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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以买卖之名赠房过户儿子,起诉儿媳要购房款,房产律师解析驳回案例

2025-02-25 19:49:5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关系中,房产不仅是居住的场所,更承载着亲情与利益的复杂纽带。本案便围绕着一套房产,在家庭成员之间引发了激烈的纷争。刘启宏与刘俊辉是父子,刘俊辉与孙悦琳是夫妻,原本和谐的家庭因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变动,陷入了房屋买卖、赠与的认定纠纷,以及债务纠纷和家庭关系的破裂危机。一切的起因是为了刘俊辉和孙悦琳的儿子刘梓豪能在西城区顺利入学,刘启宏将自己名下的一号房屋过户给了刘俊辉,却没想到这一行为成为了后续一系列矛盾的导火索。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刘启宏,作为刘俊辉的父亲,同时也是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他主张与刘俊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此要求刘俊辉和孙悦琳共同偿还人民币 705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

刘俊辉,刘启宏的儿子,他同意父亲刘启宏的诉讼请求,认可刘启宏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承认自己对父亲负有债务。

孙悦琳,刘俊辉的妻子,坚决反对刘启宏的所有诉求。她坚称涉案房屋是刘启宏赠与她和刘俊辉的夫妻共同财产,指责刘启宏和刘俊辉伪造合同和欠条,认为他们的目的是恶意伪造婚内共同债务,企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她的财产权益,要求法院查明真相,驳回刘启宏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雅琴,刘启宏的妻子,她站在刘启宏一方,支持刘启宏的主张。她强调涉案房屋是老人的唯一住房,不存在赠与的情况,并且指出欠条是在房屋过户前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房屋性质认定:刘启宏、刘俊辉坚称房屋是为孩子入学而进行的买卖交易,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刘俊辉出具的欠条为证;而孙悦琳则主张房屋是刘启宏的赠与,认为刘启宏和刘俊辉伪造证据,双方各执一词,房屋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成为关键争议点。

欠条效力认定:刘启宏提交的刘俊辉于 2017 10 26 日出具的欠条,成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核心证据。孙悦琳认为该欠条是伪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刘启宏和刘俊辉则坚称欠条真实有效,且孙悦琳对欠条内容自始知情并同意,双方对欠条的真实性和效力争议极大。

债务承担问题:若法院认定债务存在,孙悦琳是否需要与刘俊辉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刘启宏认为这是刘俊辉和孙悦琳的夫妻共同债务,孙悦琳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孙悦琳则坚决否认,认为这是虚假债务,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屋过户情况:刘启宏与周雅琴是夫妻,二人育有儿子刘俊辉。刘俊辉和孙悦琳于 2009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梓豪。2017 11 13 日,刘启宏与刘俊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刘启宏将一号房屋以 1750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刘俊辉。随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俊辉名下,但实际上刘俊辉并未向刘启宏支付任何房款。孙悦琳主张此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是刘启宏将房屋赠与她和刘俊辉,只是通过签署买卖合同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刘启宏、刘俊辉和周雅琴均否认赠与的说法,称过户是为了解决刘梓豪的入学问题。

欠条相关情况:刘启宏向法院提交了刘俊辉出具的落款日期为 2017 10 26 日的《欠条》。欠条内容表明,刘启宏为了孙子刘梓豪能在育民学区顺利上学,将房屋以 705 万元卖给刘俊辉,因刘俊辉当时无支付能力立下欠条。若刘梓豪入学后,刘俊辉能在 2018 9 1 日前将房屋重新过户给刘启宏,欠条作废;若不能重新过户,则需在 2020 9 1 日前付清房款。刘启宏、刘俊辉和周雅琴都认可欠条的真实性和出具时间,并表示孙悦琳对欠条事宜完全知情。刘启宏陈述,在过户前咨询不动产交易大厅工作人员得知产权转移风险,为预防刘俊辉和孙悦琳不返还房屋,所以让刘俊辉出具欠条。但当被法院询问为何不让孙悦琳签字时,刘启宏称只与刘俊辉做交易,认为刘俊辉签字即可,且房屋手续由他和刘俊辉操办。庭审中,刘启宏和周雅琴虽主张曾向刘俊辉、孙悦琳索要欠款,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房屋后续交易情况:2020 4 15 日,刘俊辉将一号房屋出售,净得房价款 666.9 万元。同年 4 23 日,刘俊辉以 845 万元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俊辉名下。法院询问刘启宏和周雅琴,在刘俊辉出售一号房屋并另购新房且未将他们登记为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为何未采取措施预防风险。刘启宏称相信之前的欠条有效,且基于对刘俊辉夫妇的信任,所以未采取任何行动。

其他相关案件情况:2021 年,法院受理了孙悦琳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此前,刘启宏和刘俊辉经北京市西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刘俊辉于 2020 11 30 日前给付刘启宏 705 万元,若未按时给付,则需额外支付利息。在 2021 3 8 日刘俊辉与孙悦琳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刘俊辉提交的答辩状表明,因孩子入学,2017 11 月刘启宏以 705 万元将房屋卖给他们,当时未付房款,2020 年上半年因入学政策和市场行情变化出售房屋,所得款项用于购置新房,他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全面、细致的审理和深入分析,最终驳回了刘启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刘俊辉与刘启宏基于欠条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该欠条是刘俊辉与刘启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四、案件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存疑

刘启宏与刘俊辉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均承认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孩子入学办理产权转移,且未实际支付房款,这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中支付对价的行为不符,表明双方之间可能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欠条的效力与合理性问题

从常理和逻辑角度分析,刘启宏在明知产权转移存在风险,且咨询过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仅让刘俊辉出具欠条,而不让孙悦琳签字,这一行为不符合一般风险防范意识。并且,在刘俊辉出售一号房屋并另购房屋过程中,刘启宏等人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刘俊辉履行欠条义务,这与欠条所体现的风险防范初衷相悖。另外,刘启宏等人主张孙悦琳对欠条自始知情且同意,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向孙悦琳主张过欠条中的权利,这也使得欠条的真实性和效力疑点重重。

家庭关系对案件的影响

考虑到刘启宏与刘俊辉的父子关系,以及刘俊辉与孙悦琳的夫妻关系和感情状况,刘启宏等人在诉讼中的一些行为和主张存在矛盾。例如,刘启宏在起诉刘俊辉时,孙悦琳与刘俊辉夫妻感情不和且孙悦琳对此不知情,而刘俊辉在离婚诉讼中又将该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提出,这一系列情况表明,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家庭关系因素的干扰,使得事实认定更为复杂。综合以上多方面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欠条无效,刘启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审查证据

在案件中,仔细梳理对方提供的每一项证据,深入分析证据的来源、形成背景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针对欠条这一关键证据,从签字情况、签署背景以及后续各方行为等多方面进行剖析,找出其中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的漏洞,成功削弱了对方证据的可信度,为自己的主张奠定基础。

清晰陈述事实

基于真实的房屋赠与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有条理、有逻辑地向法官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经过。通过详细说明家庭内部关于房屋的真实意图和相关情况,强调对方主张的不合理之处,让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断。

精准运用法律

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民事法律行为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并将其巧妙运用到案件中。通过主张欠条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密切关注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如在之前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中,敏锐地指出自己未参与相关程序,成功撤销了对自己不利的裁定,为案件的胜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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