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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纠纷:部分子女擅自翻建房屋,其他子女继承确权的法律依据

2025-03-03 20:31:0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林女士与陈启贤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陈宇轩、次子陈俊辉、女儿陈诗雅。陈俊辉与徐婉婷于 1985 年结婚,育有一子陈梓豪,1991 年二人离婚。1993 6 月,陈俊辉与郭晓琳结婚,同年 12 月陈俊辉去世,1994 3 月,陈俊辉与郭晓琳之子陈成出生。1996 年郭晓琳再婚。陈启贤于 2005 年左右去世,林女士至今健在。

房屋背景:1984 11 13 日,陈启贤主持分家,约定西头宅院归陈宇轩,东头宅院(即本案诉争的 × 号宅院)归陈俊辉,同时规定父母在不轮流赡养之前永住东头东屋,兄弟俩承担父母生活费直至终老。1995 年左右,郭晓琳与陈成搬出 × 号宅院,此后林女士与陈启贤一直居住在 × 号宅院,陈启贤去世后,林女士仍在此居住。2012 8 月,郭晓琳花费 6000 元对 × 号宅院进行修缮。

诉讼情况:陈梓豪、陈成、郭晓琳三原告起诉称,陈俊辉去世后,三原告未放弃继承权,× 号宅院应由三原告与三被告共同共有,现要求对 × 号宅院进行分割。被告林女士、陈宇轩、陈诗雅辩称,1985 年对陈俊辉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因陈俊辉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已去世,该赠与未生效,后陈启贤与林女士将房屋赠与了陈宇轩;林女士是 × 号宅院户主及 × 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三原告户口不在 × 村,只能继承房屋折价款;陈俊辉及三原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照顾林女士。庭审中,三原告要求实物分割,并对郭晓琳的修缮款一并分割,主张三原告共同继承遗产的百分之六十五;被告同意实物分割,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分割比例。

二、争议焦点

房屋赠与是否生效:原告认为分家单确定房屋归陈俊辉所有,赠与已生效;被告则主张因陈俊辉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条件未达成,赠与未生效。

房屋继承份额分配:三原告要求共同继承百分之六十五份额;被告不同意此比例,认为陈俊辉未履行赡养义务,且之后主要由陈宇轩赡养陈启贤,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这些因素重新确定份额。

房屋修缮款处理:三原告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郭晓琳花费的 6000 元修缮款;被告未明确表明对修缮款处理的态度。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继承关系:被告强调林女士作为 × 村村民及宅院户主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三原告户口不在 × 村,只能继承房屋折价款,不能影响被告对房屋整体所有权;三原告主张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未明确回应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三、裁判结果

原告陈梓豪、陈成、郭晓琳共同享有北京市平谷区 × 号房屋宅院百分之三十五的份额,被告林女士、陈宇轩、陈诗雅共同对上述房屋宅院享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份额。

被告林女士、陈宇轩、陈诗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返还原告郭晓琳房屋修缮款三千九百元。

四、案件分析

房屋赠与效力认定: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分家单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分家单对林女士夫妇的居住及赡养费等问题做出约定,陈俊辉在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未实施轮流居住之前即去世,故从条件履行角度,陈启贤、林女士夫妇在对陈俊辉因分家所得房屋进行继承时,可以适当多分。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完全未生效,陈俊辉仍基于分家单获得了房屋的相关权益,在其去世后该权益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遗产继承份额确定:陈俊辉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父陈启贤、其母林女士、其妻郭晓琳、其子陈梓豪、未出生的其子陈成继承。陈启贤去世后,其遗产由其妻林女士、其子陈宇轩、陈俊辉(由陈梓豪、陈成代位继承)、其女陈诗雅继承。考虑到陈俊辉未对林女士夫妇尽赡养义务,且陈启贤主要由陈宇轩赡养,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判定三原告共同享有百分之三十五份额,三被告共同享有百分之六十五份额。

房屋修缮款处理:原告要求对郭晓琳花费的修缮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双方对房屋的份额比例,确定由被告返还郭晓琳三千九百元修缮款。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继承关系: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林女士作为 × 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三原告虽户口不在 × 村,但基于继承关系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支持了原告对房屋实物分割的诉求,同时也保障了被告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及继承份额所享有的权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了解风俗习惯与法律结合:在涉及分家析产及遗产继承案件中,要充分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像本案中当地将分家单视为附条件赠与的习惯,对案件走向有重要影响。将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益。

全面梳理继承关系:对于复杂的人物关系和多轮继承情况,要清晰梳理。明确每个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以及代位继承等特殊情况的适用,确保遗产分配的准确性。

注重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分家单、修缮费用凭证等。同时,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进行细致审查,如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以此为基础确定遗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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