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2010 年,Y 公司与被拆迁人王悦娟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王悦娟购买北京市大兴区 C 室房屋。同年 8 月 5 日,王悦娟、李辉振、陈宇杰与 Y 公司签订《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陈宇杰。2014 年 8 月 27 日,陈宇杰与刘浩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产权变更协议》,刘浩峰购买该房屋,支付 65 万元房款,约定剩余 15 万元在交房时支付。陈宇杰与孙悦曾是夫妻,2014 年离婚,离婚协议未提及涉案房产,孙悦现已去世,其父母孙刚、宋晓君对房屋主张权益。Y 公司完成房屋建设具备交房条件后,陈宇杰拒绝配合刘浩峰办理产权变更及交房手续,刘浩峰诉至法院。
二、案件详情
原告主张
刘浩峰要求陈宇杰及 Y 公司配合办理产权人变更、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陈宇杰承担违约金 1 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刘浩峰称已按合同支付购房款,陈宇杰应依约履行义务,其拒绝配合构成违约。
被告抗辩
陈宇杰称房屋为其与孙悦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孙悦去世后其父母有权益,自己无 100% 处分权;还认为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按大兴区政策五年内不许交易,合同应无效。Y 公司表示只与王悦娟、陈宇杰有合同关系,仅配合陈宇杰办理入住及产权登记,原被告纠纷与公司无关。孙刚和宋晓君称不同意陈宇杰卖房,若有权利则要享受。
法院查明
2010 年 Y 公司与王悦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4 年陈宇杰与刘浩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房款支付、交房时间、产权转移登记等作详细约定,同日刘浩峰支付 65 万元房款,双方申请律师见证。证人李辉称签合同时陈宇杰称单身,其爱人到场签同意出售文件。Y 公司称房屋不动产初始登记刚办理完毕,个人产权信息备案未完成,无法转移变更登记。
三、裁判结果
Y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陈宇杰,陈宇杰同日交付给刘浩峰,刘浩峰同日支付陈宇杰购房款 15 万元。
驳回刘浩峰要求陈宇杰及 Y 公司配合办理产权人变更手续(改底单)的请求。
驳回刘浩峰要求 Y 公司直接办理过户到其本人名下的请求,刘浩峰可另行主张依次过户手续。
驳回刘浩峰要求陈宇杰承担违约金 1 万元的请求。
四、案件分析
无权处分认定
涉案房屋是陈宇杰与孙悦夫妻共同财产,但签买卖合同时孙悦在场未阻拦,证人也表示孙悦签署相关手续,可推定孙悦同意卖房,陈宇杰卖房属有权处分,其以无权处分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产权变更(改底单)请求
刘浩峰要求的改底单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交房请求
Y 公司与陈宇杰、陈宇杰与刘浩峰分属不同法律关系,Y 公司仅对陈宇杰有交房义务,所以先由 Y 公司交房给陈宇杰,陈宇杰再交付给刘浩峰,购房款尾款在交房时一并处理。
过户请求
刘浩峰要求 Y 公司直接过户到其名下缺乏法律依据,因三方存在不同法律关系,刘浩峰可另行主张依次过户。
违约金请求
合同未明确陈宇杰拖延向 Y 公司办理交房手续的违约金责任,刘浩峰主张的合同第九条违约金是逾期办证责任,庭审时房屋刚完成初始登记,Y 公司未交付房屋和办理转移登记,逾期办证责任不在陈宇杰,所以刘浩峰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梳理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和整理各类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产权变更协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细致梳理,清晰呈现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奠定基础。尤其是证人对孙悦同意卖房的证言,对认定陈宇杰有权处分起到关键作用。
法律关系分析
准确把握案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是胜诉关键。本案涉及 Y 公司与王悦娟、陈宇杰的合同关系,陈宇杰与刘浩峰的房屋买卖关系,明确不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有助于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和应对抗辩。
庭审策略与应对
庭审中要灵活应对对方观点,充分阐述己方主张。对于陈宇杰提出的无权处分和合同无效等抗辩,通过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反驳。同时,针对法官的询问和释明,清晰准确表达当事人诉求,如在过户问题上,虽刘浩峰坚持直接过户未获支持,但明确可另行主张依次过户,为后续维权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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