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住房福利分配与市场化购房过渡时期,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等政策下,借名买房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涉及亲情关系与复杂政策背景,此类纠纷处理难度较大。本案中,林晓霞与林晓芳姐妹二人因北京市昌平区城区房屋的过户问题产生纠纷,深刻反映了借名买房纠纷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对明晰此类纠纷处理规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林晓霞,与被告林晓芳系姐妹关系,原北京 S 公司职工,自 1995 年起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被告:林晓芳,林晓霞的姐姐,同样为原北京 S 公司职工,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未实际居住。
(二)争议焦点
林晓霞与林晓芳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林晓霞要求林晓芳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来源与背景:林晓芳和林晓霞原均为北京 S 公司员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晓芳名下,自 1995 年起由林晓霞实际居住至今。涉案房屋性质存在争议,林晓芳称其为房改房,1994
年先以公有住房形式分配给她居住,1995 年办理购房手续,1996
年缴费;林晓霞则主张为集资建房。
购房资金与手续办理:林晓芳称 1996 年将
21108 元现金交给父亲林先生委托其办理购房手续,但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购房手续原件,认可手续上签字均为父亲代签,且无书面委托手续。林晓霞称 1994 年因林晓芳工龄长,协商借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林晓芳同意后将人名章交予父亲林先生办理,购房手续均由林先生代签。林晓霞当庭出示了《房屋买卖协议》、购房款收据等购房手续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原件。
证人证言:林先生出庭作证,称林晓芳未委托其购房,涉案房屋实际由林晓霞购买,手续由自己代签。S
公司原生活后勤部财务张女士出庭作证,称涉案房屋系林晓霞借林晓芳名义购买,房款由林晓霞实际缴纳,交款手续由林先生代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林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过户至林晓霞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认定
林晓芳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林晓芳虽主张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正常购买的房改房,但无法提供交纳租赁费及购房款的任何证据。在购房手续办理方面,她既无书面委托父亲办理购房的手续,又无法提交购房手续原件,且手续上无本人签字,与常理不符。从房屋实际控制来看,二十余年里,林晓芳未实际居住、控制房屋,房产证及购房手续原件也不在其手中,难以认定其为房屋真实权利人。
林晓霞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林晓霞持有涉案房屋的购房协议、交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原件,且自
1995 年起实际居住至今。证人林先生的证言与林晓霞所述借名买房情况相符,张女士的证言进一步证实房款由林晓霞实际缴纳。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林晓霞与林晓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时效问题分析
未约定过户时间的时效认定: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过户时间进行约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无法确定为房屋产权证颁发时间。林晓芳主张自颁发产权证起算诉讼时效且林晓霞诉求已超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故林晓霞要求过户的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关键性:在本案中,林晓霞收集并保存了涉案房屋的关键证据,包括购房协议、交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原件。这些证据是证明其借名买房及实际出资的核心,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积极寻找证人,如父亲林先生和单位财务张女士,他们的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了借名买房的事实,与书证相互配合,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清晰阐述事实逻辑:在庭审过程中,清晰阐述借名买房的缘由,即因林晓芳工龄长利于挑选楼层,而自身有购房资格但工龄劣势,双方协商借名买房。详细说明购房手续办理过程及资金来源,使法官能够清晰了解案件全貌,认可借名买房事实。
有效应对对方抗辩:针对林晓芳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未约定过户时间的事实,合理反驳,消除对方抗辩对案件结果的不利影响,有力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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