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围绕北京市西城区 S 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展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房产争议。王丽主张与母亲张秀芝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在张秀芝去世后,因房屋过户问题与兄长王强、王峰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家庭内部的亲情关系、财产往来以及房产继承等因素相互交织,使得案件处理颇具难度。
二、案件经过
(一)房屋购买及居住情况
王丽之母张秀芝原承租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S 号公房,1998 年该公房拆迁。1998 年 7
月 9 日,签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应安置人口四人,包括张秀芝、王峰、王丽、周阳,安置到 S 号房屋。因该房屋需购买产权,全家商定谁买归谁,最终商定由王丽出资购买,归王丽所有。
同日,王丽以张秀芝的名义签署《购买房屋合同书(一次性预付房款)》,并全额支付购房款 50088.10 元,宣武区 T 公司开具收据。此后,王丽办理收房手续,并以自己名义交纳光缆费、收视费、水电费等款项,相关单位开具交款人为王丽的收据。因购房使用了拆迁工龄优惠,全家商定王丽再支付 138500 元,由无工作且经济困难的王峰收取。王丽于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9 月期间分 16 笔支付该款项,王峰出具相应收据。
2000 年 12 月 29 日,S 号房屋回迁后,王丽一家三口一直在此居住。后王峰失踪,其子王浩由张秀芝抚养,王丽让张秀芝及王浩与自己一家共同生活,承担全部生活费用及张秀芝的医药费用。涉案房房产证下发后,张秀芝交给王丽。2007 年,因王浩上学,张秀芝与王浩搬至大兴 M 号房屋居住,王丽一家三口仍居住在 S 号房屋至今。
(二)纠纷产生及诉讼过程
王丽自 2014 年开始着手办理涉案房屋过户事宜,张秀芝、王强、王浩起初积极配合,但张秀芝于 2017 年 10 月去世后,王强态度转变。王丽与王强曾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协商母亲名下房产事宜,王强在谈话中认可多次劝母亲将涉案房过户给王丽,承认张秀芝及王峰已将 S 号房屋卖给王丽,还称对妻子说过涉案房是王丽买的,帮王丽开具父亲死亡证明是协助过户。
2020 年 12 月 7 日,王强提起法定继承纠纷庭审中,对上述录音及王丽出资购房予以认可。然而,之后王强改变态度,不同意王丽的过户请求。王丽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强、王峰配合办理北京市西城区 S 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等费用。
王强辩称不同意王丽的诉讼请求。他认为登记在张秀芝名下的 S 号房屋系张秀芝生前个人财产,是公房拆迁补偿所得,张秀芝是合法所有权人。王丽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是资助张秀芝购房,属赡养义务,且张秀芝直至去世都未将房屋过户给王丽,也未立遗嘱指定其继承。王丽向王峰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对张秀芝不发生法律效力,且与王丽主张对房屋享有产权自相矛盾。王丽与王强之间的谈话录音不能改变房屋产权性质,王浩的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张秀芝将房屋出售给王丽,且谈话录音存在诱导提问,当时张秀芝神智不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法院调查与证据呈现
查明家庭关系:确认张秀芝与王建国为夫妻,育有王丽、王强、王峰,王建国于
1993 年 11 月 7 日死亡,张秀芝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死亡;王丽之子为周阳,王峰之子为王浩。
房屋相关协议:1998 年
7 月 9 日,北京市宣武区 T 公司与张秀芝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和《购买房屋合同书(一次性预付房价款)》,约定安置房屋及购房相关事宜。2004 年 3 月 25 日,S 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张秀芝名下。
原告主张证据:王丽提交购房款计算明细表、发票,证明支付购房款
50088.10 元;提交 16 张收条,证明向王峰支付购房款
138500 元;提交谈话录音,证明王强认可借名买房关系;提交王浩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明张秀芝曾表示 S 号房屋归王丽所有。
被告质证情况:王强认可购房款由王丽支付、王丽向王峰付款 138500 元以及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王丽的证明目的,对王浩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强、王峰协助王丽将北京市西城区 S 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王丽名下。
三、案件分析
(一)证据的有力收集与运用
直接证据的关键作用:王丽支付购房款的发票、收据以及向王峰支付款项的收条等直接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其在房屋购买过程中的出资行为。这些证据是构建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基础,直接表明王丽在房屋购买环节的主导地位。
间接证据的佐证价值:谈话录音和王浩的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从侧面佐证了借名买房的事实。王强在谈话录音中的陈述,以及王浩关于张秀芝对房屋归属表态的证言,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了主张的可信度。
反驳对方证据与观点:针对王强提出的王丽出资是赡养行为、付款行为自相矛盾等观点,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进行有力反驳。指出王丽后续向王峰支付款项的合理性,以及家庭内部协商购房归属的事实,成功削弱了对方观点的说服力。
(二)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与论证
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认定:准确依据借名买房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房屋出资、占有使用、家庭协商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王丽支付全部购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有家庭协商由其出资购买归其所有的事实,满足借名买房的法律要求。
继承与过户的法律适用:在张秀芝去世后,明确其继承人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确保王丽有权要求继承人配合过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庭审策略与应对
清晰阐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借名买房的事实经过和相关法律依据,将证据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使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全貌。针对被告的质疑,逐一进行回应,展示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抓住对方漏洞进行反驳:敏锐捕捉被告观点和证据的漏洞,如王强无法合理解释王丽向王峰支付款项的行为,及时进行反驳。通过强化自身观点和削弱对方主张,引导法官做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细致性
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出资凭证、购房合同等直接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今后办案中,要引导当事人及时、准确地收集和保存这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善于挖掘和运用间接证据:学会挖掘和运用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本案中,谈话录音和证人证言对案件胜诉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佐证作用。
提前准备应对对方质证:在收集证据时,要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和质证意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解释和反驳证据。对于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或疑点,要进行合理的梳理和说明,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二)法律关系分析的深入性与灵活性
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借名买房、物权归属、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精准运用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和继承法律关系,为案件的分析和诉讼策略的制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在处理案件时,要将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关系、购房背景、款项支付等实际因素,使法律分析更具针对性和说服力。在今后办案中,要注重了解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避免单纯从法律条文出发,做出脱离实际的判断。
(三)庭审应对技巧的重要性与提升
抓住案件焦点进行辩论:在庭审中,要善于抓住案件焦点,避免被对方的干扰性观点所影响。在本案中,始终围绕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展开辩论,使法官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核心。
注重语言表达与逻辑思维: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以清晰、简洁、有条理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庭审前,要准备好详细的辩论提纲,在庭审中,针对对方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增强己方观点的说服力,为法官做出公正判决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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