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王秀英系张建国、张建军、张建国之母,张建国系张婷婷之父。李华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的房屋(以下简称 A 号房屋)。2015
年 7 月,李华去世,该房屋进入继承程序。
二、案件经过
(一)A 号房屋继承与出售
2015 年 11 月 16 日,王秀英、张建国、张建国、张建军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A 号房屋归王秀英、张建国、张建军、张建国按份共有,其中王秀英占八分之五份额,张建国八分之一份额,张建军八分之一份额,张建国八分之一份额。法院作出裁定书,确认该协议书有效。
2016 年 1 月 17 日,王秀英、张建国、张建军、张建国(出卖人)与案外人陈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出售 A 号房屋,售价 6700000 元。张建国参与相关事项办理。
2016 年 2 月,王秀英、张建军向张建国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张建国办理出售 A 号房屋事宜。之后,张建国收取 A 号房屋售房款 6700000 元。
(二)B 号房屋购买与登记
2016 年 5 月 11 日,张婷婷与案外人高存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丰台区 B 号房屋(以下简称 B 号房屋)。各方均认可购买 B 号房屋共计支付款项 3236930 元(来自 A 号房屋售房款 6700000 元),该款项系张建国进行操作支付,张婷婷并未实际付款,款项支付的最后一笔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2016 年 5 月 12 日,B 号房屋登记在张婷婷名下。
2016 年 6 月 16 日,张建国分两笔共计向王秀英银行转账 2800000 元。
(三)纠纷产生与诉讼
2020 年 9 月 27 日,王秀英死亡。此前,2020 年 2 月王秀英留下自书遗嘱,嘱咐三个子女关于 B 号房屋的分配问题。王秀英与张建国、张建军认为 B 号房屋是母亲出资购买,即为母亲的财产。但王秀英去世后,张建国以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为由将张建军赶出 B 号房屋。
张建国、张建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张婷婷向其偿还出资购房款
3236930 元并支付利息。张建国、张建军明确以王秀英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不主张借名买房,但认为王秀英打算自己买房。
张婷婷辩称,不同意张建国、张建军的全部诉讼请求。称购房款 3236930 元中 837500 元是张建国的款项,2399430 元是王秀英的款项,这两笔款项是张建国与王秀英两个人对张婷婷的赠与。另外,针对 670 万售房款,王秀英已将属于张建军的 837500 元以及张建国的 837500 元都支付给张建国和张建军,因此 2393430 元应属于王秀英自己财产,与 670 万元的共有没有任何关系。
张建国述称,不同意张建国、张建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表示王秀英赠与部分购房款,并登记在张婷婷名下是王秀英赠与购房款的意思,但房屋生前必须是由王秀英居住,所以本案的购房款 2399430 元是王秀英对张婷婷的赠与,837500 元是张建国对张婷婷的赠与。还提到在王秀英最后晚年的时候,每年都需要住两次院,每次主要都是由张建国在医院照顾。综上,张建国认为售房款 3236930 元由张建国与王秀英共同将购房款赠与张婷婷,由张建国出面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婷婷名下。
(四)法院查明与裁判
法院查明:庭审中,关于 B 号房屋购房款支付问题,张建国、张建军表示张建国支付 3236930 元购房款,系王秀英的意思,是王秀英购买 B 号房屋的购房款,张建国是代王秀英支付;张建国表示是王秀英(2399430 元)与张建国(837500 元)共同出资,对张婷婷的赠与;张婷婷表示同意张建国的意见,是张建国和王秀英对张婷婷的赠与。关于 6700000 元下来后王秀英、张建国、张建国、张建军是否讨论具体分配问题,张建国、张建军和张建国均表示没有讨论这个事。关于是否有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据,张建国、张建军表示没有合法根据是消极事实,不需要证据,没有证据。关于王秀英对张婷婷赠与的证据,张婷婷表示没有书面证据,是口头约定,将 B 号房屋登记在张婷婷名下就可以证明赠与。
裁判结果:驳回张建国、张建军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胜诉方律师角度)
关键争议点把握准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婷婷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从证据和事实来看,虽然张建国、张建军主张购房款是王秀英用于自己购房,但张建国、张婷婷主张是赠与,且各方均认可王秀英对 3236930 元用于购买 B 号房屋一事知情。这就表明,不能认定购房并登记在张婷婷名下的行为未经王秀英同意。
赠与事实的合理推断:尽管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但 B 号房屋登记在张婷婷名下这一客观事实,结合张建国、张婷婷的陈述以及款项来源和支付情况,可以合理推断出存在赠与的可能性。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这种推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款项分配的不确定性:由于 6700000 元售房款没有明确的书面分配方案,王秀英对 3236930 元购房款的具体出资份额难以确定。这也使得张建国、张建军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缺乏坚实的基础,因为在款项分配不明的情况下,无法准确认定张婷婷取得购房款及房屋登记存在不当性。
四、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的重要性:在房产纠纷案件中,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据,包括合同、公证书、转账记录等。虽然本案中赠与是口头约定,但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更加全面地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处理案件时,要迅速准确地找到争议焦点,围绕焦点展开调查和辩论。本案中紧紧抓住不当得利这一关键争议点,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成功反驳了对方的主张。
注重细节和逻辑推理:房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细节,需要仔细梳理和分析。在本案中,对款项来源、支付过程、房屋登记等细节的把握,以及合理的逻辑推理,使得案件的主张更具说服力。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细节,提高逻辑推理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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