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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刘莉: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
事实理由:原承租人周强于 2018 年 5 月 27 日去世,原告作为其孙女,与周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周强儿媳孙霞也对原告申请无异议,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变更条件。2019 年 3 月 12 日原告申请变更承租人,被告却不予变更,故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辩称:2017 年法院判决第三人陈杰、陈鹏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2018 年 12 月 27 日第三人陈杰提交声明不同意原告变更,被告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杰、陈鹏:
述称:已有民事判决书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且陈杰提交声明反对原告变更承租人,被告不予变更决定正确。
二、法院查明事实
2004 年 2 月 17 日,房管所与周强签《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周强承租涉案房。原告是周强孙女,周强 2018 年 5 月 27 日去世时,同户籍有原告、孙霞。
2018 年 12 月 27 日,第三人陈杰向被告出具声明,反对原告、孙霞变更承租人。
2019 年 3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申请变更承租人材料,含身份证、无异议声明、户口本、死亡证明、判决书等。
2019 年 4 月 18 日,被告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此前法院判决:2017 年朝阳区法院判决第三人陈杰、陈鹏享有涉案房屋使用权,二审维持;2018 年被告对第三人陈杰变更承租人申请不予支持,陈杰起诉后败诉,查明其户籍曾迁出又迁入,迁入后未与周强同户籍。
三、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 2019 年对原告作出的《关于不予变更承租人的决定书》;
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变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四、律师分析
变更条件依据:公房承租人变更有明确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市住建委通知,核心条件是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其他符合条件家庭成员无异议,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本案原告符合该条件框架。
被告决策瑕疵:被告以第三人有房屋使用权且不同意为由拒变更,却忽略关键一点,需征求意见的 “家庭成员” 特指符合户籍与居住条件者。第三人陈杰、陈鹏虽经民事判决有使用权,但户籍不符,被告据此作决定依据不足。
五、案件启示
公房管理规范遵循:公房承租涉及多方权益,管理部门与申请人都要吃透政策法规,按章办事,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纠纷。
证据与程序并重:原告申请准备充分材料,按程序申请,关键时刻能支撑诉求;管理部门审查应严谨依据法规核对事实,勿简单以单一因素作决定。
权益平衡考量:民事判决房屋使用权与公房承租变更规则并行不悖,管理部门处理时既要保障户籍实际居住人公房权益,又不干扰已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其他权益,达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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