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原告诉求
原告赵文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其一,判令各被告协助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Y 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其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赵文阐述事实称,孙霞与赵辉育有四子,赵辉 1972 年离世后,他接替工作,与母亲撑起家庭经济大梁。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公房原属父亲,后承租人变更为他。1979 年该公房拆迁,安置两套公房,因单位政策,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孙霞名下,另一套在他及配偶名下。
2000 年春节,他与母亲及各被告商议决定,由他出资买下涉案房屋,房屋归他所有,赵旭、赵霖、赵涛还出具证明。随后,他以孙霞名义与单位签购房合同并出资,同年 10 月取得产权证。购买全程手续由他操办、签字,购房款、装修及后续各项杂费均由他支付,购房合同、产权证原件也由他保管,他坚称与孙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然而,孙霞去世后,各被告拒绝配合过户,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被告赵霖、赵涛反驳道:不同意原告请求,称原告所述与事实相悖,涉案房屋一直是父母居住使用。
被告钱涵、钱达表示:赵旭先于孙霞去世,对于房屋分配、放弃事宜全然不知,不愿卷入本案纠纷。
法院查明情况
孙霞与赵辉为原配夫妻,育有赵文、赵旭、赵霖、赵涛四子。赵辉于 1972 年 7 月 26 日去世,赵旭与钱达夫妻,育有钱涵,赵旭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去世,孙霞于 2020 年死亡。
2000 年 6 月 30 日,孙霞与单位签《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 34564.7 元成本价购北京市石景山区 Y 号诉争房屋,房款折算了赵辉 21 年工龄,孙霞享 0.9% 工龄优惠,房款实际由赵文支付。同年 10 月 13 日,房屋登记在孙霞名下。
庭审时,赵文出示 2000 年 2 月 6 日三张字条,内容均表明住房由他购买,赵霖、赵涛配偶、赵旭分别写下放弃此房字样,各被告认可字条真实性。但赵霖称签字时字条空白无正文,却未给出合理解释。
房屋房产证、购房合同及缴款书原件由赵文持有,赵霖、赵涛称被其强行占有,拒不交还孙霞。赵文称赡养孙霞,让其居住多年,期间水电、燃气等费用均由自己支付,有票据为证,被告认可票据真实性,赵霖、赵涛虽称也承担费用且票据被赵文
“盗走”,但无证据支撑。此外,赵文同意就工龄部分给被告补偿款,赵霖、赵涛拒绝接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赵霖、赵涛、钱达、钱涵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赵文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Y 号的房屋过户至赵文名下。
二、律师视角分析
借名买房关系判定
本案核心争议是孙霞与赵文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双方无书面约定,但综合多方面证据可认定。首先,赵文提交的三张字条至关重要,字条上有孙霞夫妇法定继承人认可其借名买房的明确表示,这是关键的直接证据,反映了当时家庭成员的意愿。其次,购房合同、房款交纳收据、房产证原件以及房屋使用期间生活费用票据原件均在赵文手中,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从出资、实际控制、使用管理等多个维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佐证了双方存在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借名买房约定。
工龄权益处理
房屋价款折算赵辉工龄,赵文虽未提交孙霞夫妇对该工龄权益的处分意见,但赵旭、赵霖、赵涛在知晓房屋为单位福利分房的情况下签署字条同意赵文购房,可视为他们作为继承人已放弃相关工龄权益,字条的法律后果延伸至工龄权益部分,使得赵文获取房屋所有权不存在工龄权益方面的阻碍。
三、案例启示
证据留存意识
在家庭房产处置场景中,即便亲情信任深厚,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务必留存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字条,还有日常的聊天记录、可能存在的证人证言等,这些都能在日后纠纷中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公房、福利房等权属认定复杂的房产类型。
权益明确细化
当房产涉及工龄、优惠政策等附加因素时,各方务必提前明确权益处分,避免模糊地带引发争议。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详细规定权益归属、、补偿机制等内容,防止日后因利益分配不清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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