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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原告主张
原告刘悦娟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有两点:其一,请求判令其与被告刘晨辉依法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吴秀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院拆迁所获补偿款;其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其事实依据为:被继承人刘振华与吴秀芳系夫妻,育有刘晨辉、刘悦娟两个子女。刘振华于 1988 年离世,吴秀芳在 2021 年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二人婚后在顺义区 F 号院共同建造北房 7 间、西房 2 间、东房 2 间,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于吴秀芳名下。2017 年,因改造项目,该院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被拆迁,房屋拆迁款却一直被被告掌控,双方就遗产继承份额僵持不下,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悦娟诉至法院,期盼公正裁决。
被告抗辩
被告刘晨辉果断拒绝原告请求,理由是吴秀芳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将拆迁补偿款及相关利益指定由刘晨辉继承,刘悦娟无权染指,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同时强调,刘振华并非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及家庭成员,且早在 1988 年就已去世。
二、法院查证事实
家庭关系明晰:刘振华与吴秀芳确为夫妻,育有刘晨辉、刘悦娟二人,且双方一致认可吴秀芳父母先于其去世。
建房证据争议:刘悦娟为佐证涉诉房屋系父母婚后共建,提交《××× 大队房基地申报表》及《××× 大队盖房户申请表》,前者显示姓名刘振华,大队于 1978 年同意其申请;后者同样显示刘振华之名,全家人口 4 ,大队同年同意盖房。但刘晨辉以年代久远为由,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否认能证明共建事实。
遗嘱相关详情:刘晨辉出示吴秀芳所立个人遗嘱及视频资料,遗嘱表明吴秀芳因身体抱恙、担忧身后遗产纷争,特请刘宏君、齐美兰见证,对名下财产作出分配。宅基地拆迁后,拆迁受益人共 5 人,获定向安置房补偿 275 平方米,拆迁补偿补助款 2401823 元。安置房分配上,一套 75 平方米归刘晨辉,一套 125 平方米与一套 75 平方米给孙子刘阳 1;补偿款分配为,自己留存 350000 元,给刘悦娟 200000 元(含房租 100000 元、零花钱 100000 元,刘悦娟已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收到,且认可此款源于拆迁补偿款),剩余 1951823 元,其中 651823 元归刘晨辉,130 万作购房款存于刘晨辉名下,且强调所有财产与刘悦娟无关,归刘晨辉和刘阳 1 。视频清晰呈现立遗嘱过程,吴秀芳意识清醒、能表达意愿、顺利签字捺印,见证人全程在场并依规签字捺印,刘晨辉还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
房屋翻建分歧:刘悦娟称 1990 年因上学迁出户口,拆迁时不在涉诉宅院居住,01 号房(7 间老房)为父母所建,02 - 04 号房 2003 年翻建,出资三方为吴秀芳、刘晨辉、杨慧英各占三分之一;刘晨辉认可部分房屋翻建,却坚称系自己与杨慧英婚后出资。
继承范围明确:鉴于刘振华先于其母去世,存在代位继承可能,但刘悦娟明确本次诉讼仅处理母亲吴秀芳遗产继承问题。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原告刘悦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专业分析
遗嘱效力判断:依据现行法律,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在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同样需两名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与见证人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本案中,吴秀芳遗嘱虽打印部分未每页签名,看似不符规范,但结合录像资料,整个立遗嘱过程完整、吴秀芳表意清晰、签字确认严谨,完全契合录音录像遗嘱有效要件,故而遗嘱合法有效。
财产分配遵循:吴秀芳作为被拆迁人,生前已对拆迁补偿利益合理分配,在其身后,遗产继承自然依遗嘱执行。遗嘱明言刘悦娟与财产无涉,刘悦娟诉求继承拆迁补偿款,既缺事实根基,又无法律支撑,法院不予认可理所应当。
五、案例启示录
遗嘱规划重要性:吴秀芳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子女陷入法定继承混战,足见遗嘱订立对财富传承、家庭和谐的关键意义。民众应强化法律意识,趁身体康健、意识清醒时,依法律程序订立遗嘱,精准表达财产分配意愿,让亲人免争产之苦。
证据留存关乎成败:刘悦娟提交的建房早期申请,因年代久远、证据瑕疵,难证建房事实,险些影响权益主张。日常生活中,但凡涉及重大财产权益事务,如房产购置、建造、继承等,务必妥善留存合同、票据、申请文件等一切原始凭证,确保证据链完整、有力,关键时刻为自身主张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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