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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的复杂环境中,房屋交付与产权登记相关纠纷频繁出现。本案聚焦于一起回迁房多手交易引发的争议,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未明晰的产权状态以及多方当事人的不同诉求。此类案件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法律知识运用以及庭辩技巧提出了全面挑战。律师必须精准把握案件事实,清晰梳理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案件详情
(一)人物关系梳理
原告为周某强与杨某丽,作为购房方,他们迫切期望顺利获得房屋交付并完成产权登记。被告为刘某明,其从第三人处购入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给原告。第三人是王某刚,作为回迁房的最初获得者,在整个房屋交易流转过程中占据关键地位 。
(二)房产交易历程
回迁房购置:2010 年 9 月 9 日,王某刚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拆迁定向安置房选房协议》,购置了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区 W室在内的 6 套定向安置房。
首次交易:2013 年 5 月,经北京R公司居间服务,刘某明、陈某秀与王某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刚将石景山区 W号房屋以 133 万元售予刘某明、陈某秀。彼时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预计 2016 年 1 月取得,且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存在争议。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改名手续等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刘某明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了 133 万元购房款。
二次交易:2016 年 8 月 2 日,周某强、杨某丽与刘某明通过金地来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明将涉案房屋以 160 万元出售给周某强、杨某丽。同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条件等关键内容。周某强、杨某丽严格依照约定,分阶段向刘某明支付了全部 160 万元购房款。
房屋交付与争议:2021 年 12 月 18 日,北京S公司通知王某刚办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 6 套房屋的交付手续。王某刚完成接收后,却拒绝配合周某强、杨某丽办理入住手续,并提出增加 50 万元购房款的无理要求。这一行为引发了严重纠纷,周某强、杨某丽无奈之下,将刘某明、王某刚诉至法院。
(三)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周某强、杨某丽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王某刚、被告刘某明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 W号房屋,并协助办理入住手续;判令王某刚办理该房屋的初始登记;要求王某刚、刘某明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他们认为,自己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理应获得房屋及相关权益。
被告主张:刘某明辩称自己并非纠纷的源头,只是因交易关联而成为被告。他表示完全同意原告的诉求,愿意全力协助原告办理交房和过户手续。他强调自己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从始至终没有欺骗原告,如实告知了所有情况。他还解释称,自己出售房屋是为了筹集资金挽救配偶的生命
。
第三人主张:王某刚则称涉案房屋为回迁房,2021 年 10 月左右才交房,目前还无法办理房产证。他认为自己与原告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房屋是出售给刘某明的,且出售价格较低。他提出希望增加房屋交易款项,之后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表示,房屋应先办理至自己名下,待与刘某明的房款事宜处理完毕后,再给刘某明过户。
三、法律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认定:刘某明、陈某秀与王某刚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刘某明与周某强、杨某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这涉及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房屋交付义务:王某刚是否应向刘某明交付房屋,以及刘某明是否应向周某强、杨某丽交付房屋,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否成就,各方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
产权登记协助义务:王某刚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以及王某刚和刘某明是否应协助周某强、杨某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需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
价款变更请求:王某刚提出增加购房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这关系到合同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四、法律依据阐释
合同效力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就应认定为有效
。
合同履行与交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房屋,买受人有义务支付购房款。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产权登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实现物权变更的关键步骤,相关当事人有义务协助完成。
价款变更的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在本案中,王某刚单方面提出增加购房款的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五、案件裁决结果
房屋交付与协助义务:法院判决王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W室房屋交付刘某明,刘某明在接收房屋后七日内将房屋交付周某强与杨某丽。同时,王某刚、刘某明需协助配合周某强与杨某丽办理入住手续。这一判决基于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各方的履行情况,确保了房屋交付的连贯性和合法性 。
驳回部分诉求:因涉案房屋所在楼座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法院驳回了周某强、杨某丽要求王某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及王某刚、刘某明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待符合条件后可另行主张。这一裁决体现了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遵循了产权登记的法定程序
。
六、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应该深入挖掘与房屋交易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房屋确认单等。仔细核对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对周某强、杨某丽支付购房款的凭证进行详细整理,按照付款时间和金额进行分类,清晰展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同时,对金地来公司提供的房屋确认单进行重点审查,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准确,为证明原告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
法律策略制定:精准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主张合同效力时,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强调各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针对王某刚提出的增加购房款要求,依据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明确指出其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问题时,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物权变更的规定,清晰阐述被告和第三人的义务。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原告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
庭审应对技巧:在庭审过程中,保持清晰的逻辑和严谨的表达。首先,向法官详细陈述案件事实,按照房屋交易的时间顺序,逐步阐述各方的行为和合同履行情况,使法官能够快速了解案件全貌。在举证环节,有条不紊地展示证据,对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详细说明,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对于被告和第三人的抗辩观点,提前准备充分的反驳意见。例如,当王某刚以房屋价格低为由要求增加购房款时,及时引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强调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辩论过程中,始终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避免偏离主题,以坚定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
七、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的严谨性: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条款的严谨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产权登记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的表述。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回迁房的产权办理问题,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售房者,都应重视证据的留存。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所有与房屋买卖相关的文件、凭证、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不仅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还能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支持。例如,付款凭证可以证明购房者已履行付款义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双方的协商过程和约定内容
。
法律意识的提升:房产交易涉及大量资金和重大权益,当事人必须提升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遇到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中介机构的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介机构应秉持诚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协助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应积极履行居间义务,协调双方解决问题,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若中介机构存在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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