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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围绕房屋产权展开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林女士与王先生曾是夫妻,王先生与孙女士为母子关系。涉案房屋最初由王先生之父王建国于 2009 年购买,2010 年完成所有权登记。2012 年林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2014 年王建国去世,2016 年王先生与孙女士就涉案房屋办理了一系列继承和赠与手续,2020 年林女士与王先生离婚,随后林女士因认为王先生继承的房屋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提起诉讼。
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为林女士,被告为王先生和孙女士。
争议焦点
林女士要求王先生、孙女士给付位于房山区 C 号房屋 25% 所有权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57.5 万元,其认为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屋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已离婚,该部分财产应依法分割。而被告王先生、孙女士则主张争议房屋权属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孙女士是合法所有权人;林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已确认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林女士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王先生与孙女士办理的两份公证书是互补交换行为;公证书涉及的赠与是孙女士赠与给王先生个人的,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
2009 年王建国购买涉案房屋,2010 年办理所有权登记,2014 年王建国去世,未留遗嘱。2016 年 4 月 22 日,王先生与孙女士办理继承公证,孙女士放弃继承王建国在涉案房屋 50% 的遗产份额,由王先生继承。5 月 6 日,二人办理所有权登记,孙女士和王先生各占 50% 份额。8 月 8 日,孙女士将其 50%份额赠与王先生个人,王先生取得 100%产权份额。11 月 10 日,王先生又将 100%份额赠与孙女士,2017 年
2 月 3 日,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孙女士名下,由孙女士单独所有 。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家庭共有关系认定
分家析产以家庭成员所有权共有关系为前提。涉案房屋原始取得在林女士与王先生结婚之前,林女士对房屋无贡献。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虽王先生有继承房屋份额的情况,但后续通过一系列赠与及产权变更登记,2017 年 2 月 3 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孙女士所有。林女士与孙女士对涉案房屋未形成家庭共有关系,所以林女士要求分家析产分割 25% 房屋份额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关系及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涉案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赠与法律关系经依法变更登记,产权已明确归孙女士。林女士认为王先生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质疑王先生与孙女士之间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然而物权登记和原因行为相区分,林女士若对原因行为有异议,应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纠纷的审理范围。
胜诉办案心得
对于被告方而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产权登记证明、公证文件、赠与合同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房屋产权的变更过程和归属。同时,在法律关系的阐述上,要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如家庭共有关系、物权登记效力等,向法院清晰地呈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前,务必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准确的分析,确保起诉理由充分合理,避免因对法律关系认知不清和起诉理由瑕疵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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