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 name="description" />
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律师攻克关键难点:剖析判定恋爱分手后分割房屋价值诉求合理性的关键疑难问题

2025-01-14 19:33:38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常因情感与利益的交织变得极为复杂。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后因感情破裂,围绕购房款返还问题产生争议。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还需综合考量恋爱关系中的特殊因素,这对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合理运用证据以及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案件详情

 

(一)人物关系梳理

 

原告为苏某宇,与被告叶某悦在婚恋网站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购房过程中,案外人郑某强为房屋出售方,XX 银行为贷款发放机构,北京 XX 公司为房屋价值评估机构 。

 

(二)案件相关背景

 

2018 7 月,苏某宇与叶某悦在婚恋网站相识,次月确定恋爱关系。2018 11 月初,双方打算共同买房,后以叶某悦名义与郑某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 。2019 3 月二人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 5 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随后在购房款返还问题上产生纠纷 。

 

(三)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的主张与证据:苏某宇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叶某悦返还购房款 452 万元、购房契税 7.0055 万元以及其支付的贷款 7.2 万元 。其主张的事实依据为:双方恋爱期间决定以叶某悦名义共同出资购房,苏某宇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了购房款、契税及部分贷款 。苏某宇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其在 2018 12 8 日至 2019 1 3 日期间,向叶某悦转账多笔款项用于购房,还于 2018 12 5 日向郑某强支付定金 20 万元,2018 12 26 日交纳契税 7.0055 万元,并向郑某强支付现金 17 万元 。此外,苏某宇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在 2018 11 30 日至 12 19 日期间讨论购房及资金事宜,不存在赠与购房款的情形 。

 

被告的主张与证据:叶某悦不同意苏某宇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苏某宇将生活支出及赠与款项虚假关联为购房出资 。她指出,如 2018 9 4 日的 5 万元、2019 1 3 日的 2 万元等多笔款项,用于生活支出或其他用途,属于赠与,无需返还 。叶某悦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也有出资 。同时,她提交了购物、消费凭证,显示在二人交往期间,自己承担共同开支近 3 万元,包括酒店住宿、婚礼支出等 。此外,叶某悦还提交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材料,试图证明购房款系赠与,且苏某宇对分手负有主要责任 。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 2018 7 月相识,8 月底确定恋爱关系,2019 3 月 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 5 月分手 。2018 12 5 日,叶某悦与郑某强签署《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8 日签订《二手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 一号房屋,总价款 818 万元 。苏某宇和叶某悦在购房过程中均有出资,2018 12 26 日,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于叶某悦名下 。2019 2 20 日,叶某悦与 XX 银行签署《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贷款 280 万元 。经评估,2020 11 6 日,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 789.65 万元 。

 

三、法律争议焦点

 

款项性质问题:苏某宇支付的款项是购房出资还是赠与。

 

房屋归属及折价款问题: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若归叶某悦所有,应向苏某宇支付的折价款数额 。

 

四、法律依据阐释

 

财产认定相关法律:根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虽未结婚,但形成同居关系,购房行为发生于同居期间,需依据该规定认定房屋及款项性质 。

 

公平原则相关法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出资、房屋价值、过错情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判决 。

 

举证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款项性质、出资情况等主张,均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五、案件裁决结果

 

房屋归属判决: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叶某悦所有。这一判决考虑到房屋以叶某悦名义贷款,且叶某悦主张要房,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 。

 

折价款判决:叶某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某宇支付折价款 390 万元。法院在综合考虑购买房屋时的成本价、房屋现值、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权益、苏某宇出资、贷款偿还等情形后,酌情确定了折价款金额 。

 

六、办案心得

 

(一)代理原告苏某宇视角

 

证据收集与整理:全面收集与购房出资相关的证据。重点梳理银行流水,精确标注每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及用途,与购房流程紧密关联,突出款项用于购房的目的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筛选出涉及购房讨论、资金安排的关键内容,进行截图、保存,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以清晰展示双方共同购房的合意 。此外,收集与现金支付相关的证据,如收据、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

 

法律策略制定:围绕财产认定和公平原则制定法律策略。强调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虽房屋登记在叶某悦名下,但苏某宇有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针对叶某悦提出的赠与主张,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赠与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某宇有赠与购房款的意图 。在确定折价款时,结合房屋市场价值、苏某宇的出资比例以及叶某悦的贷款情况,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计算 。

 

庭审应对技巧:庭审中,有条理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在举证环节,按照证据的重要性和关联性,依次展示证据,详细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 。对于叶某悦的反驳观点,冷静分析,运用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进行有力回应 。例如,针对叶某悦提出的款项系赠与的说法,通过展示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购房资金的讨论,强调双方的购房合意,而非赠与关系 。

 

七、案件启示

 

恋爱期间财产规划的重要性:恋爱双方在涉及重大财产事项,如购房时,应提前做好规划,明确出资方式、产权归属等问题,并签订书面协议 。这可以有效避免因感情变化导致的财产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若苏某宇和叶某悦在购房前签订了明确的协议,或许能够避免后续的诉讼纷争 。

 

证据留存意识的培养:无论是恋爱期间还是日常生活中,都应具备强烈的证据留存意识 。在涉及财产交易、资金往来时,及时保存相关的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原的证据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充分说明了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

 

法律知识普及的必要性:公众应加强对婚姻、财产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自己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面对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陷入不利境地 。同时,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