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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揭秘:拆迁后开发商拖延办证,安置人起诉办证胜诉

2025-02-25 19:47:2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2003 年,北京市朝阳区某区域开展改造工程,涉及房屋拆迁事宜。原告林宇轩在朝阳区 XXX 拥有自建房屋,处于此次拆迁范围内。拆迁人 B 公司依据相关拆迁政策,对原告房屋及居住人口情况进行调查后,与原告签订《预购房屋意向书》。该意向书明确原告为被拆迁安置人,认定安置人口共 3 人,分别是户主林宇轩、其子林睿以及户主苏瑶,并同意原告预购 3 套房屋。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为林宇轩,被告为与林宇轩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的一方,在后续诉讼中可明确为北京 B 公司。

争议焦点

原告林宇轩要求被告办理北京市朝阳区 XXX 房屋的不动产证,被告则以苏瑶不是共同居住人且非原告直系亲属,主张《回迁购房协议》部分无效,拒绝为原告办理不动产证,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2010 6 28 日,原告林宇轩与被告北京 B 公司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依据原告持有的《预购房屋意向书》及《选房确认单》,原告自愿购买被告建设的回迁楼房,选定 3 套房屋并约定了房款等相关事宜,原告于当日全额交纳了房款。然而,此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庭审中,原告提交 2003 12 23 日与 B 公司签订的《预购房屋意向书》,以及 2010 6 28 日与被告签订的《回迁楼购房协议书》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有权购买房屋且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则提交《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绿化隔离地区拆迁的优惠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及北京市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试图证明因苏瑶不符合安置条件,《回迁购房协议》部分无效。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坚称双方合同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办证义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 B 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林宇轩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XX 房屋所有权备案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林宇轩名下。

四、案件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拆迁人 B 公司基于调查结果与原告签订《购房意向书》,认定原告为被拆迁安置人并同意其预购 3 套房屋。被告北京 B 公司依据原告持有的相关文件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在房屋具备条件时为原告办理网签及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所以,原告的诉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处理此类房产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面收集和整理各类证据,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在此案中,原告前期妥善保存的《预购房屋意向书》和《回迁楼购房协议书》,成为证明合同合法有效、自身权益应受保护的关键证据。同时,深入研究相关拆迁政策法规,精准找出被告答辩意见中的漏洞,也是成功维权的重要因素。只有做好充分准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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