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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专业解读:部分继承人假意弃产售房后分割房款纷争

2025-01-18 19:32:0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继承纠纷的复杂领域中,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究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本案涉及林先生与林晓霞姐弟之间关于父母遗产的继承纷争,其中涵盖了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房屋售价和汇款性质的认定等诸多关键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以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这起发生在北京海淀区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 林宇轩:原告,林父与林母之子,主张对父母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享有继承份额,认为自己放弃继承的声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 林晓霞:被告,林父与林母之女,依据林宇轩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认为自己是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对林宇轩的诉求提出抗辩。

- 林父:林宇轩与林晓霞的父亲,于 2002 10 月去世。

- 林母:林宇轩与林晓霞的母亲,于 2008 年去世。

 

 案件详细情况

 房屋及家庭背景

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育有林晓霞和林宇轩两名子女。二人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各一套,且这两套房屋均为林父和林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继承过程

1. 放弃继承声明与公证:2009 10 23 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林晓霞申请继承父母遗产,林宇轩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基于此公证,2009 10 26 日,A 号房屋过户至林晓霞名下;2009 10 28 日,B 号房屋过户至林晓霞名下。2011 6 月,林晓霞将 A 号房屋出售。

2. 林宇轩的主张及证据:林宇轩称其在公证处作出的放弃遗产公证是有条件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他向法院出具了以下证据:

    - 林母于 2008 2 月作出的《遗嘱》复印件,内容表明两套房产暂时转至林晓霞名下,待林宇轩婚姻稳定后再协商解决。

    - 2009 4 20 日林晓霞的信件原件,信中提到按照母亲嘱托,房子暂放其名下,待林宇轩个人问题解决后会按其应得部分分配财产,信件第 2 页写明办理放弃继承公证需要的资料。

    - 2016 12 3 日林晓霞给林宇轩的书信,其中提到将母亲的遗嘱复印件交给林宇轩。

    - 林宇轩申请张某 1 出庭作证,张某 1 表示林母陈述遗嘱时他和林晓霞在场,林晓霞记录后交给他去制作打印,交由林母签字后由林晓霞保管,他未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

    - 林宇轩的结婚证明,证明其于 2013 5 30 日已登记结婚,婚姻稳定,分割遗产的条件已达成。

    - 林宇轩及其妻张某所做公证,内容为林宇轩向林晓霞发送的微信(因林宇轩微信丢失,由张某将林宇轩转发给她的微信进行公证),以及 2017 6 10 日林晓霞微信回复照片,但均未提供原始载体。

 

 双方争议焦点

1. 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林晓霞认为林宇轩已自愿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其是房屋唯一继承人;林宇轩则主张放弃继承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条件的。

2. 房屋售价认定:林宇轩主张 A 号房屋售价为 400 万元,依据是与林晓霞的微信记录及相关公证文书;而法院调取的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记载 A 号房屋于 2011 6 月出售,成交总价为 62 万元,林晓霞对林宇轩主张的 400 万元售价不予认可,林宇轩未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

3. 林晓霞汇款性质:林晓霞主张按照当年房屋市值向林宇轩及其妻汇款 106 万人民币,是 B 号房屋折价款;林宇轩表示收到汇款,但该款项是用于买房,而非房屋折价款。

4. B 号房屋出租租金分割:林宇轩主张分割 B 号房屋的出租租金,林晓霞未对此明确回应,法院审理时需对此进行判定。

 

 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及房屋权属事实:明确林父与林母的婚姻关系、子女情况,以及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林父、林母的去世时间等基本事实。

2. 公证及房屋过户事实:确认 2009 10 23 日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内容,以及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基于该公证过户至林晓霞名下的时间。

3. 对争议事实的认定:

    - 放弃继承认定:林晓霞未对林宇轩提供的信件发表质证意见,法院认定林晓霞持有其母留下的遗嘱,但因林宇轩提供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定。结合林晓霞寄给林宇轩的信件内容,法院认定林宇轩并非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林晓霞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非基于林宇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 房屋售价认定:法院调取的 A 号房屋售价为 62 万元,林宇轩虽主张售价为 400 万元并提供微信截屏等证据,但因未出具原件,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 汇款认定:林晓霞主张汇款为 B 号房屋折价款,林宇轩表示是用于买房,法院需进一步综合判断。

