署《选房结果通知单》,正式选定了一号房屋。

 

 (二)遗嘱相关证据呈现

在庭审过程中,吴兰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吴鹏远留有遗嘱且将一号房屋留给自己,这些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房产说明》《房屋拆迁资金补充说明》以及吴芳和吴玲的书面说明。

 

其中,《房产说明》内容为手写,上面清晰地写着:“吴鹏远现有住房是 A 号我父母给我老房所得这处房我活我住得我百年之后此房由我女儿吴兰所得等房产证批下来我给闺女做法律依据此房产和现在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关系立据人吴鹏远 2019 .3.26”。《房屋拆迁资金补偿说明》同样是手写内容,记载着:“由于拆迁现住房需要交纳补偿款本人财力有限闺女吴兰帮我出资壹拾万元正,补充下拆迁房款特此说明立据人吴鹏远 2019 3.26”。

 

起初,周贤明对《房产说明》的真实性存疑,认为其表达不够清晰,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甚至主张房产已灭失,应视作吴鹏远以行为撤回了原有遗嘱。不过,经过法院询问后,周贤明表示不对《房产说明》申请笔迹鉴定,也不再对《房产说明》《房屋拆迁资金补充说明》的真实性持有异议。

 

 三、法院裁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定一号房屋由吴兰继承。

 

 四、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基础

在遗产继承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没有遗嘱等情况,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协议办理。

 

 (二)本案遗嘱判定

就本案涉及的一号房屋而言,周贤明主张法定继承,吴兰主张遗嘱继承,而周贤明后来对吴兰提交的关键证据《房产说明》《房屋拆迁资金补充说明》的真实性不再质疑。

 

从《房产说明》的具体内容来分析,它清晰地写明了 A 号房屋在吴鹏远去世后由吴兰所得,并且提到等房产证批下来要给吴兰做法律依据,还强调此房产和当时的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关系。吴鹏远不仅签名了,还署上了年、月、日,从形式和内容综合来看,它涉及到吴鹏远对自己去世后遗产如何处置的意愿,符合遗嘱的基本特征,可以被认定为遗嘱。

 

再从签署时间以及房产权利变化角度来看,吴鹏远在书写《房产说明》的同时,还书写了《房屋拆迁资金补充说明》,并且仅仅两天后就签署了《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这表明吴鹏远在写《房产说明》的时候,是清楚知晓 A 号房屋即将因拆迁进行调换的,所以他写的“等房产证批下来”大概率指的就是拆迁后的安置房,也就是本案争议的一号房屋。而且当时吴鹏远已与周贤明再婚,写明“此房产和现在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关系”指向性也很明确,就是要排除其他人对该房产的继承权益。

 

虽然《房产说明》在内容表述上可能不够完善、严谨,但综合各方面情况,足以反映出吴鹏远对于 A 号房屋征收安置所得房屋也就是一号房屋的处置意见,所以一号房屋按照遗嘱继承来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

 

 五、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谨慎明确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至关重要。像吴鹏远所写的《房产说明》,即便形式上比较简单、内容不是特别完善,但只要能清晰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有效遗嘱。这就提醒人们,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尽可能把意思表达清楚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也要注意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比如签字、注明日期等,防止后续因遗嘱有效性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二)证据意识不可或缺

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是主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证据都是关键所在。周贤明起初对《房产说明》真实性存疑,但后来放弃笔迹鉴定等,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使诉讼过程中对证据把握的重要性。一旦对证据的态度不够谨慎,可能就会影响自己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所以,在涉及财产继承等事务中,平时就要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遇到争议时才能更有力地将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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