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纠纷领域,因继承和过户引发的矛盾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的适用。接下来,我们将以律师的专业视角,深入剖析这起发生在北京的房屋继承与过户纠纷案件。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王海涛:原告,王父与王母的长子,主张继承房屋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王君豪、王雅芬、王秀英:被告,分别为王父与王母的三子、次女、长女,与王海涛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
A 单位:被告,房屋的产权单位,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王父、王母:涉案房屋的原相关权利人,均已去世。
王雪峰:王父与王母的次子,已去世。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家庭与房屋购置背景
2002 年,王父出资 30 余万元自 A 单位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产,房屋产别为公产自管,A 单位向王父发放《房屋使用证》。王父与王母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海涛、次子王雪峰、三子王君豪、长女王秀英、次女王雅芬。次子王雪峰及其女王丽于 2012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王父于 2005 年去世,王母于 2013 年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
(二)纠纷产生过程
产权办理受阻:2016 年
8 月左右,A 单位通知可集中办理不动产证分户工作。但因王父与王母均已过世,王海涛及其他继承人就该房屋的继承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 A 单位要求继承人达成一致,才可将产权登记至某一人名下。
材料持有争议:涉诉房屋由王君豪占有使用,办理分户产权证所需的《房屋使用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均在王君豪处,王君豪拒不配合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材料。
(三)原告主张
王海涛认为,房产具备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条件,A 单位应基于与王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各继承人办理共同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是继承遗产的前提。A 单位无权强制要求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关。
(四)被告抗辩
陈某君、陈某芬、陈某英:称一号房屋系王君豪于 2002 年 4 月购买,王海涛未出资。因王君豪无工作单位无法报销取暖费,所以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王君豪与二老居住并照顾起居直至去世。还主张王父、王母收入低无购房能力,王君豪自 1984 年经商有购房实力,房屋不属于遗产,王海涛不参与赡养不应分遗产,请求驳回王海涛诉讼请求,房屋归王君豪所有。
A 单位:表示在符合北京市政策、房产证据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愿为申请住户向丰台区房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证》手续。同时指出王父尚欠 1.6 万元购房款未支付,须补齐房款方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且只能按房改房政策登记在一人名下。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及人员状况:确认王父与王母的夫妻关系及子女情况,以及王父、王雪峰、王母的死亡事实。
前期诉讼情况:2013 年,王海涛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王君豪、王雅芬、王秀英,请求继承相关房产,一审法院认为一号房屋系公产自管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对该房屋继承分割请求不予处理,王海涛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据提交与质证
王海涛证据:提交 A 单位与王父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复印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复印件,主张王父与 A 单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父、王母因拆迁获得拆迁款具备购房能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原件在王君豪处。王君豪、王雅芬、王秀英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A 单位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
王君豪等人证据:提交王君豪营业执照、王母的存折本,主张王君豪系个体工商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因王父可报销取暖费,故借王父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海涛对王君豪营业执照真实性不持异议,对王母存折本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认可证明目的。
A 单位证据:提交《房屋认购书》复印件和收据复印件,《房屋认购书》显示王父为购房人,购买一号贰居室一套,总款
33.6 万元,落款有王父签字及日期 2002 年 4 月 30 日;收据记载交款金额为 32 万元。A 单位主张王父尚欠 1.6 万元购房款。王海涛同意先补交该差价,之后再与其他继承人分摊。
四、法院最终裁决
王海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 A 单位支付购房款差价 1.6 万元。
北京 A 单位于收到上述购房款差价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海涛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君豪名下,王君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
五、案件深度剖析
(一)房屋购买主体认定
证据层面:A 单位提交的《房屋认购书》和收据明确显示王父为购房人,虽王君豪主张借名买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父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王海涛提交的相关证据也从侧面支持了王父的购房行为,因此从证据优势角度,认定王父为购房人更为合理。
法律层面:根据民事诉讼中的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王君豪作为借名买房主张方,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二)房屋性质及继承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该房屋购买于王父与王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权利确认:王父与王母均已去世,王海涛、王君豪、王雅芬、王秀英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受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
(三)过户登记的处理
购房款差价问题:A 单位要求补足房屋差价 1.6 万元,王海涛同意先行补交,这一行为符合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有义务清偿。
过户登记主体确定:因房屋处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本应登记在所有继承人名下,但 A 单位称按房改房政策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考虑到购房合同和票据原件由王君豪持有,为便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院酌情指定先登记至王君豪名下,同时明确继承人之间若对遗产分割存在争议,可另案解决。这一裁决既考虑了实际操作的便利性,也保障了各继承人后续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
全面收集证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产权证明、证人证言、资金往来记录等。本案中,当事人均提交了不同类型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充分说明了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证据质证与反驳: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质证。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研究与房产买卖、继承、产权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政策规定。在本案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遗产继承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要求以及房改房政策的适用等多个法律要点,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灵活应对庭审情况:庭审过程中,要根据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例如,在 A 单位提出购房款差价问题后,王海涛同意先行补交,既避免了因款项问题导致案件的拖延,又展现了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同时,在面对继承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和争议时,要善于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三)风险防控建议
明确房产归属:在家庭内部涉及房产购买、登记等事项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房产的实际归属和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或模糊不清的登记情况引发后续纠纷。
及时解决继承问题: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分割,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矛盾激化和证据缺失。同时,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时,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确保手续的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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