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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赵鹏、赵强: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在二人名下,并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事实理由:三人同为赵父与赵母子女,赵母 2006 年、赵父 2019 年去世。2003 年面临危改拆迁,二老因经济、行动不便,委托大女儿(第三人)购经济适用房(涉案房屋),因政策限制无法登记在赵父名下,暂记在当时读书的外孙女(被告)名下,事后告知二老,他们未异议。二老 2005 年出资装修,后因身体原因出租房屋。现作为法定继承人,与被告、第三人商量处理房屋遭拒,遂起诉。
被告:
辩称:二原告所述不符事实,不存在借名买房,无书面协议与合同关系,其诉求不应支持。
第三人:
述称:不同意诉求,称赵父、赵母因老房周转给 18 万,自己添 10 万为被告买房,二老无异议,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二、法院查明事实
赵鹏、赵强、第三人是赵父、赵母子女,被告是第三人之女,赵母 2006 年、赵父 2019 年去世。
涉案房屋登记被告名下,二原告称购房款第三人出 10 万、赵鹏出 6 万、赵父赵母出 12 万,后赵父还赵鹏 6 万;被告称 2003 年购,一直自用并装修;第三人称给被告买房。
二原告提交录音、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借名买房,被告与第三人皆不认可;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装修票据证房屋归己,二原告不认可,第三人认可。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鹏、赵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借名买房关键判定:借名买房成立需充分证据支撑合意。本案二原告拿不出房屋买卖合同,也无书面或口头借名约定证据,难以证实赵父、赵母与被告有借名合意。
物权登记与使用证据: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且被告举证自用,物权公示效力强,二原告若想推翻需更强有力反证,现有证据未达标准。
购房款出资争议:购房款非赵父、赵母全额出资,资金来源混杂,削弱二原告 “实际购房人” 主张,无法与借名买房诉求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案件启示
重大资产处置留痕:房产购置涉及重大利益,借名买房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出资、过户等细节,口头约定易引发纠纷且难举证。
证据收集与管理:当事人维权靠证据说话,无论是聊天记录、转账还是合同,涉房关键证据要妥善保存,确保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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