 

 法院最终裁决

1. 被告林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林宇轩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的售房款 310,000 元。

2.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B 号房屋由林宇轩和林晓霞共有,双方各占 50%份额。

3. 驳回林宇轩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深度剖析

 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效力探究

1.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林宇轩通过提供一系列信件、证人证言以及自身婚姻状况变化等证据,试图证明其放弃继承声明是基于特定条件,并非真实意愿。这提示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律师应当深入挖掘当事人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避免仅依据表面的书面声明作出判断。

2. 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判断:林宇轩提供的证据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从林母的遗嘱内容到林晓霞的信件表述,再到证人对遗嘱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自身婚姻状况变化满足遗嘱所附条件等,都与放弃继承声明的真实性存在关联。然而,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未被法院认可,但整体证据仍对林宇轩主张放弃继承声明非真实意思表示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这表明律师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时,要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遗嘱效力的认定与影响

1. 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本案中,林宇轩提供的遗嘱复印件因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这充分体现了遗嘱形式要件在法律上的严格要求,无论遗嘱内容如何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若不满足法定形式,都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2. 遗嘱对继承关系的潜在影响:尽管该遗嘱未被认定有效,但它在案件中引发了对继承关系的重新审视。林宇轩依据遗嘱内容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利,促使法院深入调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继承意愿。这也提醒律师在处理继承纠纷时,要全面考虑与遗嘱相关的各种因素,即使遗嘱最终无效,其内容和相关背景信息仍可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房屋售价及汇款性质的证据认定

1. 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在房屋售价的认定上,林宇轩以微信记录作为关键证据主张 A 号房屋售价为 400 万元,但由于未提供原始载体,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这反映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规则,原始载体的缺失往往会严重削弱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律师在处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时,应及时提醒当事人妥善保存证据原始载体,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2. 汇款性质的综合判断:对于林晓霞向林宇轩的汇款,双方对其性质存在争议。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汇款时间、用途等因素进行判断。这要求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汇款性质的相关证据,如汇款附言、双方关于汇款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

1. 全面收集证据: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不仅要关注与放弃继承声明相关的直接证据,如公证文书、信件等,还要深入挖掘能够证明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间接证据,如遗嘱的形成过程、证人证言以及与遗嘱所附条件相关的证据,如林宇轩的婚姻状况证明。同时,对于房屋售价和汇款性质等争议焦点,要尽可能收集能够支持我方主张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

2. 证据的关联性梳理: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本案中,要将林母的遗嘱、林晓霞的信件、证人证言以及林宇轩的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能够有力证明放弃继承声明存在问题的证据体系。对于房屋售价和汇款性质的证据,也要分别进行关联性梳理,确保证据能够直接指向我方的主张。

 

 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1.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研究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等。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具体要求,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在本案中,要明确遗嘱的法定形式,以及放弃继承声明在何种情况下可被认定为无效,以便在诉讼中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鉴于林宇轩放弃继承声明的争议性,要以证明该声明非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策略,围绕遗嘱的相关情况、林晓霞的信件内容以及证人证言等展开诉讼。对于房屋售价和汇款性质的争议,要根据证据情况,合理选择诉讼主张和辩论策略。同时,要密切关注庭审中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应对对方的抗辩和法院的询问。

 

 庭审应对与沟通

1. 有效回应对方抗辩:在庭审过程中,要充分准备应对林晓霞的各种抗辩理由。对于林晓霞提出的关于放弃继承声明的有效性、房屋售价和汇款性质的不同观点,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反驳。例如,针对林晓霞主张林宇轩放弃继承声明有效,要详细阐述我方证据所证明的放弃继承声明存在条件限制和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对于房屋售价和汇款性质的争议,要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清晰阐明我方主张的合理性。

2. 与法官的有效沟通:庭审中要注重与法官的沟通,准确理解法官的询问意图,清晰、简洁地回答问题。通过合理的语言表达和证据展示,向法官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和我方主张的法律依据,争取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关注法官对案件的关注点和倾向,及时调整陈述和辩论的重点,提高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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