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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分配协议达成后,因欺诈争议起诉,法院判决按协议履行能赢吗?律师为你解答

2025-02-26 21:02:5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继承领域,因遗嘱效力、遗产范围界定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常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本案中,刘建国与王秀兰夫妇离世后,遗留数处房产,子女们就这些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进而诉至法院。该案件涉及多份遗嘱的认定、房屋调换情况的核实以及继承人之间协议的效力判定等多个关键问题,对理解房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意义。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刘浩宇,系刘建国与王秀兰之子,主张按照遗嘱继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

被告:

刘睿泽:刘建国与王秀兰之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

刘梓豪:刘建国与王秀兰之子,与刘俊熙共同辩称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并主张对另外两处房屋进行分割。

刘俊熙:刘建国与王秀兰之子,与刘梓豪共同辩称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屋。

(二)争议焦点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是按照原告主张的遗嘱继承,还是被告主张的法定继承。

对于另外两处房屋,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C 号的房屋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Y 号的房屋,应如何进行继承分割,各份遗嘱及相关声明的效力如何认定。

各继承人于 2018 8 31 日签订的《继承不动产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刘梓豪、刘俊熙所称的以房屋拆迁为目的与生效条件、签订过程存在欺诈与重大误解等情形。

(三)法院查明事实

刘建国与王秀兰系夫妻,育有刘睿泽、刘梓豪、刘俊熙、刘浩宇四名子女,刘建国于 2013 年去世,王秀兰于 2005 年去世。

2001 3 30 日,刘建国以成本价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2004 2 22 日取得产权登记证书。刘浩宇称此房屋由原福利分房北京市石景山区 H 号房屋调换而来。

刘浩宇提交 1999 6 25 日刘建国、王秀兰遗嘱及 2007 4 14 日刘建国遗嘱,主张一号房屋由其继承。被告刘睿泽、刘梓豪、刘俊熙对遗嘱真实性存疑。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 C 号房屋,刘建国、张雅琴、刘阳、刘悦、刘思瑶、刘梦琪各享有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其中刘建国名下份额系其与王秀兰共同财产。刘浩宇提交 2006 8 7 日刘建国声明及 2007 4 14 日刘建国遗嘱,主张继承该份额。

对于北京市丰台区 Y 号房屋,1995 12 31 日王秀兰以成本价购买,2000 年取得产权登记证书。刘睿泽提交 2003 3 6 日王秀兰遗嘱、2006 3 9 日刘建国遗嘱、1996 3 14 日王秀兰《关于 Y 号房屋的说明》,主张继承该房屋。刘俊熙、刘梓豪对上述遗嘱及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刘浩宇及刘睿泽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在鉴定谈话中,刘睿泽提交 2018 8 31 日《继承不动产协议》,约定 C 号房屋由刘浩宇继承,Y 号房屋由刘睿泽继承,一号房屋由四人各继承 25% 份额且由刘俊熙负责出售。刘浩宇、刘睿泽认可协议,刘俊熙、刘梓豪称签署时协议部分内容未写明,签订以一号房屋拆迁为目的且存在欺诈与重大误解,还称刘睿泽持有其他协议,但未举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刘睿泽、刘梓豪、刘俊熙、刘浩宇共同继承所有,每人各占 25% 所有权份额,各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北京市丰台区 Y 号房屋由刘睿泽继承所有,刘梓豪、刘俊熙、刘浩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刘睿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北京市东城区 C 号房屋中刘建国名下六分之一的房屋份额由刘浩宇继承所有,刘睿泽、刘梓豪、刘俊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刘浩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确定

根据查明事实,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北京市东城区 C 号房屋中刘建国名下六分之一份额以及北京市丰台区 Y 号房屋,均系刘建国与王秀兰的遗产。这些房屋的取得时间、购买方式及产权登记情况清晰,明确了其作为遗产的属性。

(二)遗嘱效力分析

原告刘浩宇及被告刘睿泽虽提交多份遗嘱,但被告刘俊熙、刘梓豪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各方达成《继承不动产协议》,使得遗嘱笔迹鉴定结果对案件审理结果无实际影响,法院未准许鉴定申请。然而,从整体证据链条看,若没有后续协议,对遗嘱真实性的审查将是关键环节,需从遗嘱的形式要件、书写笔迹、见证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三)协议效力判定

协议真实性:《继承不动产协议》上有刘睿泽、刘浩宇、刘梓豪、刘俊熙四人签字,刘浩宇、刘睿泽认可协议,刘俊熙、刘梓豪虽对协议签订情况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便协议中 “继承不动产协议” 及协议日期未写明,也不影响对协议正文内容的理解,不影响协议真实性认定。

协议目的与生效条件:从协议内容看,对于各房屋的继承分割有明确约定,一号房屋约定了平均分配份额及出售方式,无拆迁相关内容,不存在以一号房屋拆迁为生效条件的意思表示。从协议签订目的整体分析,系对遗产分割进行安排,而非针对房屋拆迁,故刘梓豪、刘俊熙关于协议以拆迁为目的与生效条件的抗辩不成立。

欺诈与重大误解:刘俊熙、刘梓豪主张协议签订存在欺诈与重大误解,但未进行举证,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亦不予采纳。因此,法院认定《继承不动产协议》系各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遗产应按该协议分割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充分收集证据

在房产继承案件中,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涉及多份遗嘱、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资料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协议等证据。对于原告和被告而言,谁能更全面、有效地收集和整理证据,谁就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二)精准把握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是胜诉的关键。在本案中,需要熟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遗产范围的界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条文。例如,对于遗嘱的效力认定,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形式、遗嘱人行为能力等规定进行判断。对于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要依据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其效力。只有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才能在诉讼中准确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三)注重庭审策略

庭审过程是展示证据、阐述观点、说服法官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要清晰、有条理地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突出重点。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和观点,要冷静应对,通过合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反驳。例如,在本案中,针对刘俊熙、刘梓豪对《继承不动产协议》提出的异议,刘浩宇和刘睿泽应在庭审中详细说明协议签订的过程、背景以及协议内容的合理性,通过证据和逻辑推理来证明协议的有效性。同时,要注意庭审礼仪和言辞表达,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有助于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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