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林悦与被告林宇、林阳、林萱、林瑶、林涵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婚后育有六子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的7间房产由父母建造。母亲郑婉清(曾用名郑静)于1991年去世,父亲林振华(曾用名林辉)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并于2002年立下公证遗嘱,指定丰台区A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原告独自继承。父母均去世后,姐弟间因遗嘱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林悦,系被继承人林振华与郑婉清的长女。
被告:林宇、林阳、林萱、林瑶、林涵,分别是林振华与郑婉清的长子、次子、次女、三女、四女 。
(二)争议焦点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产各部分的权属及继承分配问题,尤其是父亲遗嘱的效力认定。
西房两间和东房两间的翻建及归属认定,以及是否影响整体房产的继承分配。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郑婉清的父母郑宏与李芳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郑明、郑峰、郑婉清。林振华与郑婉清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女二子,即本案原被告。1991年郑婉清死亡,未留遗嘱,李芳先于郑婉清死亡。2001年郑宏死亡,未留遗嘱。2014年11月林振华死亡。
2. 房屋建造与翻建:1964年,郑婉清、林振华经审批在A号院内新建北房3间、北房东西耳房各1间;1977年新建东房2间;1988年林阳、赵雅拆除棚子新建西房2间;2012年林涵出资翻建东房2间。
3. 遗嘱相关:林悦提交公证遗嘱,表明其父亲林振华去世后,A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林悦继承。林阳提交1993年5月的《遗产继承文约》(代书遗嘱)和2002年9月24日的《遗嘱》(自书遗嘱),但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要求。此外,2002年9月3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A号院内西房2间中,南侧一间归赵雅所有,北侧一间归林阳所有。2018年6月12日,林悦、林宇、林阳、林萱、林瑶签字同意A号院内东房归林涵所有。且原被告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林悦、林阳、林涵户口登记在A号。诉讼中,郑明、郑峰到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其父亲郑宏应继承的郑婉清的遗产份额。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内北房三间由林悦继承十四分之九的房屋份额,由林宇、林阳、林萱、林瑶、林涵各继承十四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2.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内北房东耳房一间、西耳房一间由林悦、林宇、林阳、林萱、林瑶、林涵各继承六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3.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内东房两间由林涵继承。
五、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1. 林阳提交的1993年5月的《遗产继承文约》,作为代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所以该遗嘱无效。
2. 林阳提交的2002年9月24日的《遗嘱》,因内容系林阳自行书写,林振华仅签名、按手印,不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也无效。
3. 林悦提交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林振华经公证机关办理,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为有效遗嘱。
(二)房屋权属及继承分配
1. 西房:法院已于2002年9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西房权属,南侧一间归赵雅所有,北侧一间归林阳所有,所以林悦主张继承西房两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东房:双方均认可东房由林涵出资翻建,且在父母去世后,各方均同意东房归林涵所有,林涵也在此居住,所以东房两间由林涵继承,林悦主张分割东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北房及耳房:北房3间、北房东西耳房各1间系郑婉清、林振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郑婉清死亡后,其份额由郑宏、林振华及六子女继承;郑宏死亡后,其继承份额本应由其子郑明、郑峰继承,但二人自愿放弃,该份额转由林振华及六子女继承。2002年林振华订立公证遗嘱,北房3间中属于其份额由林悦继承。最终,法院按照各方应继承份额对北房及耳房进行了分配。
六、胜诉办案心得
在处理此类房屋继承案件时,首先要对遗嘱的效力进行严格审查,依据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断其有效性,确保遗嘱真实合法。其次,要全面梳理房屋的建造、翻建历史以及相关的权属变更文件,如民事调解书等,准确认定房屋各部分的实际归属。同时,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他们对遗产分配的真实想法和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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