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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宏远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宏远公司与陈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判令陈玲协助宏远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过户至宏远公司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陈玲承担。
事实理由:陈玲曾是宏远公司兼职会计与财务总监。2005 年 5 月,宏远公司决定购房投资,委派陈玲办理,交待借用宋芳和陈玲之名买房。陈玲以宋芳名义购得三套,以自身名义购得涉案一号房屋,宏远公司分三次转账支付 7755520 元购房款(涉案房 194 万)。交房后公司装修并配置设施,将涉案房借给北京通宇公司,安排陈玲暂住。2013 年 9 月办房产证时发现陈玲私自办证,公司多次维权遭拒,遂起诉。
被告陈玲:
辩称:与宏远公司非借名买房关系,宏远公司法人代表曾在法庭询问笔录说明购房、产权等情况,能证非借名;且宏远公司起诉状说法前后矛盾,先说以宋芳之名买房,后又加陈玲之名,自相矛盾。
第三人通宇公司:
述称:同意宏远公司诉讼请求,认可其陈述事实,不认可陈玲所述。
二、法院查明事实
陈玲原系通宇公司股东、总经理,2013 年 9 月离职。
2005 年 6、7 月,宏远公司付四套别墅购房款,7 月 11 日陈玲签合同购涉案一号房,交房后其与家人入住至今。2013 年 9 月 18 日房屋登记陈玲名下,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原件在她处。另三套登记在宋芳名下,宋芳与通宇公司法人系夫妻,与宏远公司法人系堂姐弟。
宏远公司称 2013 年发现问题后,2014 年起四次起诉陈玲后撤诉。2019 年 6 月 12 日法庭询问,宏远公司法人称借通宇公司钱买房,通宇公司借房当宿舍,借款 770 万未还,买房找通宇公司吴杰安排陈玲,因出差未要购房手续。
2020 年宏远公司起诉,一审败诉上诉,二审维持。本案中宏远公司提交多份证据证借款购房、委派陈玲等事,陈玲均不认可。宏远公司称买房前与陈玲有口头借名协议,陈玲不认,宏远公司对房屋登记陈玲名下说法前后矛盾。
三、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宏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借名合意关键判定:借名买房核心在双方合意。宏远公司虽称委派陈玲买房且出资,但对房屋登记陈玲名下态度摇摆,先是称不知情不同意,后又改口,推翻陈述却无充分理由,难证与陈玲达成借名合意。
证据链条瑕疵剖析:宏远公司仅能证明付款,可房屋由陈玲居住、手续由她持有,宏远公司法人称因忙未索要手续不合常理。综合来看,宏远公司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满足不了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构成要件。
五、案件启示
商事往来书面留痕:公司间及公司与员工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权责、目的等,像本案买房投资大事,口头协定难经法律考验,易引发纠纷。
证据管理严谨规范: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涉及纠纷的关键证据要妥善保存、及时收集,宏远公司付款却没管好后续手续,关键时刻证据短板致诉求难获支持。
法律逻辑严谨遵循:当事人主张权利要依据充分、逻辑严密,宏远公司诉讼理由与政策,确保行为合法、诉求合理,促进公房管理有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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