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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赠与子女房屋又反悔,起诉返还遭法院驳回全记录

2025-01-09 20:21:4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赵君:

诉讼请求:

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份额归自己所有,二被告协助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作为二被告之父,2007 年打算换房,当时再婚妻子起诉离婚,为防房屋被分割,欲借三个子女名义买房。先后将 22 万、23 万存入大女儿赵霞账户,委托女儿赵莉交定金、付房款,购房款 907453 元全由自己出资,含出售原房所得及借款。经家庭协商借名买房,房屋登记子女名下,约定需配合更名。交房后自己居住、缴费,2021 年让子女过户,女儿赵莉履约,二被告却拒配合,故起诉。

被告赵霞、赵英:

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理由如下:

原告离婚诉讼 2008 6 月审结,11 月付定金,借名买房避离婚分割财产理由不成立。

房屋登记子女名下,是赠与,购房合同、产权证均写子女名,已分配份额,子女赡养父亲,十多年未提过户。

2014 年赵莉离婚卖房,为获租金与父亲同住,2021 年她卖房买新房,因名下有此房份额无购房资格,才过户给父亲,非因借名约定。

当时赵英购房,因有此房份额契税高,赵霞劝其接受赠与,赵英遂同意。

二、法院查明事实

赵君有二女一子,长女赵霞,次女赵莉,儿子赵英。

赵君离婚案经一、二审审结。

2008 11 月起,赵君委托付款购一号房,907453 元房款均其出资,2010 年房屋登记子女名下,赵霞、赵英各占 33%,赵莉占 34%。房屋由赵君居住至今,赵莉曾同住。2021 10 22 日,房屋变更登记赵君占 34%,赵霞、赵英各占 33%

庭审中,赵君称借名买房避前妻分财、曾要求过户因限购搁置;赵霞、赵英称房屋系赠与,父亲可居住,子女尽赡养义务;赵莉作证称借名买房,赵君认可,赵霞、赵英不认可;赵君认可 2021 年赵莉过户有获取购房资格因素。

三、裁判结果

驳回赵君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关键事实争议点:本案核心是一号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性质,究竟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赵君出资与居住事实明确,但借名买房理由存疑,购房时间与离婚审结时间不符,且重大房产事项无书面协议,不符常理。

证据链薄弱环节:赵君称曾要求过户却无证据,赵莉过户行为动机混杂,既有借名因素又含购房资格需求,削弱其证言对借名买房主张的支撑力,致赵君整体证据链难达高度盖然性标准。

五、案件启示

房产处置书面约定:亲属间房产安排,借名买房、赠与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产权、目的、过户条件等,防日后纠纷因无据可依陷入僵局。

证据留存与及时行权:当事人主张权利需有证据,如要求过户应留痕,避免关键时刻举证不能;权利受侵应及时维权,莫因拖延让争议复杂化。

家庭沟通与共识:家庭房产决策易引发矛盾,事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避免模糊不清引发诉讼,亲情与财产关系应平衡处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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