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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领域,合同性质的认定往往成为纠纷的核心。本案中,当事人因特殊的父子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对合同性质产生重大分歧,不仅涉及财产权益的划分,还夹杂着亲情伦理因素,这要求律师在处理时,需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二、案件详情
(一)案件相关背景
涉案房屋原本是原告林父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经继承人协商,林父继承了前妻在该房屋中的份额。随后,林父与被告林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引发一系列争议。
(二)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的主张与证据:林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林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林某返还涉案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同时要求林某承担本案诉讼费。林父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售予林某,且签署《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明确房价款为 130 万元。然而,自己依约过户房产后,林某却一直未支付房价款。尽管多次催告,林某仍拒绝支付。林父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作为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约定的证据。但在庭审中,林父未能提供从合同签订至起诉这三年多时间内,向林某主张购房款的相关证据。
被告的主张与证据:林某辩称,不同意林父的诉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实则赠与,且均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赠与行为已生效,请求法院驳回林父的诉求。林某指出,其一,双方系父子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合同是建委制式合同,交易价格参考过户最低指导价,远低于市价,合同中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约定,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情形,真实目的是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应属赠与。其二,林父明知自己无付款能力且未履行付款义务,却积极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这与房屋买卖常理相悖,恰好证明交易为赠与目的。其三,涉案房屋的继承与处理,都是亲属间协商的结果,此次过户也是双方协商后的赠与行为,且过户前后林父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直至起诉前关系融洽。其四,从合同签订至今超三年,林父从未提出支付购房款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即便存在违约与解除权约定,也已超诉讼时效。林某为证实观点,可能提交亲属间关于房屋继承协商的记录、共同生活证据,以及林父曾在微信聊天中表述房屋系赠与的记录等。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林父与林某系父子关系,林某为林父独子。2018 年 5 月 29 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约定不明,付款时间虽约定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一次性付款 130 万元,但合同附件中付款方式及期限未作具体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双方申请产权人变更登记。2018 年 6 月 12 日,双方签署《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林某取得不动产权证。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二手房市场成交均价在 2018 年高于当时合同约定价格,且林某在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完成过户,此后林父在长达三年多时间内未向林某主张过购房款。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性质分析
合同条款角度:从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来看,诸多关键条款缺失。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在正常房屋买卖中至关重要的条款均未明确约定,这与常规房屋买卖合同的严谨性相悖。而合同约定的 130 万元成交价格,远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仅为过户最低指导价,不符合市场交易的等价有偿原则。
当事人关系及行为角度:基于林父与林某的父子关系,以及过户前双方共同生活的背景,林父在明知林某无付款能力且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这一行为不符合房屋买卖中出卖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常理。从后续行为看,林父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未向林某主张购房款,进一步表明该交易行为可能并非单纯的房屋买卖。
交易背景角度:涉案房屋经历了从林父与前妻共有,到前妻去世后林父继承全部份额,再到与林某进行
“交易” 的过程。此前亲属间关于房屋继承的协商处理方式,以及此次交易中林父的一系列行为,综合表明此次交易可能是基于亲情的赠与行为,而非普通的房屋买卖。
(二)合同履行及违约分析
若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若认定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林某未按约定支付 130 万元购房款,显然构成违约。林父作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等。然而,林父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未向林某主张权利,这一行为可能影响其违约主张的效力,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使存在诉讼时效限制。
若为赠与关系:若认定为赠与关系,林父以林某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则缺乏法律依据。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除非存在法定的赠与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否则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在本案中,林父所主张的未支付购房款并不属于法定的赠与撤销情形。
四、案件裁决结果
(一)合同性质认定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条款约定、履行情况以及特殊的父子关系,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性,判定双方之间系房屋赠与关系。
(二)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基于合同性质为赠与关系的认定,对于林父以林某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林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运用:深入挖掘能够证明赠与关系的证据。梳理亲属间关于房屋继承和处理的协商记录,展现房屋流转过程中的亲属共识,为赠与行为提供背景支撑。收集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水电费缴费记录、物业证明等,体现双方紧密的家庭关系,使赠与行为更具合理性。特别关注林父在微信聊天中表述房屋系赠与的记录,这是直接证明赠与意图的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按照赠与关系的逻辑顺序展示证据,先阐述房屋继承背景,说明房屋来源及此前亲属间的处理方式;再展示共同生活证据,强化双方的特殊关系;最后出示赠与表述的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林某的主张。
庭审策略制定:在庭审中,突出赠与关系的合理性。首先,强调双方特殊的父子关系,为赠与行为奠定情感基础,使法官能够理解基于亲情的财产流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针对林父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从合同条款的缺陷入手,详细分析合同中关键条款缺失与正常房屋买卖的差异,指出价格远低于市价、付款方式不明确等问题,说明该合同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对于林父在过户及后续行为中的表现,如明知林某无付款能力仍配合过户、长期未主张购房款等,进行合理阐释,进一步证明交易为赠与的可能性。在辩论环节,围绕赠与关系的认定展开,避免陷入林父设定的房屋买卖关系辩论框架,始终强调赠与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增强法官对赠与关系的内心确信。
六、案件启示
(一)合同签订的严谨性
无论是亲属之间还是普通交易主体,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或其他重要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条款完整、明确。明确约定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在使用制式合同模板时,要仔细审查和补充条款,使其符合真实交易意图。
(二)证据留存意识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重视证据留存。每一次沟通、催告、付款等行为,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解决的关键证据。养成及时保存书面文件、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的习惯,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法律风险防范
当事人进行房产交易或其他重大财产处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前评估法律风险。对于涉及亲情关系的财产交易,更要谨慎处理,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清晰而损害自身权益。面临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法律策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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