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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纠纷实例:婚内借款离婚后追讨,法院判为个人债务案例

2025-01-16 22:12:5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法律实务中,亲属间的经济往来常常因情感因素和手续不规范,容易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接下来,我们将对一起涉及兄弟、夫妻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深入解读。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 李明杰:原告,与李明亮系兄弟关系,本案出借人。

- 李明亮:被告,李明杰的兄弟,借款方,曾与王雪梅为夫妻。

- 王雪梅:被告,李明亮的前妻,被李明杰主张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全景回顾

 (一)购房借款背景

2009年,李明亮与王雪梅以买房为由向李明杰借款。李明杰向其持股的A公司借款98.1421万元。2010115日,A公司与李明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3.1421万元用于购房,款项为无息借款,从李明杰股东分红中扣除。

201021日,A公司按李明杰指示将98.1421万元汇至B公司指定账户。27日,李明亮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其用自有资金5万元支付首付款,房屋总价款103.1421万元。后因房屋相关情况变更,2011622日,李明亮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二)前期诉讼纠葛

李明杰曾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但未获法院支持。不过,该诉讼确认了案涉房屋购房款由A公司转入B公司账户这一事实。

 

 (三)借贷关系再确认

2019114日,李明杰与李明亮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款项自实际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此时,李明亮与王雪梅婚姻出现问题,已自20163月开始分居,王雪梅于2019109日起诉离婚。

 

 (四)本次诉讼主张

李明杰诉至法院,要求李明亮、王雪梅连带归还借款本金98.1421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并由二人承担诉讼费。

 

 三、双方各执一词

 (一)原告主张

李明杰认为,虽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明亮名下,但购房款系其从A公司借出后出借给李明亮与王雪梅。该房屋为李明亮与王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应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

 

 (二)被告抗辩

1. 李明亮: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当时借款为无息借款,对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

2. 王雪梅:坚称本案是李明杰与李明亮联合进行的虚假诉讼。表示案涉房产是其与李明亮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不存在向李明杰借款一事。还指出李明杰与李明亮此前发起过借名买房的虚假诉讼,且二人一直合作经营多家公司。在其与李明亮婚姻出现问题、李明亮提出离婚要求其净身出户遭拒后,李明杰与李明亮便通过一系列诉讼手段企图让其承担巨额债务。

 

 四、法院深度查明

1. 李明杰与李明亮系兄弟,李明亮与王雪梅1998110日登记结婚,20163月分居,2021926日诉讼离婚。

2. 2010115日,A公司与李明杰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支付方式及还款方式等。

3. 201021日,A公司向B公司付款98.1421万元。后续李明亮完成房屋购买流程,取得购房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4. 2019114日,李明亮与李明杰签订《协议》,对借款利息等进行约定。

5. 庭审中,王雪梅提交支票申请单、记账凭证、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其与李明亮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借款。李明杰、李明亮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五、法院最终裁决

1. 李明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明杰借款本金98.1421万元。

2. 李明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明杰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

3. 驳回李明杰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王雪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六、案件深度剖析

 (一)民间借贷关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李明亮认可案涉款项为李明杰出借且用于购房,所以法院认定李明杰与李明亮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需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

 

 (二)利息支付判定

李明亮虽称原借款为无息,但2019年其与李明杰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按年化24%计算利息。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及意思自治原则,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法院据此支持李明杰要求李明亮支付利息的诉求。

 

 (三)王雪梅连带责任判定

1. 借贷合意缺失:李明杰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与李明亮、王雪梅当时达成借贷合意。

2. 《协议》签订背景:2019年《协议》签订于李明亮与王雪梅分居后、离婚诉讼期间,李明杰未证明王雪梅知情。

3. 综合因素考量:结合李明杰与李明亮的亲属关系及公司持股情况,法院认定李明杰要求王雪梅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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