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秀芬与刘振华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刘悦、刘阳。刘振华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去世,林秀芬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去世。2015 年,林秀芬名下位于大兴区一号的宅院被拆迁,由此引发了一场借名买房纠纷。
二、案件经过
(一)拆迁与购房情况
2015 年 8 月 17 日,林秀芬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大兴区机场安置房项目 A 室(以下简称 A 室房屋),房屋总价款 497379 元,从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抵扣。
刘悦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向林秀芬转账 500000 元。
(二)协议与遗嘱订立
2017 年 3 月 11 日,刘悦(甲方,借名人)与林秀芬(乙方,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书,确认借名买房事项。协议约定甲方出资 50 万元购买 A 室房屋,乙方将选房指标 111.52 平方米无偿赠与甲方;甲方借乙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甲方为实际所有权人;相关法律文书由甲方持有保管。
同日,林秀芬立下自书遗嘱,表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由刘悦出全款购买的 A 室回迁安置房遗留给刘悦,作为其个人财产。
(三)房屋后续使用与纠纷产生
2018 年,涉案房屋交付后,刘悦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具后入住,期间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均由其缴纳。
2019 年 2 月 19 日,林秀芬去世。2021 年,刘悦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刘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经鉴定,遗嘱签名系林秀芬本人所签,但因无法证明遗嘱全文为林秀芬书写,法院未支持该项诉求。刘阳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法院采信借名买房协议,认定刘悦可另行主张权利,未支持刘阳诉求。
此后,刘悦依据借名买房协议,请求刘阳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遭刘阳推诿。于是,刘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秀芬与 S 公司在 2015 年签订的涉及 A
室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权利由自己行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庭审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刘悦认为,自己与母亲林秀芬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且支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被告拒绝协助办理登记手续侵害其合法权益。
被告观点:刘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借名购房协议相对人是原告和林秀芬,原告起诉自己无法律依据;二是原告所述与常理不符,母女间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有造假嫌疑;三是原告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同日出现遗嘱和借名购房协议,且笔和字迹不同,借名购房协议可能是伪造的;四是林秀芬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已支付购房款,并非原告直接支付,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和法律关系,房屋交付后一直闲置,不在原告实际控制中。
第三人观点:S 公司称,原告起诉中未明确对第三人的义务指引,确认林秀芬与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签订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
(五)法院查明事实
林秀芬与刘振华、刘悦、刘阳的亲属关系以及去世时间。
林秀芬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情况。
刘悦提交的借名购房协议书,经鉴定 “林秀芬” 签名为本人所签,且协议中所载购房款与转账凭证相互印证,购房合同原件由刘悦持有。
刘悦曾以继承纠纷起诉刘阳,提交自书遗嘱及借名购房协议,因无法证明遗嘱全文由林秀芬书写,遗嘱被认定无效,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
S 公司称 A 室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刘悦称 2019
年对房屋进行装修,刘阳称不知情。
(六)裁判结果
林秀芬与北京 S 公司就北京市大兴区 A 室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权利由刘悦行使。
三、案件分析
(一)证据的关键作用
借名购房协议的鉴定结果:借名购房协议经鉴定为林秀芬本人所签,这是案件胜诉的核心证据。它直接证明了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使得原告的主张有了坚实的合同基础。
转账凭证与协议内容相互印证:刘悦提交的向林秀芬转账 500000 元的凭证,与借名购房协议中约定的购房款金额一致,进一步强化了借名买房事实的可信度。
购房合同原件的持有:购房合同原件由刘悦持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林秀芬认可刘悦在购房事宜中的主导地位,符合借名买房的常理。
(二)被告观点的反驳
关于合同相对性:虽然借名购房协议相对人是刘悦和林秀芬,但刘阳作为林秀芬的法定继承人,在刘悦要求履行借名买房协议相关义务时,以其作为被告并无不当。因为继承行为使得刘阳与该协议产生了关联,其有义务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常理质疑的回应:被告以母女关系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不符合常理为由进行质疑,但亲情关系不能否定法律行为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亲属之间,为了明确权利义务,签订协议也是常见的做法,不能仅凭此就认定协议造假。
伪造证据质疑的应对:被告虽提出借名购房协议与遗嘱在同日出现且笔和字迹不同,怀疑协议伪造,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伪造事实。而我方的鉴定结果已证明协议签名的真实性,在没有相反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质疑难以成立。
借名买房事实的认定:被告称林秀芬的拆迁补偿款支付了购房款,且房屋闲置不在原告控制中,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原告的转账凭证、借名购房协议以及实际入住使用房屋等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拆迁补偿款抵扣购房款并不影响原告出资购房的事实,房屋闲置也不能否定原告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所有权主张。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严谨性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必须严谨细致。从借名购房协议的鉴定,到转账凭证的收集,再到购房合同原件的保管,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有力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证据,如本案中被告质疑的借名购房协议,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通过权威的鉴定等方式,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二)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准确把握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是胜诉的关键。在本案中,明确借名买房这一法律关系,以及合同相对性在继承情况下的延伸,对于确定诉讼策略和反驳被告观点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分析法律关系,找到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对于被告提出的各种法律观点和质疑,要能够迅速准确地进行回应和反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打破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三)庭审应对的技巧
在庭审中,要善于捕捉被告观点的漏洞,并进行有力反驳。针对被告提出的不符合常理、伪造证据等质疑,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进行有理有据的回应。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的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自己的观点更具说服力。
与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准确理解法官的关注点和疑问,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确保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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