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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北京房产律师如何解读:部分子女签遗赠扶养协议,却因证据被判遗产平分

2025-01-24 20:13:4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明贤与王秀兰育有六子女,包括李先生、李美玲、李美莉、李美霞、李美丹等,另有一女早夭。李明贤于 1976 年去世,王秀兰于 1999 年去世。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M 村,原由李明贤与王秀兰所有,1983 年北京市通县人民政府给李先生颁发林权证,李先生主张该证所涉土地为涉案院落。1993 年因工作原因,房屋登记在王秀兰名下。1996 年家庭成员拟定关于赡养和房屋继承的协议,2014 - 2015 年期间,李美丹、李美霞相继去世,其子女成为本案被告。李先生要求按协议继承房屋,遭到部分被告阻止,由此引发诉讼。

二、原告诉求

原告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秀兰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正房三间,西厢房 2 间由李先生继承所有。

三、被告答辩

被告李美玲、孙晓涵、刘洁、刘英、刘超、赵贵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过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四、法院查明

涉案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包括各被告与去世长辈的继承关系脉络。

1983 年李先生获林权证,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且已作废。

涉案宅基地登记在王秀兰名下,各方认可房屋原属王秀兰及李明贤所有,李明贤去世后其份额未分割。

1996 年李美丹、李美玲、李美莉签订《关于目前养老问题》协议,约定了赡养及房屋继承内容。

李先生之前的诉讼情况,包括以法定继承和分家析产为由起诉的结果及法院认定事实。

王秀兰及李明贤去世时无遗嘱,无其他遗产及债权债务,房屋未翻建,老房建设情况各方说法不一。

五、裁判结果

李先生、李美玲、孙晓涵应各继承王秀兰、李明贤本案所涉遗产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正房三间,西厢房 2 间的五分之一份额。刘洁、刘英、刘超、赵峰、赵贵、李美菲应继承遗产的十五分之一份额。

六、案件分析

证据梳理与运用:虽然李先生持有 1996 年的协议,但协议中房屋继承部分的生效与赡养义务履行相关。在庭审中,需引导当事人提供赡养履行的证据,若证据不足,协议中房屋继承部分难以生效。对于林权证,虽被告提出异议,但可从其关联性及历史背景角度进一步阐述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

法律关系认定:本案核心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认定。协议虽有房屋继承内容,但不符合遗嘱严格形式,且关于继承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应认定为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要准确把握继承人范围和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适用。例如赵杰的死亡时间早于李美丹,其应继承份额由赵贵代位继承。

争议焦点把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效力及遗产分配。对于协议效力,从协议内容整体性、赡养义务履行、继承人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分析。在遗产分配上,因无证据证明李美霞未赡养少分或不分,故应按公平原则分配。

七、办案心得

深入挖掘证据:在继承案件中,不能仅关注表面证据,如本案中的协议,要深入挖掘协议背后的赡养履行等相关证据,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精准把握法律:熟悉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中要围绕争议焦点,合理运用证据,反驳对方观点。对于对方提出的异议,要迅速找到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进行回应。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如房屋建设、赡养情况等。同时,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和案件进展,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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