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遗产继承纠纷在家庭关系中屡见不鲜,不仅涉及财产分配,还牵扯复杂的亲情纽带。本案中,张家兄弟姐妹因父母遗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争议焦点集中在房产出售款及遗嘱效力认定上,深刻反映了遗产继承案件中常见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难题,对明晰同类案件处理规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张梓轩、张逸飞、林婉清、林宇轩、张悦琳。张梓轩、张逸飞、张悦琳是张父和张母的子女;林婉清系张兰与林宇轩之女,张兰于2000年去世,林宇轩系张兰的丈夫。
被告:张思瑶,张父和张母的子女。
(二)争议焦点
位于丰台区S号房屋出售所得的405000元房款是否已全部用于张母日常开销,若未全部消费,应如何分割。
被告张思瑶提交的《遗言》是否有效,本案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人员去世情况:张父和张母育有张梓轩、张逸飞、张悦琳、张兰、张思瑶五个子女。张父1997年死亡,张兰2000年8月死亡,张母2011年死亡。
2. 房屋相关情况:丰台区S号房屋1999年8月11日登记在张母名下,2008年张思瑶代理张母将其出售,获房款405000元。张悦琳称该房屋系其借张父名义购买,提交了房款收据及领取产权证明细表,但证据不充分。
3. 遗嘱相关情况:张思瑶提交2001年的《遗言》,称房屋由其继承。该遗言为邻居李雅琴代书,落款处无代书人签字,张兰、王德明作为见证人的签字是2011年补签。李雅琴已去世,张兰出庭认可遗言系其父亲所写,王德明称听张母说过遗言内容,但不清楚具体书写情况,仅觉得字迹像其父亲所书。
4. 房款用途情况:张思瑶称405000元房款用于给张母买保健品、旅游等已全部消费完毕,并提交部分票据,原告不予认可。经审查,无票据部分无法证明用途,有票据部分也存在与本案关联性存疑问题。
5. 继承权声明情况:林宇轩提交声明放弃对张父、张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并将继承权转由女儿林婉清名下,但该声明实质是对继承后财产的另行分配,并非真正放弃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被告张思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梓轩、张逸飞、张悦琳各三万元,支付原告林婉清二万元、林宇轩一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及房款性质认定
1. 房屋权属认定:张悦琳主张借名买房,但证据不足,法院未采信,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张父、张母的遗产。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在扣除合理开销后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2. 房款用途认定:张思瑶称房款全部用于张母日常开销,然而其提供的票据存在诸多问题,无法充分证明405000元已全部合理消费。法院考虑到老人生活确有开支,但无法精确对应,故酌定扣除合理开销后的部分为遗产。
(二)遗嘱效力认定
1. 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
2. 本案遗嘱无效原因:张思瑶提交的《遗言》未注明代书人,且见证人的签名为事后补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产分配原则
1. 法定继承人范围:张父、张母死亡后,其子女张梓轩、张逸飞、张悦琳、张思瑶以及张兰的继承人林婉清、林宇轩均为法定继承人。张兰先于张母死亡,其应继承张母的遗产份额由林婉清代位继承。
2. 多分少分原则:张思瑶与张母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了各方的分配份额。
3. 继承权声明的处理:林宇轩的声明并非真正放弃继承权,而是对继承后财产的分配,所以法院依法确认其应继承份额,对于确认后的处分问题不予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