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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案例:父亲工龄被继母用于购房,子女起诉继承价值的实例

2025-03-02 20:30:3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周某贤与林某曾为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吴某文、吴某涛、吴某旭、吴某鑫。1985313日,林某离世。随后,1986年周某贤与宋某再婚,然而,19951012日周某贤也不幸去世。2000217日,宋某与他人再次结婚。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原本是周某贤单位的福利分房。在周某贤去世后,其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2002220日,宋某以周某贤配偶的身份,利用周某贤44年工龄,与北京某单位签订《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该房屋购买至自己名下。之后,房屋又先后过户至宋某之子王某及其爱人名下。

 

吴某文、吴某涛、吴某旭、吴某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继承该房屋价值,要求宋某向他们四人每人支付房屋折价款805275.5元,并要求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他们计算出涉案房屋价值中,周某贤个人工龄财产部分价值1831188元,宋某工龄财产部分价值1623098元,购房款部分价值1389914元,他们主张继承周某贤房屋的工龄现价值部分与其去世后购买房屋的购房款现值部分,总计3221102元。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诉求:吴某文、吴某涛、吴某旭、吴某鑫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价值,让宋某向每人支付805275.5元房屋折价款,并由宋某承担诉讼和评估费用。他们认为应继承周某贤房屋的工龄现价值部分及去世后购买房屋的购房款现值部分。

2. 被告诉求:宋某不同意吴某文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她强调周某贤去世时涉案房屋是承租公房,自己作为承租人在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并非周某贤的遗产,不应被继承。同时,购房款是她的个人财产,虽购房时使用了周某贤工龄,但此时周某贤已去世七年。此外,宋某不认可吴某文等人对房屋价值中工龄部分的计算方式。

3. 核心争议焦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周某贤遗产范围,若属于,因周某贤工龄优惠而获得的财产价值应如何计算并继承。

 

 三、裁判结果

宋某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吴某文、吴某涛、吴某旭、吴某鑫每人分别给付550409.1元。

 

 四、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界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周某贤于1995年去世,而宋某在2002年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周某贤的工龄。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所以,因周某贤工龄优惠而获得的财产价值属于周某贤的遗产范畴。

2. 继承人范围确定:继承人范围应以周某贤去世时的情况确认。虽然宋某在购房时已与他人再婚,但在周某贤去世时,宋某是其法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周某贤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吴某文、吴某涛、吴某旭、吴某鑫以及宋某。

3. 房屋价值及继承份额计算:诉讼过程中,吴某文等四人申请对涉案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结果为484.42万元。宋某虽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认为过高,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该抗辩。法院依据房价计算表中公式,通过计算不使用周某贤工龄所得房价与实际购房价格之差,确定因周某贤而获得的工龄优惠福利。基于评估价格,最终算出吴某文、吴某涛、吴某旭、吴某鑫、宋某每人可得550409.1元。宋某作为房屋原所有权人,需向吴某文等四人给付相应款项。吴某文等四人对工龄优惠的计算存在错误,法院予以纠正,对于超出法院认定部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精准法律适用:准确把握关于公房购买中使用已故配偶工龄相关政策及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因工龄优惠获得的财产价值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为案件定性和后续处理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2. 严谨证据审查:在面对双方对房屋价值认定的争议时,对于评估报告这一关键证据进行严格审查。针对被告对评估价格的质疑,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若无法提供,则依法采信评估结果,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3. 合理价值计算:熟练运用专业的房价计算表公式,精确计算因周某贤工龄优惠所产生的财产价值及各继承人应得份额,以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赢得法官认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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