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原告诉求
赵淑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求:其一,请求确认她与被告钱宇轩于
2014 年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真实有效;其二,要求判令钱宇轩协助将位于房山区 F 号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赵淑芳陈述的事实理由为:2014 年,她相中了北京市房山区一套楼房,因自身贷款受限,遂决定以儿子钱宇轩名义贷款购房。考虑到自己有 3 名子女,为防日后借名购房引发争议,同年 10 月 1 日,她与钱宇轩签订了上述协议,明确约定所有购房款项均由她支付,钱宇轩仅为借名人,且她实际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以求确权过户。
被告辩称
钱宇轩对赵淑芳的陈述及诉求全盘认可,称确系母亲借其名义买房,一切按协议行事。
第三人述称
孙悦丹作为钱宇轩的配偶,提出反对意见:
强调此前已有判决书对相关事项作出终审判定,且依据不动产登记原则,涉案房屋登记在钱宇轩名下,所有权应认定为钱宇轩夫妻。
坚称该房自收房起就是她与钱宇轩的婚房,购房当日,她与钱宇轩带 10 万现金前往售楼处,本欲购房,却因赵淑芳称有建委朋友能帮忙优惠而搁置,未料后续赵淑芳和钱宇轩背着她以钱宇轩之名买下此房。
称收房时的印花税、契税等手续均由她和钱宇轩办理,相关发票原件一直在她手中。自交房后,一直居住于此,直至 2019 年 9 月钱宇轩闹离婚,她被赶出家门。同时指控赵淑芳与钱宇轩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系伪造,理由是赵淑芳当时银行存款足以全款购房,无需借名贷款,且借名若为规避限购等政策还涉嫌违法。
虽认可购房定金和首付款从赵淑芳卡刷出,但坚称钱是钱宇轩的,刷首付款签名及后续税费票据签字均为钱宇轩,且钱宇轩婚前收入交予赵淑芳,婚后部分收入给赵淑芳帮忙还贷(多为现金),连结婚份子钱 50 多万、孩子宴收的 20 多万也给了赵淑芳,认为 2019 年钱宇轩为防她分财产,与赵淑芳编造借名买房一事。
法院查明事实
2014 年 10 月 21 日,钱宇轩与北京 M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山区 F 号房屋,总价款 2418863 元,采取商业贷款,首期付购房总价款的 30.13%,其余向银行借款,同日与某银行签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1690000 元,12 月 27 日钱宇轩签收涉案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房屋登记在钱宇轩名下。
庭审中,赵淑芳出示 2014 年与钱宇轩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钱宇轩认可,孙悦丹不认,称此前对此毫不知情,系纠纷发生后二人私自签订。
赵淑芳提交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 2014 年 10 月 3 日消费 100000 元、10 月 27 日消费 628863 元,用以证明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还提交钱宇轩名下尾号 0728 中国银行银行卡明细,表明自 2015 年 4 年至 2022 年 5 月几乎每月向该卡转账 13000 元左右用于还贷,钱宇轩认可,孙悦丹虽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孙悦丹提交 2018 - 2019 年涉案房屋水电费、宽带费等支付凭证,证明实际居住,还提供与赵淑芳、钱宇轩的微信聊天截屏,意图佐证房屋权属及居住情况,各方对聊天截屏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存异。
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购房发票、税费发票、原房产证原件在孙悦丹处,后钱宇轩补办房产证;房屋 2014 年底收房,收房手续在赵淑芳处,房屋精装修。赵淑芳、钱宇轩称发票等是孙悦丹为孩子上幼儿园拿走,孙悦丹否认,称收房时未结婚,手续是钱宇轩让赵淑芳代办。
赵淑芳称借名因自身贷款受限,协议在公司签;孙悦丹称借名不合理,赵淑芳可全款购房,也可借未婚女儿名义。
双方确认孙悦丹与钱宇轩离婚纠纷二审未处理涉案房屋,孙悦丹称赵淑芳名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钱宇轩,收入都放赵淑芳那,钱宇轩月工资 5000 元无购房能力。
另查明,2019 年赵淑芳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钱宇轩、孙悦丹,法院判决、调解后,因二人未履行义务,赵淑芳申请执行,执行中查封涉案房屋,2021 年 3 月赵淑芳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上诉亦被维持原判。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赵淑芳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举证责任认定
在民事纠纷中,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本案赵淑芳主张与钱宇轩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依法需承担举证责任,且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方能让法院采信其主张。
证据链瑕疵剖析
书面协议可信度打折:虽有借名购房书面协议,但赵淑芳与钱宇轩系母子关系,签订时无第三方见证,这种特殊紧密关系使得协议的客观性易受质疑,法院难以仅凭此直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出资性质难界定:首付款从赵淑芳账户支出,然而结合购房时间临近钱宇轩与孙悦丹结婚时段,以及各方家庭财务往来关系复杂的背景,无法确凿认定该出资就是履行借名买房协议下的
“付款义务,存在资金来源、用途混淆的可能。
房屋实际控制存疑:赵淑芳认可未一直实际控制房屋,实际居住者是钱宇轩、孙悦丹,孙悦丹还支付部分生活费用,而赵淑芳拿不出支付房屋生活费用的证据,这与通常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掌控房屋使用权益的情形相悖。
重要票据保管不利:涉案房屋关键票据如原房产证原件、购房发票及税费原件由孙悦丹持有,赵淑芳虽解释是孙悦丹为孩子上幼儿园拿走却无证据支撑,票据保管情况不利于其借名买房主张。
转账性质模糊:赵淑芳长期给钱宇轩转账固定金额用于还贷看似有力证据,但因钱宇轩在赵淑芳公司工作,资金往来频繁,难以区分该转账是基于借名买房付款还是公司内部资金周转、工资发放等其他经济往来,无法认定为履行借名买房义务。
四、案件启示
借名买房风险警示
借名买房本就游走在法律边缘,易引发诸多纠纷。一方面,借名行为可能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法规,导致合同效力存疑;另一方面,基于人性、家庭关系变化及经济利益纠葛,如本案涉及婚姻、继承、债务等复杂因素交织,极易引发权属争议,即便有书面协议,也可能因证据瑕疵无法实现权益保障。
证据留存关键要点
若确需借名买房,务必留存完备、清晰且无争议的证据。签订协议时要有中立第三方见证并公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资要通过独立、可追溯账户,详细备注资金用途;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费用支付等保留全流程凭证,如水电费票据、物业缴费记录等;重要产权证件、票据尽量由实际出资人保管,避免出现权属不清的背把,以防日后陷入漫长诉讼泥沼,耗费大量精力、财力仍可能败诉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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