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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亲属出资己方房屋后竟起诉借名买房,法院如何拨开迷雾、判定真相》

2025-01-06 20:10:2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张峰与赵悦系夫妻关系,李英为赵悦之姨。张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确认其与赵悦和李英就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缔结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 判令李英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他和赵悦名下。

张峰主张,涉案房屋由他与赵悦出资,以李英名义购买,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原件由赵悦之父保管,双方有口头协议,房屋所有权归二人,待能过户时李英应配合。且购得房屋后安排赵悦父母居住,现夫妻离婚诉讼中,赵悦隐匿相关材料阻止其主张权利,不过李英认可借名买房事实且愿配合过户。

二、被告及第三人辩称

李英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既无口头约定也无书面约定,原告此前诱导其说有利原告的话,非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原告无购买资格,实际是与赵悦父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购房款由赵鹏支付,摇号、选房、办理手续等原告及赵悦均未参与,费用也由赵鹏支付,产权证书由赵鹏保管,有证据佐证。

赵悦述称:诉讼意见与李英一致。

赵鹏述称:不认可原告请求,称是以赵悦大姨名义摇号买房,自己和老伴出钱,因与原告夫妻有矛盾出去租房,后大姨有指标买房自住,当时说后续再议。

李珍述称:诉讼意见与赵鹏一致。

三、法院查明事实

张峰与赵悦婚后与赵悦父母赵鹏、李珍共同居住,曾离婚又复婚。2015 5 11 日,李英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购涉案房屋,当日 626888 元全款从赵悦账号支出,2017 4 5 日李英取得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2015 11 10 日,赵鹏办理交房手续,此后他和李珍一直居住。各方均知晓仅李英有购房资格。

四、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张峰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出资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涉案房屋出资情况。张峰主张全款由他与赵悦支付,有支付凭证。但李英等被告及第三人不认可,称购房款中 40 万元是张峰之父借款 30 万元及利息 10 万元,剩余 226888 元是张峰夫妻租住赵鹏房屋的租金,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购房说明等证据。

从证据看,赵鹏转给张峰之父的转账凭证及张峰之母转给赵悦的转账凭证,可认定张峰之父从赵鹏处借款 30 万元,还款时转入赵悦账户,所以该 30 万元属赵鹏、李英所有可能性高。而李英主张的 10 万元利息,因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利息约定,法院未予支持。

张峰主张 30 万元系赵鹏赠与,证据不足。张峰之母转入赵悦账户扣除 30 万元后的款项,张峰主张系赠与具有一定合理性。

李英主张 226888 元是租金,因无证据证明租赁合意,结合居住相处情况,该主张缺乏依据,法院未支持。综上,涉案房屋购买时有双方出资。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涉案房屋是限价商品房,按规定供应特定家庭,张峰等各方均知晓除李英外其他人无购房资格。张峰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与赵悦和李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无法达到其诉讼请求的证明标准。

六、案件启示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多,借名协议易因违反规定或证据不足被认定无效,购房者可能房财两空。

涉及大额财产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资情况、房屋归属及过户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保存证据至关重要,付款凭证、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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