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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对于老人房屋子女无法协商起诉分家继承纠纷

2024-04-06 00:18:02 0

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女士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孙女士与张先生为夫妻关系,张先生于2009年2月去世,孙女士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二人共生育5名子女,长子张某鹏、次子张某文、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珍、三女张某燕。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为孙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去世后,各继承人均一致同意放弃继承权,将该套房屋赠与给母亲孙女士个人。

现该诉争房屋为被继承人孙女士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孙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被继承人所留有的诉争房产应当由原告和被告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但是对于遗产的继承问题,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某鹏辩称:我是长子,原告是次子。处理家庭事务子女都应该付出,并对老人进行赡养,但原告没有,—直是四被告付出。我不要房屋,房屋平均分配,给我折价款。原告折价款应该少分。

张某霞辩称:同意平分。张某燕、张某珍照看母亲十年,她们应该多分一点。我不要房。

张某珍辩称:我要房,我没有房子,我一直和母亲同住在涉案房屋,吃喝住行都是我照顾。买房用了张某燕的工龄,我认可其中有一间她的房屋。

张某燕辩称:当时福利分房,有我一间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女士与张先生为夫妻关系,张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去世,孙女士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鹏、次子张某文、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珍、三女张某燕。

1992年11月23日,单位(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丰台区一号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分段计算工龄优惠22.7%等优惠。

张先生去世后,经各继承人一致同意,该房屋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在孙女士个人名下。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的现价值为330万元,并同意房屋归张某珍所有,由张某珍给予其他人折价款。张某鹏、张某霞、张某燕认可张某珍在孙女士生前与孙女士共同居住多年,对孙女士照顾较多。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张某珍所有,张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张某文、张某鹏、张某霞、张某燕支付房屋折价款各6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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