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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遗产继承协商不成,法院法定继承背后

2025-02-26 20:53:1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明与王丽系夫妻,分别于 1960 年和 1968 年去世,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李勇、李强、李悦、李瑶和李辉。此后,子女们各自生活,部分子女及其配偶也相继离世。原崇文区 W 号房屋原为李明所有,因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国家给予该房屋货币补贴款 1,696,087 元,由此引发了继承纠纷。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共同继承 1,696,087 元,要求继承十二分之一。

被告:

李辉: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己应得四分之一,即 424,021.75 元。

李强:认为是遗产,要求依法继承,主张因自己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应继承总额的二分之一。

张宇、张阳、张峰、张伟:认为款项补偿对象是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不是遗产,是十九人的共有物,主张分割后继承,且认为自己一方尽赡养义务多、人口多,应多分,同时李辉应少分。

张宁:认为不是遗产,是原被告 11 人共有,应按 1958 年以前出生的 11 人平均分割。

张涛:同张宁意见,且认为自己尽赡养义务多,应多分。

刘悦:认为不是遗产,是对共居人口的补偿款,应由原被告 11 人平均分割。

刘婷:同意刘悦意见。

(二)争议焦点

该货币补贴款是遗产还是共有物。

各继承人应如何分割该款项。

尽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是否应多分。

(三)法院查明事实

李明与王丽的婚姻、子女及子女去世情况属实。位于北京市崇文区 W 号房屋原系李明名下房产,1958 年北京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府为解决改造遗留的补留房屋不足问题,提供补留自留款货币补偿。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开具证明,将 1,696,087 元核发给原崇文区 W 号房屋原产权人李明,此证明只限于办理诉讼手续使用。庭审中,李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尽较多赡养义务,但未被其他当事人认可。

三、裁判结果

核发给李明的补留自留房货币补贴款 1,696,000 元由李辉、李强、张宇、张阳、张峰、张伟、张宁、张涛、刘悦、刘婷、刘安共同继承,其中李辉和李强分别分得 424,000 元;张宇、张阳、张峰、张伟、张宁、张涛分别分得 70,600 元;刘悦、刘婷、刘安分别分得 141,000 元。

四、案件分析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给法院开具的证明,涉案钱款明确核发给原产权人李明,应属于李明和其配偶王丽的遗产。因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李明和王丽共育有五个子女,李勇去世且未婚无子女,所以由李强、李悦、李瑶和李辉四人继承,每人分得四分之一份额。李悦和李瑶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她们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李悦的四分之一份额由张宇等六人共同继承,每人分得二十四分之一份额;李瑶的四分之一份额由刘悦等四人继承,刘西去世且未婚无子女,其份额由刘悦、刘婷、刘安三人平均继承,每人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

关于李强、张峰、张涛等人主张因多尽赡养义务要求多分一事,因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可知,李强、李瑶、李辉、李悦自 1967 9 月起每人各负担王丽赡养费三元,四人均尽了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对其主张多分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在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案件时,关键在于准确认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资格。对于遗产的认定,应以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等权威材料为依据。在确定继承人份额时,严格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割。同时,对于主张多分遗产的一方,必须要求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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