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发生于北京丰台,是一起围绕房屋继承份额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林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M号房屋10%份额的归属问题。原告刘博文与被告刘俊杰均主张林女士留有遗嘱,且遗嘱指向各自继承该份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对簿公堂。
二、原告诉求陈述
原告刘博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自己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林女士名下涉案房屋10%的份额,因希望该份额归刘俊杰所有,故要求刘俊杰支付自己10%的折价款415547.1元。
2. 本案诉讼费由刘俊杰承担。
刘博文称,被继承人林女士与刘建国是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自己、刘俊杰、刘慧、刘旭。刘建国于2016年去世,林女士于2020年去世,林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过世。林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自己在其生前对其生活起居悉心照料,林女士曾留下遗愿,表明其在涉案房屋中所占有的份额由自己继承。然而,林女士过世后,与刘俊杰商议房屋继承分割问题时,刘俊杰拒不配合,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刘俊杰辩称,不同意刘博文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林女士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该房屋涉及的10%份额归自己继承。
2. 2016年家庭内部就涉案房屋已达成共识,林女士10%的份额给刘俊杰所有,给三个子女每人100000元补偿。当时所有家庭成员都同意该方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刘慧、刘旭已经在2016年各自取得100000元。由于当年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与刘博文达成协议,给刘博文的折价款分批支付,且已于2017、2019年全部支付完毕。所以涉案房屋属于老人的10%的份额已经在老人在世时分配完毕,并实际履行,故不同意刘博文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涉案房屋林女士所享有的10%份额全部由自己继承。如果法院判决自己支付刘博文折价款,则要求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元。
四、其他当事人意见
1. 刘慧:认同母亲留给妹妹刘博文的遗嘱内容,因为母亲生前曾与自己沟通过,要将涉案房屋中母亲占有的10%的那部分给刘博文继承。
2. 刘旭:母亲生前曾跟姐妹三人说过,等她去世后,要将涉案房屋属于母亲的10%的财产全部给刘博文,由刘博文一个人继承。完全同意母亲的意见,并认可刘博文出示的母亲留给她的遗嘱内容。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人物关系:刘建国与林女士系夫妻,婚后育有长子刘俊杰、长女刘慧、刘旭、刘博文。刘建国于2016年1月7日死亡,林女士于2021年3月2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双方均认可林女士于2020年10月18日死亡,林女士的父母均先于林女士死亡。
2. 房屋产权:涉案房屋登记在林女士与刘俊杰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其中林女士占有10%的份额,刘俊杰占有90%的份额。
3. 遗嘱情况:
- 刘俊杰提交自书遗嘱:2016年5月30日所立,载明林女士去世后,涉案家产中属于她的份额全部留给儿子刘俊杰个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 刘博文提交代书遗嘱:2017年8月8日所立,共计5页,每页均有“林女士”字样的签字及手印。内容为林女士自愿将其所占涉案房屋的10%份额单独赠与三女儿刘博文,房屋份额过户也只能过户到刘博文个人名下。代书人为杨明,见证人为杨明、秦芳 。
4. 遗嘱鉴定:刘俊杰对刘博文提交的代书遗嘱不予认可,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标注日期为2017年8月8日《遗嘱》第5页“立遗嘱人签字”处的“林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林女士”签字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刘俊杰主张该遗嘱前四页签名与最后一页不同,应为不同时期形成,遗嘱应当无效,但未举证;刘博文对此不予认可。
5. 其他证据:
- 赠与合同与收条:刘俊杰提交《不动产赠与合同》及《收条》二份,证明林女士生前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10%的份额赠与给了自己,自己就此支付给刘博文100000元的补偿。刘博文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该100000元补偿是因涉案房屋系林女士出售其与刘建国夫妻共同房屋,用售房款购买涉案房屋,将90%的份额给了刘俊杰,给三个女儿每人100000元的补偿,并非刘俊杰所说的针对林女士将10%的份额给刘俊杰。
- 房屋评估:审理过程中,刘博文与刘俊杰就涉案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刘博文申请评估,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价值4155471元。
- 装修主张:刘俊杰主张对涉案房屋装修花费100000元,要求扣除,但未提交证据。
六、法院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M号房屋中属于林女士的10%的份额归刘俊杰所有,刘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博文折价款415547.1元。
七、律师视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1. 遗嘱效力的关键论证:
- 形式要件审查:深入研究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严格对照刘博文持有的代书遗嘱。该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完全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 笔迹鉴定支撑:面对刘俊杰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积极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上立遗嘱人处林女士的签名字迹与双方均认可的林女士签名字迹为同一人所签,这为遗嘱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的客观证据。
- 证人证言补强:安排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就立遗嘱过程进行详细陈述。他们的证言进一步还原了遗嘱订立的真实场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2. 遗产分配原则的运用:
- 遗嘱冲突处理:依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法律规定,明确刘博文持有的2017年8月8日的代书遗嘱晚于刘俊杰提交的2016年5月30日的自书遗嘱,在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从而有力支持了刘博文继承涉案房屋10%份额的诉求。
- 房屋归属考量:考虑到涉案房屋系刘俊杰与林女士共同共有,且刘俊杰享有90%的份额,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出发,主张房屋由刘俊杰全部所有,刘俊杰向刘博文支付相应折价款。这一主张既尊重了房屋的现有产权状况,又保障了刘博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3. 对被告主张的反驳:
- 款项性质认定:针对刘俊杰提出的已支付刘博文100000元补偿款,用于继承林女士10%房屋份额的主张,通过对家庭购房资金来源、补偿款背景等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分析,指出该款项并非如刘俊杰所说的性质,成功否定了刘俊杰要求扣除该款项的主张。
- 装修费用质疑:对于刘俊杰主张的房屋装修支出100000元并要求扣除,因刘俊杰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力反驳了这一不合理诉求,维护了刘博文的应得利益。
(二)办案心得
1. 证据收集与准备的严谨性: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签字真伪,到家庭财产的流转情况等,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务必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坚实的证据壁垒。
2. 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与运用:熟悉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遗嘱继承的各项规定,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准确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在庭审中,通过清晰、有条理的法律论证,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让法官能够迅速理解我方观点的法律依据,增强说服力。
3. 庭审策略与应变能力的重要性:庭审过程中,对方可能会提出各种质疑和新的主张。作为律师,需要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灵活的庭审策略。当面对突发情况时,要保持冷静,迅速分析对方观点的漏洞,运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反驳,确保庭审朝着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4. 与当事人沟通的有效性: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有效的沟通至关重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背后的家庭情况,能够更好地挖掘案件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更贴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同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提高当事人的配合度,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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