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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北京房产交易中,卖方起诉不付款买家执行房屋实例

2025-01-13 21:08:3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产交易与执行领域,涉及多方权益博弈的复杂局面屡见不鲜。本案聚焦于A公司(化名)、刘某辉(化名)与贾某妍(化名)之间围绕一套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产的执行争议,核心要点涵盖房屋产权归属、合同效力、执行异议判定等,对处理同类房地产执行纠纷极具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合同签订与履行纠纷

 

2015 7 3 日,A公司与贾某妍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贾某妍购置A公司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县)x x 号院 x 号楼 x x 号房屋,总价 1672891 元。贾某妍支付首付款 502891 元后,申请提前装修并承诺房款补齐前不入住,实则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入住,且后续未支付剩余款项。

 

A公司多次催款无果,于 2018 12 27 日起诉贾某妍,诉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诉讼中变更诉求为要求贾某妍支付剩余房款 117 万元及其他费用。经法院调解,双方于 2019 7 31 日达成协议:贾某妍应在 2019 8 31 日前支付剩余房款。然而,贾某妍未依约履行,A公司遂于 2019 9 6 日申请强制执行,密云法院依申请在 2019 11 19 日查封涉案房屋,彼时房屋仍登记在A公司名下。

 

房屋二次买卖争议

 

2018 12 29 日,贾某妍刘某辉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 200 万元转卖给刘某辉,同时约定购房款给付方式、期限、产权过户等细则,并于 2019 4 11 日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房产证相关事宜。

 

刘某辉 2018 12 29 日起至 2019 4 11 日,通过其本人及妻子账户分多次向贾某妍转账支付共计 140 万元,贾某妍出具收条并交付房屋钥匙,刘某辉称已入住至今。因房屋未过户,刘某辉依约尚有 60 万元房款未付,后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于 2021 1 13 日将该 60 万元交付至法院用于执行。

 

三、各方诉求

 

A公司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W执行裁定书,判令继续查封并继续执行涉案房屋。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其主张贾某妍仅付首付款,未获完整产权无权转卖;刘某辉购房行为疑点重重,转账未明确房款用途,明知房屋抵押、手续不全且价格偏低,未依规网签核验,双方疑似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权益。

 

刘某辉辩称

 

否认与贾某妍恶意串通,称双方交易前互不相识、无利益关联,以合理价格购房。

 

强调已付 140 万元房款,若贾某妍用于偿还A公司欠款绰绰有余,自身购房行为无损反利。

 

坚称房屋买卖真实有效,签有合同与补充协议,已按约付款并入住,A公司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贾某妍辩称

 

不同意A公司诉求,称签约时不知已被起诉,不存在恶意串通。

 

表示入住经A公司准许,购房时不知房屋抵押情况,认为A公司售房行为不合法,愿继续支付剩余房款。

 

四、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查明事实

 

确认A公司与贾某妍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支付、入住纠纷、诉讼调解及执行申请等系列事实。

 

查明贾某妍刘某辉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包括合同签订、转账付款、收条出具、房屋交付及尾款处置等细节。

 

法院观点

 

依据相关执行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举证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刘某辉虽与贾某妍签有合同、支付价款并入住,但签约时贾某妍仅持抵押标注的购房合同,刘某辉明知房屋抵押仍低价购买,未审慎审查,不符常理,判定其对未过户存在过错,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利。

 

对于A公司撤销裁定书诉求,依据民诉法解释,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时,原执行异议裁定自行失效。

 

判决结果

 

准许执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W案件,继续查封登记在北京A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县)x x 号院 x 号楼 x x 号房屋。

 

驳回原告北京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从律师角度)

 

证据审查与运用

 

A公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催款记录、诉讼文书等构成完整证据链,夯实房屋初始产权及债权基础,对揭露贾某妍违约、反驳刘某辉异议起到关键作用。但在证明刘某辉贾某妍恶意串通环节稍显薄弱,多依赖间接推断,缺乏确凿直接证据,如能深挖双方通讯、资金往来异常细节,证据将更具说服力。

 

刘某辉:买卖合同、转账记录、收条及入住证明等,有力支撑房屋买卖真实性与履约情况。然而,面对房屋抵押、低价交易质疑,未能充分举证尽到审慎义务,如查询抵押详情、市场价格调研报告等,使自身交易合理性存疑。

 

贾某妍:以不知被诉、入住许可、不知抵押抗辩,一定程度分散责任,但缺乏实质证据支撑,如入住许可书面文件、购房时抵押告知缺失证据,削弱抗辩力度。

 

法律条文适配

 

法院精准援引执行异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民诉法相关规定,依据案外人过错判定执行走向。律师处理此类案件,需吃透法条细节,如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内涵、过错认定标准,为当事人找准法律依据。

 

A公司依据合同违约、产权未转移主张执行有理;刘某辉欲以善意取得抗辩,却因未满足审慎审查、合理价格等要件而败诉,凸显准确把握法律要件在诉讼成败中的关键地位。

 

诉讼策略剖析

 

A公司从源头梳理产权脉络,借诉讼、执行程序层层递进维权,策略稳健。但在执行异议应对上,可提前预估刘某辉证据,针对性反驳,避免庭审被动。

 

刘某辉以真实交易、付款入住切入,却忽视核心风险点应对,未提前化解抵押、价格争议,致诉讼失利。应在交易全程留存合规证据,遇纠纷优化抗辩策略。

 

贾某妍被动应诉,未主动化解矛盾,未在购房、入住环节固定有利证据,陷入三方纠纷困境,提示当事人纠纷预防与证据固定意识的重要性。

 

总之,房地产执行纠纷考验律师全方位素养,从证据收集、法律运用到策略谋划,精细打磨每一环,方能在法庭交锋中稳操胜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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