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刘芬: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为自己。
事实理由:原承租人王老先生 1998 年去世,去世前与原告、王洁、张辉、周强、王强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如今原告仍住涉案房,王洁等人在北京有住房且户籍迁出。依《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仅原告符合承租人资格。2017 年 3 月 31 日原告申请变更并寄材料,被告 4 月 5 日签收,6 月 6 日原告收答复,6 月 13 日又现场申请,某房管所认可原告条件却因他人未到场签字不办理,原告认为符合承租条件仅自己,无需他人同意,故起诉。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辩称:2000 年 9 月 18 日原某房管所与王老先生签合同,王老先生 2000 年 4 月 1 日承租涉案房。2017 年 6 月 13 日原告申请,某房管所称原告提王强不能来签且有房却无证明,故无法办理。依相关规定,原告更名需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同意,原告应举证,请求驳回其诉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是王老先生儿媳,王洁是原告之子,王老先生 1998 年 4 月 28 日去世,当时涉案房同户籍有王洁、原告、张辉、周强、王强。
2000 年 9 月 18 日,原某房管所与 “王老先生” 签合同,因调租家属代续订,后亲属代缴费用。
2017 年 4 月 1 日,原告寄《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书》,5 月 25 日被告给王洁答复让咨询办理事宜,6 月 13 年原告现场申请遭拒,遂起诉。
三、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对原告刘芬提出的针对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重新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
四、律师分析
承租资格判定依据:公房承租人变更核心依据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强调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在他人无异议时可更名。本案原告初步符合该关键条件框架。
被告履职问题剖析:被告及下属房管所接到申请后,未深入调查核实人员居住、住房情况,未精准衡量合同特殊因素,仅因他人未签字就拒办,忽略实质符合条件的唯一性,履职存在漏洞,答复缺乏充分依据。
五、案件启示
公房管理精准执行:公房承租变更规则明确,管理部门应吃透政策,精准核查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情况,避免机械套用条款,以保障真正有需求者权益。
申请人举证策略:原告申请时尽量完善举证,对他人住房、居住变动等关键信息主动呈现,助力自己诉求,减少争议模糊点。
权益维护依法依规:无论是公房管理部门履职还是申请人维权,全程紧扣法规政策,确保行为合法、诉求合理,促进公房管理有序公正。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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