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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浪潮中,商品房买卖纠纷层出不穷,本案聚焦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处楼盘的房屋交易争议。自 2014 年合同签订至 2022 年诉讼爆发,期间历经政策更迭、市场变化,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进程中的诸多变数,不仅涉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核心权益博弈,更牵扯到历史遗留问题、贷款政策制约等复杂因素,对法律从业者在平衡各方利益、精准适用法律、维护交易稳定等方面提出极高要求,为同类商品房买卖纠纷化解提供参考范例。
二、案件事实
合同订立详情:
2014 年 7 月 11 日,a公司作为开发商与林先生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简称《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购买其开发的位于通州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 3878172 元。付款节奏明确:7 月 7 日前首付 1168172 元,8 月 28 日前付清剩余
2710000 元。同日,双方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
> 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进一步细化付款安排,剩余房款分六笔支付,截止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付清,逾期按日支付未付房款 1% 违约金;并约定若解除合同,林先生需腾退房屋、支付总房款 20% 作为占用费及折旧费,且在补齐房款前,开发商暂不办理权属登记。签约当日,林先生出具《承诺书》,确认入住视同房屋达标,承诺积极办贷,若贷款无果按补充协议履约,随后接收房屋、领取钥匙等物品并实际入住。
纠纷缘起与争议焦点:
林先生支付首付后,剩余 2710000 元购房款迟迟未付。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于 2022 年 8 月 3 日诉至法院,诉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索要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及折旧费,还要求从已付房款中抵扣相关费用,核心诉求是解除合同关系以止损。
林先生应诉抗辩,坚称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理由有三:一是合同目的可实现,解除将致权利失衡;二是开发商未尽责,缺预售资质致无法贷款;三是已付首付,开发商应先办预售备案登记,否则有权拒付尾款,且因开发商违规售房,自身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解除权的有无及归属,以及双方履约责任界定。
三、案件争议焦点
合同应否解除判定,需深挖合同约定、履约细节、贷款受阻真实原因,判断究竟是林先生恶意拖欠房款构成根本违约致合同可解除,还是如林先生所辩,因开发商前期问题导致无法办贷、付款不能,合同应继续履行。
双方违约责任厘清,若认定一方违约,需依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损失举证,精确核算违约金、占用费等责任范围;若双方均有过错,要合理分摊责任比例,平衡利益天平。
四、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层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解除权需依法依约行使。虽合同约定逾期超 90 日开发商有权解约,但纵观全程:合同订立时约定贷款支付尾款,当时房地产项目确因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证照不齐、无法办贷困境,林先生非主观恶意拖欠;且开发商交房、林先生入住八年有余,开发商长期未行使解除权,超出合理期限,权利怠于行使致消灭。再者,考虑开发商涉大量执行案件,若解约退款恐执行不能,损害购房者权益、破坏交易稳定,综合权衡,合同不宜解除。
违约责任界定环节,林先生未付尾款虽事出有因,但长期占用资金客观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开发商前期开发手续瑕疵,致购房者办贷受阻、权益受损。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相抵原则,在合同继续履行框架下,开发商诉求的高额违约金、占用费等难以全额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开发商本案坚持解约、未主张尾款,不宜在本案径行处理。
五、案件结果
驳回a公司(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复盘本案全程,深感此类商品房纠纷荆棘载途,以下为关键要点:
背景证据深挖是根基。应该深入调研项目开发档案,挖掘政府文件、审批记录,还原 2014 年当地房地产办证难、贷款难困境;走访同期购房者、银行信贷员,旁证办贷受阻非个案,为林先生付款不能系开发商原因筑牢证据链,让法官透视纠纷深层根源,理解履约受阻客观性。
法律抗辩。庭审抗辩紧扣《民法典》合同编要义,以合同约定贷款付款为基,用 “履行不能”“不安抗辩权” 法律概念编织防线:论及开发商前期瑕疵致办贷不能,契合法定免责事由;强调其怠于行权、权利灭失,同时,依过错相抵原则,阻止开发商高额索赔,引导法官依循公正路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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