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承租与买卖问题展开,涉及公房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家庭内部的权益纠纷。原告李悦兰与被告李悦刚系姐弟关系,房屋源于 1993 年其父亲李建国承租公房的拆迁安置。由于公房权益归属及后续买卖过程存在争议,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该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居住权益,也涉及对公房管理政策法规的理解与适用。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李悦兰,与被告李悦刚系姐弟关系,作为原拆迁被安置人及房屋实际共居人,主张对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
被告:
李悦刚,李悦兰的弟弟,现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之一。
Y 公司,与李悦刚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负责案涉房屋的出售事宜。
争议焦点
李悦刚与 Y 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李悦兰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查明事实
1993 年 12 月 13 日,李建国签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崇文区 M 号拆迁,安置地址为丰台区一号两居室。
2000 年 4 月 19 日,李建国与北京市 W 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一号房屋。
2005 年 10 月 17 日,李建国申请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李悦刚,称自己无力负担房屋费用,李悦刚自
1995 年入住且因赡养原因申请变更,李悦兰、陈宇鹏夫妻、李建国之女李悦洁、李悦刚均签署同意书。
2005 年 11 月 25 日,李悦刚与北京 W 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一号房屋。
2010 年 5 月 7 日,北京 Y 公司与李悦刚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李悦刚交纳购房款 67167 元购买一号房屋。
2010 年 7 月 8 日,李悦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一号房屋登记为李悦刚与周雅霞按份共有,李悦刚占 1% 份额,周雅霞占 99% 份额。
李悦刚认可为西城区 S 号房屋的承租人,李悦兰主张李悦刚不符合购买一号房屋条件,因其不能享受两套政策性房屋。Y 公司提交相关文件,证明房屋来源及出售的合法性。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悦兰的诉讼请求,认定李悦刚与 Y 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四、案件分析
诉讼主体资格
李悦刚辩称李悦兰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不是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但从案件性质看,李悦兰作为原拆迁被安置人及房屋长期实际居住人,与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合同效力
政策适用性:李悦兰主张李悦刚因已承租西城区 S 号公有住房,不能享受两套政策性房屋,故无权承租并购买一号房屋。然而,涉案一号房屋是拆迁安置取得,虽前期有租赁管理形式,但并非直管公房性质,也不涉及福利分房性质,所以李悦兰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
合同合法性:李悦刚与 Y 公司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Y 公司出售房屋经过有关部门批复,李悦刚也按程序进行了承租人变更及购房手续办理,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
全面收集能证明房屋承租变更及买卖合法性的证据至关重要。如收集李建国的申请、家庭成员的同意书,以及 Y 公司出售房屋的相关批复文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整个过程符合程序和规定。
法律关系梳理
清晰界定房屋性质及相关法律关系。准确判断案涉房屋不属于直管公房和福利分房性质,不受李悦兰所主张的政策限制,从而有力反驳对方观点。
庭审策略把控
在庭审中,针对李悦兰的诉求和观点,逐一进行针对性反驳,强调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关系的准确性,引导法官关注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确保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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