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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部分子女起诉强制分割案例

2024-04-06 00:17:49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两原告与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并依法分割,由被告向两原告分别给付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建、孙某娟为夫妻关系,二人所生三个子女,即原、被告。周某建于1999年死亡,孙某娟于2013年死亡,留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现要求由原、被告对涉案房屋依法平均继承并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

从涉案房屋的来源及产权上看,该房屋应当属于孙某娟、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四人共同所有,只有属于孙某娟的部分可以发生继承;原告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对于遗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依法多继承遗产;孙某娟生前曾口头表达过涉案房屋给被告。

 

法院查明

周某建与孙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周某海、周某江、周某雨。周某建于1999年5月18日死亡,于1999年5月21日注销户口;孙某娟于2017年5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娟名下遗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0年9月18日。涉案房屋原为公房,后因出售公房办理撤管手续,根据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审批表,购买该房屋时同时使用了周某建与孙某娟二人的工龄。

诉讼中,被告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娟名下,但实为孙某娟、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四人共有。经询,周某雨、郑某芝、周某艳并未就此进行确权。

现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由被告实际使用。被告所称孙某娟生前口头表达涉案房屋给被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就此举证。

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对于涉案房屋房改售房时的市场价值无法确定,对于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均同意按照520万元计算,并均同意由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被告周某雨继承;

二、被告周某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海、周某江分别给付房屋折价款1733333元;

三、驳回被告周某雨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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