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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揭秘:宅基地继承,法院判决建房有贡献继承人多分

2025-02-26 20:57:1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女士与三被告王诗雅、王睿泽、王梓豪系祖孙关系。2012年,李女士的儿媳刘女士因交通事故去世,同年2月,其儿子王宇轩也离世。王宇轩夫妻在2011年建成北京市平谷区S号房屋,如今李女士与三被告就该房屋的遗产分配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李女士,系王宇轩之母。

被告:王诗雅、王睿泽、王梓豪,系王宇轩与刘女士的子女。

 (二)争议焦点

北京市平谷区S号房屋的权属认定,是王宇轩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房屋遗产如何分割,是否应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三)法院查明事实

19831210日,王宇轩夫妇申请获得位于今北京市平谷区S号的宅基地一处,并于次年建成房屋。2010年,王宇轩夫妇开始对该房屋进行翻建,201110月入住新建成的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翻建房屋时,三被告均已参加工作,并对该房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出资。20122月王宇轩、刘女士夫妇在事故中受伤去世。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款分配达成协议,李女士分得50000元,余款归三被告所有。后双方就诉争房屋分配再次产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另查,李女士的丈夫陈先生共育有五个子女,李女士目前生活在福利院,因患病,其他子女雇佣他人照顾其生活起居。诉讼中,双方对诉争房屋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总价为168580元。

 三、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S号的农村宅院归被告王诗雅、王睿泽、王梓豪所有。

2. 被告王诗雅、王睿泽、王梓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女士遗产(扣除其应分担的债务和费用)折款五千元。

3. 王宇轩生前所欠张×借款二万元,由被告王诗雅、王睿泽、王梓豪负责偿还。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诉争房屋系王宇轩夫妇与三被告共同出资建造,且双方均不能准确说明每个人的出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及实际情况,该房屋应视为王宇轩夫妇与三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中王宇轩个人所占财产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二)继承方式

王宇轩夫妇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均未立遗嘱,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王宇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母亲李女士、长女王诗雅、次女王睿泽、儿子王梓豪共同继承。因刘女士先于王宇轩死亡,且其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王宇轩继承刘女士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移给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债务处理

王宇轩生前所欠债务均系因翻建诉争房屋产生,故该两笔债务亦应作为争房屋产生,故该两笔债务亦应作为王宇轩夫妇及三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在遗产分配时,应先扣除债务。

 (四)遗产分割方式

三被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析出其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因原告除王宇轩外尚有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三被告自身并无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且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将给双方生活带来不便,故法院认为对原告所得的遗产份额应以折价付款为宜。所以,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在处理此类遗产继承案件时,准确认定财产权属是关键。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出资证明、证人证言等,以确定各家庭成员在财产形成过程中的贡献。对于债务的认定,需明确债务的用途和产生时间,判断是否与遗产相关。在遗产分割方式上,要综合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赡养义务的承担、居住需求等,以公平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进行分割,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想法,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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