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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脉络梳理
原告诉求呈现
原告李明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两套房屋,即 302 号房屋与 101 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处置。具体诉求为:主张继承 302 号房屋 100% 所有权,同时给予被告李辉折价补偿款 155 万元;对于 101 号房屋,提议归被告所有,要求被告支付给自己折价补偿款 101 万元。
事实依据方面,原告指出被继承人李国强与张女士系夫妻,育有李明文与李辉二子。张女士于 2015 年离世,李国强在 2021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他们而去,且去世时未留遗嘱,原、被告作为继承人,在继承事宜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李辉坚决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就 101 号房屋,其辩称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被继承人张女士生前与李明文的遗愿,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只是因张女士去世、李明文不配合等因素,致使房产登记在李国强名下。
针对 302 号房屋,被告主张其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若进行财产分割,应先析出自己的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继承。强调自己在二位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甚至不分。认为从生活需求考量,302 号房屋应 100% 归自己,只需按房屋价值的 10% 向原告补偿。
二、法院查明详情
家庭关系与房产概况
李国强与张女士为夫妻,育有李明文、李辉二子。李国强名下有 302 号房屋,登记于 2009 年;101 号房屋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竣工,2020 年登记。
302 号房屋争议焦点
原、被告均认可 302 号房屋价值 310 万元,但对房屋归属及继承份额存在巨大分歧。原告坚称该房为李国强、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继承全部,给被告 155 万元补偿。被告则主张其为家庭共有财产,自己应继承 100%,给原告 31 万元补偿,还提交装饰装修合同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共有权,同时强调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原告未尽赡养责任。
双方确认张女士去世后未对 302 号房屋析产继承,原告表示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告虽称有遗愿,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此外,被告现居住使用 302 号房屋,为争取房屋所有权,双方均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履行保证金,原告 70 万元,被告 71 万元,且都表示无法再增加金额。
101 号房屋纷争细节
原、被告认可 101 号房屋价值 202 万元。原告主张归被告,被告给 101 万元补偿;被告则要求 100% 继承,无需补偿。被告提交张女士与拆迁办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协议将被告列为常住人口,便以此主张对房屋的利益及老人的继承意愿。原告反驳称被拆迁房屋为单位公房,权利与常住人口无关,仅与张女士相关。
同样,双方确认张女士、李国强死亡后未对 101 号房屋析产继承,被告虽提及遗愿,但无有效遗嘱形式支撑。在照顾老人方面,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提交家政合同、养老服务公司收据等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原告均不认可。且双方均表示名下无住房。
三、裁判结果揭晓
登记在李国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101 号房产由李明文继承所有 40% 份额,由李辉继承所有 60% 份额;
登记在李国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 302 号房产由李明文继承所有 40% 份额,由李辉继承所有 60% 份额。
四、律师专业分析
法律依据解读
依据我国法律,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启动,在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张女士、李国强先后去世且未留有效遗嘱,故原、被告作为继承人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这在本案多处争议点的判定中起到关键作用,如被告主张的房屋遗愿、家庭共有财产等,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认可。
302 号房屋判定逻辑
首先,从房屋取得时间判断,302 号房屋系在张女士、李国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告虽提交装饰装修合同等证据主张家庭共有,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故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去世后未析产继承,其份额应由原告、被告、李国强继承,李国强去世后相关份额再由原告、被告继承。由于无有效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原告并非完全未尽扶养义务,综合各方因素,法院判定原告继承 40% 份额,被告继承 60% 份额。又因双方履行能力有限,无法提供足额履行保证金,从利于不动产使用与维护现状角度,按份额继承。
101 号房屋裁决依据
尽管 101 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时间为 2020 年,但综合房屋来源、竣工时间等因素,认定为张女士、李国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因拆迁协议被列为常住人口,但鉴于被拆迁房屋原系张女士单位公房及房屋登记状况,不能据此获得所有权。在遗产继承时,同样考虑被告作为常住人口因素,以及双方扶养义务履行状况、共同居住生活情况等,判定原告继承 40% 份额,被告继承 60% 份额。考虑到双方支付折价补偿款的履行能力问题,从房产价值、履行能力等因素出发,按份额继承。
五、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重要性
本案再次警示世人,遗嘱在遗产继承中的关键地位无可替代。被继承人若能在生前订立合法、明确的遗嘱,清晰表明财产分配意愿,诸多继承纠纷便可消弭于萌芽。不仅能确保财产按自己心意流转,还能避免亲人对簿公堂,维系家族和睦。
证据留存关乎成败
无论是主张房屋所有权、扶养义务履行情况,还是其他与继承相关的诉求,当事人务必强化证据意识。如被告试图证明对房屋的共有权、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证据缺乏说服力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导致部分主张未获支持。完整、规范的证据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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