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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遗嘱复印件呈至法庭,司法认可度究竟如何?》

2025-01-06 19:59:1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孙伟杰、孙永辉系兄弟关系,因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一)原告诉求

孙伟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登记在母李桂芳名下位于海淀区 F 室的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其主张的理由如下:母亲李桂芳于 2012 年去世,父亲孙建国于 2020 年去世,据孙伟杰称,父母生前明确表达了意愿,希望该房屋由他继承。此外,孙伟杰强调自己在父母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情理,理应多分遗产。

 

 (二)被告答辩

面对孙伟杰的诉求,孙永辉辩称,要求继承海淀区 F 室房屋 50%的份额,认为自己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应被剥夺应得的部分。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概况

孙建国与李桂芳为夫妻,二人共育有孙伟杰、孙永辉两个子女。李桂芳在 2012 年离世,孙建国也于 2020 年去世,父母双亡后,留下了登记在李桂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F 室的房屋,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与此同时,另有一处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牵扯其中。2002 12 5 日,李桂芳与孙永辉作为被拆迁人共同购买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2004 年,李桂芳将自己名下 50%的产权出售给孙永辉,孙永辉随后于 2004 4 15 日取得了 X 号房屋的完整所有权证。并且,孙永辉在 2016 3 7 日将 X 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且已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相关案件细节

1. 2018 年,法院作出判决书,宣告孙建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伟杰、孙永辉为孙建国的共同监护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伟杰曾提及,自李桂芳 2012 4 21 日去世后,孙建国的精神状况便开始出现问题,尤其在最近一两年,痴呆的症状愈发严重。

2. 2019 10 28 日,法院又作出一份判决书,驳回了孙伟杰要求孙建国由其单独监护的申请。经法院查明,孙建国与孙伟杰此前一同生活在 X 号房屋。2019 2 16 日,孙永辉前去探望孙建国时,发现孙建国身上有碰伤,出于对父亲健康的担忧,经孙伟杰同意后,孙永辉将孙建国带离,此后孙建国便与孙永辉一起生活。

 

 (三)证据提交详情

为了支持自己独自继承 F 室房屋的诉求,孙伟杰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

1. 一份 2013 3 4 日的遗嘱复印件,立嘱人为孙建国,受嘱人是孙伟杰、孙永辉兄弟。遗嘱内容表明,孙建国百年之后,位于上地孙永辉所居住的房产归孙永辉所有,位于 F 室的房产归孙伟杰所有。同时,为平衡两处房产价值差异,在孙建国遗留的存款分配上向孙永辉倾斜,分配方案为孙伟杰 45%,孙永辉 55%。该遗嘱见证人是孙鹏(孙建国之弟)。

2. 一份 2014 4 8 日的遗嘱原件,立嘱人同样是孙建国,受嘱人孙伟杰、孙永辉。遗嘱写明,孙建国头脑清楚,自愿立遗嘱,称其与去世爱人李桂芳生前协商一致,百年之后,位于海淀区 X 号孙永辉所居住的房产归孙永辉所有,位于海淀区 F 室的房产归孙伟杰所有,遗嘱上有孙建国的签字及手印。

3. 证人书面证言若干,孙伟杰声称这些证人均为邻居,能够证实他在父母生前主要负责照顾李桂芳、孙建国,并且父母有意将 F 号房屋留给他,将 X 号房屋留给孙永辉。

4. 之前案件的开庭笔录,其中孙伟杰称孙建国自 2012 年开始便与自己生活,而孙永辉则称孙伟杰只是白天去照顾孙建国。

 

对于孙伟杰提交的证据,孙永辉持有异议:他认为 2013 3 4 日的遗嘱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而不予认可;对于 2014 4 8 日的遗嘱,孙永辉以孙建国当时精神状况恶化为由,对其真实性也不予承认。同时,由于孙伟杰提供的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孙永辉对证言的可信度表示怀疑。不过,孙永辉对开庭笔录的内容予以认可,但强调孙伟杰未经协商自行搬到 X 号房屋居住,还阻拦他探望孙建国,直到 2019 2 16 日他发现孙建国受伤,才经孙伟杰同意将孙建国带走共同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孙伟杰在诉讼过程中,并未申请对 2014 4 8 日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三、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李桂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F 室房屋,由孙伟杰、孙永辉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伟杰继承 55%的份额,孙永辉继承 45%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判定依据

1. 2013 年遗嘱:孙伟杰提交的这份遗嘱为复印件,在证据规则中,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较弱,若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难以核实其真实性。法院据此不予采信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审查的一般原则。

2. 2014 年遗嘱:虽为原件,但面临诸多质疑。一方面,孙永辉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强烈异议,指出孙建国当时精神状况不佳;另一方面,孙伟杰此前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已表明孙建国在李桂芳去世后精神出现问题,这使得遗嘱订立时孙建国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存疑。而孙伟杰又不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导致法院无法进一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不予采信该遗嘱。

 

 (二)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考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孙伟杰与孙建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日常生活中对孙建国照顾较多,付出了更多的精力与心血,符合法律中对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所以判定孙伟杰继承 55%的份额,孙永辉继承 45%的份额,以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五、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环节

遗嘱作为公民处分个人身后财产的关键依据,其订立过程必须严谨规范。本案充分暴露了遗嘱订立不规范可能引发的继承纠纷。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应优先选择公证遗嘱等公信力强的形式,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避免因形式瑕疵或真实性争议导致遗嘱无法发挥作用,让自己的遗愿落空。

 

 (二)证据收集与举证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无论是在日常纠纷预防还是面临诉讼时,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与保存,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同时,要清楚了解自身的举证责任,对于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遗嘱真实性,若存在争议,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予以补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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