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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子女就父母遗产房屋达成补偿协议一方未履行对方起诉履行案例

2024-04-06 00:18:11 0

原告诉称

陈某贤、陈某君、陈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涛按照协议支付给原告陈某达房屋补偿款8万元、支付原告陈某贤10万元、支付原告陈某君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屋产生纠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曾出警调解,经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28日在一号房屋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涛于2019年9月底前支付原告三人房屋补偿款:支付陈某达8万元,支付陈某贤10万元、支付陈某君10万元。至今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协议并非自愿签署。2019年7月28日,中介带客户来一号房屋看房时,三原告未经许可进入家中,致使房屋交易未能进行,原被告双方报警后,警察在的情况下,原告仍不离开,在被逼无奈下,我违心的写了协议,也不是协商结果;2.房屋是否涉及补偿需要法院判断。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父、陈母生有子女六人,即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鹏,长女陈某达、次女陈某丽)、三女陈某贤、四女陈某君。陈父于1991年死亡,陈母于2017年死亡。

2018年,陈某达、陈某贤、陈某君、陈某鹏曾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将陈某涛、陈某丽诉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后撤诉。

2019年7月28日,房屋经纪在一号房屋看房过程中,陈某达、陈某君、陈某贤三人到达,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处置问题发生纠纷,后报警处理。当日,陈某达、陈某君、陈某贤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补偿款达成协议,约定:1.房屋补偿款:陈某达人民币8万元、陈某贤人民币10万元、陈某君人民币10万元;2.付款日期,2019年玖月31日前;4.付款前陈某君要先把本人户口迁走(如到期不兑现,有权回户口所在处解决问题)。

协议尾部协议人处陈某达、陈某贤、陈某君签字;付款人处陈某涛签字。协议上还写有“见证者:某地民警”字样,经询,该内容为陈某达书写。上述协议共两份手写原件,一份三原告持有,一份陈某涛持有,内容基本一致。

审理中,本院依职权向协议所涉一号房屋原产权单位调取《房屋租赁契约》、《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及《房屋买卖契约》等材料,向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调取2010年4月14日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上述材料显示,陈父原系一号房屋承租人,陈父去世后,2000年陈母申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过程中,房价计算中折算陈父工龄27年、陈母工龄16年,陈母于200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4月14日,陈母与陈某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卖与陈某涛,后陈某涛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经询,陈某涛未支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一号房屋情况后,三原告表示坚持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协议载明的权利,要求陈某涛支付房屋补偿款。关于协议第1条,三原告还表示,陈某涛按照协议给付三人约定的房屋补偿款项后,一号房屋中三人的相应遗产份额转让给陈某涛,三人不再向陈某涛主张继承份额及房屋相关权利;

关于协议第2条,经询,双方一致认可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底;关于协议第4条:“付款前,陈某君要先把本人户口迁走”的问题,三原告主张,迁户口是针对给付陈某君房屋补偿款的条件,与给付陈某贤和陈某达的补偿款无关,陈某涛则主张,陈某君迁走户口其才能给付三原告补偿款,否则影响房屋出售。

案件审理中,陈某君将其户籍从一号房屋迁出。

 

裁判结果

陈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贤房屋补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君房屋补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达房屋补偿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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