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继承与家庭财产分配的法律实务中,亲属间签订的协议往往成为确定各方权益的关键依据,但也常因各种复杂因素引发争议。接下来,我们将以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这起发生在北京西城区的房产协议效力纠纷案件。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李泽杰:原告,李建航与林婉娟的长子,主张其与母亲林婉娟 2018 年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以保障长孙李浩宇对案涉房屋的权益。
李泽勇:被告,李建航与林婉娟的次子,不同意李泽杰的诉讼请求,认为协议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无权处分等问题,主张协议无效。
林婉娟:李泽杰与李泽勇的母亲,已去世,生前与李泽杰签订案涉协议书。
李建航:李泽杰与李泽勇的父亲,已去世,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之一。
李浩宇:李泽杰之子,协议中约定的案涉房屋继承人,同意李泽杰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房屋来源与家庭背景
婚姻与家庭关系:李建航与林婉娟系夫妻,育有子女二人,即李泽杰和李泽勇。李浩宇系李泽杰之子。
房屋取得:2003 年 12 月 5 日,北京 Y 公司因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拆除李建航在拆迁范围内的公产房屋 2 间,就地安置李建航三居室一套。2011 年 1 月 8 日,Y 公司与李建航就安置房屋签署《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案涉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建航。
(二)协议签订与履行
协议签订背景:2017 年 8 月 2 日,李建航死亡。2018 年 7 月 28 日,鉴于家庭状况,林婉娟与李泽杰签订《协议书》,约定母亲林婉娟继续在平房居住,由李泽杰负责找女保姆并承担费用;对案涉房屋,在林婉娟过世后归属于长孙李浩宇,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内容。协议一式三份,由林婉娟、李泽杰、公证人王宇鹏各执一份。
协议履行情况:李泽杰称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李泽勇则认为李泽杰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
(三)纠纷产生
李泽勇作为林婉娟的法定继承人,不承认协议书效力,李泽杰遂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林婉娟 2018 年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四)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李泽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其与林婉娟 2018 年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被告抗辩:李泽勇辩称不同意李泽杰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该协议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对等。
该协议涉及无权处分,处分整套房屋侵犯了李泽勇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李泽勇作为继承人有权撤销该协议,并申明主张要求撤销。
李泽杰并未完全履行该协议中约定义务。
该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合同另一方(林婉娟)在签署合同后,立有遗嘱,涉案房屋由李泽勇全部继承,间接证实李泽杰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
第三人陈述:李浩宇述称同意李泽杰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事实
人物关系及房屋信息确认:明确李建航与林婉娟的婚姻关系、子女情况,以及案涉房屋的来源、所有权登记情况。
协议签订情况:确认 2018 年 7 月 28 日林婉娟与李泽杰签订《协议书》的事实,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陈述:诉讼中,李泽杰和李泽勇均认可协议书上林婉娟的签字捺印为其本人所为,且认可案涉房屋是李建航与林婉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建航死亡后房屋未办理过继承。
三、法院最终裁决
林婉娟与李泽杰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四、案件深度剖析
(一)协议效力的认定
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林婉娟与李泽杰签订《协议书》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若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导致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法院将难以支持其主张。
内容合法性审查:《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只有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房产纠纷中,对于家庭内部签订的协议,法院通常会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进行综合考量,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无权处分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财产性质与处分权:案涉房屋为李建航与林婉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建航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进行遗产继承,林婉娟对案涉房屋签订《协议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全部财产,可能会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这表明在法律适用上,当新旧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时,法院会遵循有利于合同有效的原则进行裁判,以促进交易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三)其他争议焦点分析
权利义务对等性:李泽勇主张协议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对等,但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使权利义务存在一定差异,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协议履行情况:李泽勇称李泽杰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但这与协议本身的效力并无直接关联。协议的履行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否定合同的效力。
遗嘱与协议的冲突:林婉娟在签署协议后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泽勇全部继承。然而,遗嘱与协议的冲突并不能直接否定协议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协议和遗嘱的具体内容、签订时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遗产分配方案。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
全面收集证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在本案中,要确保收集到能够证明协议签订过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履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例如,收集协议原件、公证人的证言、支付保姆费用的凭证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己方主张的可信度。
应对证据质疑:对于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质疑,要提前做好准备。在本案中,预见到李泽勇可能对协议的效力、履行情况等提出质疑,就要针对这些质疑点收集反驳证据。如针对李泽勇提出的李泽杰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质疑,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泽杰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或者证明未履行部分不影响协议的整体效力。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研究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遗产继承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有效条件、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则,为制定诉讼策略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明确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为核心主张,针对李泽勇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通过阐述法律规定和展示相关证据,有力地论证协议的有效性,从而实现维护李泽杰和李浩宇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关注庭审中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三)风险防控与事前建议
协议签订的规范性: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协议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形式合法。在本案中,如果协议签订时能够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争议点进行提前约定,可能会减少后续的纠纷。
证据保存与管理: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存与协议履行、财产权益等相关的证据。对于重要的文件、凭证、沟通记录等,要进行分类整理和妥善保管。在本案中,如果李泽杰能够及时保存好履行协议义务的相关证据,在诉讼中就能更加有力地回应李泽勇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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