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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原告诉求
原告张辉、李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决北京市石景山区 F 号房屋由原告张辉继承;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其事实依据为,张鑫与王洁系夫妻关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张川、张刚、张魁、张扬、张勤。张川与原告李玲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张辉。王洁于 1992 年 11 月 20 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张鑫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死亡,张川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死亡。张鑫于 1999 年立下公证遗嘱,表明由长子张川于 1998 年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在其辞世后将房屋遗留给张川。因张鑫与张川先后离世,二原告主张依法继承该房屋所有权。
被告答辩
被告张刚、张魁、张扬、张勤共同答辩称:
首先,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遗嘱存在重大瑕疵,应属无效。一是遗嘱所涉人员多处显示为 “张新”,公证档案卷宗首页、出证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皆如此,公证申请表中也无张鑫签字;二是张鑫的签字盖章存疑,购房合同无其签字盖章;三是遗嘱与谈话笔录非张鑫真实意思表示,张鑫 1994 年患脑梗后不能正常表达,公证处谈话笔录仅盖章 “张信”,且张鑫生前曾表示谁养老送终房子归谁,此次立遗嘱却未提该要求,不合常理。
其次,张刚作为子女,对张鑫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张鑫 1994 年患病后反复发病,1995 年房屋拆迁后就搬至张刚家,由张刚照料。
再者,张勤对涉案房屋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因其和父母长期住原平房,户口也在,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权益。
最后,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出租收益,称 1998 年张鑫购房后住张刚家,房屋由张川管理出租,收益约 57 万元,主张按份额获补偿价款,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份额,要求按法定继承析分财产。
二、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明晰:张鑫(2014 年 1 月 21 日,死亡)与王洁(1992 年 10 月 6 日,死亡)婚后育有五子女,张川(2014 年 10 月 9 日,死亡)与李玲育有张辉。
房产相关情况:1998 年 6 月 30 日,张鑫与某单位签购房合同购得北京市石景山区 F 号房屋,2001 年取得产权登记,所有权人是张鑫。
遗嘱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 1998 年公证遗嘱原件,手写遗嘱表明张鑫于 1998 年由长子张川出资购房,愿辞世后将房屋遗留给张川,落款签字张鑫、盖章 “张信”。公证书证明 “张新” 前来公证签名、盖章。
四被告调取公证卷宗,发现多处问题,如卷宗封皮申请人 “张新”,遗嘱盖章 “张信”,多份材料 “张新” 字样,公证处谈话笔录无张鑫签字仅盖章 “张信”,且购房合同与原告提交那份有差异,无张鑫签字盖章,相关单据表格姓名多为 “张信”。原告解释为办房产证重签购房合同,公证书手写遗嘱字迹不一致是因一式多份需多次签字。
赡养及其他争议证据:
被告张刚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其他被告认可,原告认可张刚与张鑫同住,但称各子女都尽赡养义务。
被告张勤主张对涉案房屋有拆迁利益,未举证。
被告主张分割租房收益,未举证,原告称房屋自家居住不认可。
被告申请刘芳、杨霖作证,证人称张鑫生病由张刚照顾,张鑫曾说谁赡养房子给谁,原告不认可证人证言片面。
庭审各方认可涉案房屋未用王洁工龄,除张勤主张安置利益外,都认可房屋属张鑫个人财产,原告称办公证遗嘱时张鑫、李玲、张川、张刚到场,被告张刚称接送但未参与办理公证。
三、裁判结果
张鑫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F 号房屋由张辉继承。
四、律师案件分析
房产性质认定依据:判断涉案房屋性质,关键看取得时间与购房资金来源。本案购房及产权登记均在王洁去世后,且未使用其工龄,虽张勤主张拆迁安置利益却无证据支撑,结合各方陈述,依证据规则可认定房屋为张鑫个人财产,这为后续继承判定奠定基础,明确遗产范围是处理继承纠纷的首要步骤。
公证遗嘱效力判定:公证遗嘱效力认定有严格法律标准。虽公证档案存在名字混淆问题,但综合身份证留档、公证申请书、购房合同署名等多方面信息,能锁定 “张信”“张新” 指向张鑫。被告仅指出瑕疵未提供实质反证,按《公证法》规定,不能轻易否定公证书效力。且本案遗嘱为公证遗嘱,非代书遗嘱,在现有情况及证据下合法有效,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适用,凸显公证遗嘱在继承中的权威性。
继承路径与份额确定:依公证遗嘱,涉案房屋应由张川继承,张川去世后,二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李玲自愿放弃份额归张辉且无需补偿,符合继承法律规定下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原则,法院据此支持张辉继承全部房屋所有权,维护遗嘱继承的稳定性与当事人合法诉求实现。
五、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规范重要性:被继承人立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时,务必确保信息准确、程序严谨,本人亲自参与各环节,签字盖章规范,避免类似名字混淆瑕疵,防止给继承人带来纠纷困扰,保障遗嘱能精准执行意愿。
赡养证据留存意识:子女赡养父母过程中,像张刚照料患病父亲,应留存医疗票据、护理记录、邻居见证等证据,纠纷时可支撑多分遗产诉求,也让付出有迹可循,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弘扬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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