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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以案释法:母亲房屋遗嘱指定女儿继承,儿子抵触过户难题》

2025-01-08 22:23:2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原告诉求

 

原告林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一,请求法院判令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其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为,苏某兰与林辉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林洁、一子林浩,二人于 1998 年离婚。2016 年苏某兰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交由原告单独继承,另有一处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被告继承。苏某兰于 2022 年去世,原告欲依遗嘱单独继承涉案房屋并办理过户,却遭被告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被告林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强调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因而主张对涉案房屋拥有 50% 的继承份额。不过,被告表示若原告给予一定财产补偿,便愿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明晰:林辉与苏某兰育有林洁、林浩两名子女,林辉于 2006 年去世,其父母先于他离世;苏某兰于 2022 年去世,其父母也早于她去世。

 

遗嘱及证据情况:

 

林洁为支持诉求,提交了苏某兰的《自书遗嘱》,遗嘱表明苏某兰在意识清醒时,考虑到已给林浩一套楼房,决定自己名下涉案房屋由林洁继承,条件是林洁承担其晚年照料责任,遗嘱由委托执行人苏某涛保存。林浩对该遗嘱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有涂改。

 

林洁还提供录音,欲证明遗嘱真实有效且涉诉房屋购房款由自己出资,林浩以录音为偷录为由不予认可。

 

林洁提交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苏某兰日常开支、看病买药、手术费用由自己支付,林浩则坚称钱是苏某兰所付。

 

经法院释明,林浩执意不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并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洁继承;

 

被告林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林洁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四、律师案件分析

 

自书遗嘱效力判定:自书遗嘱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苏某兰所立《自书遗嘱》虽存在给林浩房屋门牌号及书写时间的涂改,但关键要素苏某兰签名清晰可辨,结合其去世时间,涂改部分并未实质影响遗嘱关键信息的明确性。林浩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却在法院释明后拒不申请鉴定,依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判断,该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与实质表意均符合法律要求,当属有效,成为判定遗产归属的核心依据。

 

遗产范围与继承依据:涉案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某兰名下,且双方均认可此为苏某兰个人遗产,这明确了遗产范围。依据继承法规,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办理。苏某兰遗嘱已清晰指定涉案房屋由林洁继承,这一表意真实、合法,法院据此支持林洁诉求,遵循遗嘱优先原则,维护被继承人自主处分遗产的权利。

 

五、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严谨性:被继承人立自书遗嘱时,务必确保书写规范、无涂改或涂改处有合理说明,签名、日期完整准确,避免给继承人留下争议隐患,保障遗嘱效力与意愿精准落地。

 

证据留存与诉讼策略:继承人如林洁,在赡养、出资等事务中应留存支付凭证、录音录像等证据,纠纷发生时可强化诉求可信度;而面对遗嘱争议,不申请鉴定的一方如林浩,易陷入举证不利困境,当事人需谨慎权衡诉讼策略,依据法律与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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