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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争议也愈发凸显。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平衡各方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重点。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李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执行标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拍卖款的 50%(即 3403500 元)归还自己。李睿称,2018 年 12 月 26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悦向赵阳支付股权转让款 670 万元及违约金 67 万元。而自己与王悦于 1998 年登记结婚,执行标的于 2007 年取得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 50% 的份额。2021 年,李睿就执行标的向朝阳法院提出书面异议,7 月 16 日,朝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请求,故李睿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赵阳不同意李睿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诉讼时效问题:朝阳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李睿于 8 月
6 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 15 天的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缺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包含停止对原标的物的执行这一项,而李睿的诉讼请求中没有,应当驳回。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2015 年 5 月 14 日,北京 H 公司向 D 银行借款 350 万元,王悦以执行标的作为抵押物与该行签订抵押合同,李睿在抵押合同中签字表示同意,还曾经三次还款共计 250 万元,表明李睿对 H 公司经营、负债情况以及王悦欠付赵阳股权转让款的情况是知情并同意的,本案所涉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第三人陈述
王悦同意李睿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1988 年 1 月 18 日,李睿与王悦登记结婚。
2007 年 4 月 1 日,王悦与周宇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执行标的,总房款 60.2 万元,2007 年 5 月 28 日,王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悦。
赵阳诉王悦、林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悦支付赵阳股权转让款 670 万元及违约金 67 万元等,王悦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赵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李睿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执行标的系夫妻共同财产,赵阳申请查封损害其权益,要求中止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应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予以证明,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李睿所述应保留的份额及其诉求应另行解决,遂裁定驳回李睿的执行异议请求,该裁定书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向李睿送达,李睿于 8 月 6 日提起本案诉讼。
执行标的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被拍卖,拍卖成交价为 6807000 元。
李睿、王悦称执行标的系夫妻婚内购买,付款方式为自付 4 万元,剩余款项为银行贷款。
三、裁判结果
执行标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拍卖款的 50%(即 3403500 元)归还原告李睿。
四、案件分析
诉讼时效认定: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作出驳回李睿执行异议请求的裁定书,7 月 24 日送达李睿,李睿于 8 月 6 日提起诉讼,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内,未超过诉讼时效。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执行标的虽登记在王悦名下,但系在其与李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享有的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所以在执行该房产时应为李睿保留房屋价值的一半。
诉讼请求与审理范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睿要求归还拍卖款的 50%,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赵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答辩意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解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要对相关法律规定,如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时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等,有精准的理解和把握。只有准确运用法律,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执行异议合法性等方面的证据,如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执行裁定书等,并对证据进行合理整理和分类,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有效应对对方抗辩:对于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诉讼请求缺失、夫妻共同债务等抗辩意见,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通过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进行有力反驳。例如,在本案中,准确计算诉讼时效,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以及区分本案审理范围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系,成功应对了对方的抗辩。
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明确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权利,针对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同时,要关注案件的进展,适时调整诉讼策略,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进展,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以便当事人做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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