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李素霞与王宇鹏于 1962 年
10 月结婚,育有女儿王雅兰和儿子王轩。王宇鹏于 2011 年
2 月去世。
房屋情况:王宇鹏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北京一号房屋)和位于济南市的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济南二号房屋),这两处房屋均为李素霞与王宇鹏的夫妻共同财产。济南二号房屋在王宇鹏生前已过户到王雅兰名下,现北京一号房屋仍登记在王宇鹏名下。
财产分配约定:李素霞称王宇鹏生前夫妻二人商量好,济南二号房屋给王雅兰,北京一号房屋给王轩。李素霞表示知晓济南二号房屋过户事宜,虽不清楚具体方式且未收到房款,但认可这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李素霞自愿将其对北京一号房屋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王轩,王轩接受赠与。
继承权声明:2013 年 5 月 12 日,王雅兰出具《声明》,自愿放弃北京一号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将济南二号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李素霞。李素霞与王轩认为该声明是王雅兰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王雅兰认可声明真实性,但称并非其真实意思,现主张该声明作废,并要求分割北京一号房屋,认为自己应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二、争议焦点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效力:李素霞与王轩主张王雅兰出具的放弃北京一号房屋继承权的声明有效,王雅兰则称该声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作废声明并分割房屋。
房屋继承归属:李素霞、王轩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一号房屋由王轩继承,王雅兰主张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六分之一份额,要求依法继承。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由王轩继承。
四、案件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北京一号房屋和济南二号房屋作为李素霞与王宇鹏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素霞称夫妻二人在王宇鹏生前已达成对这两处房产的分配意见,且济南二号房屋已过户到王雅兰名下,虽过户方式及房款支付存在特殊情况,但李素霞仍认可这一分配。这表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动。
放弃继承权声明分析:王雅兰出具的放弃北京一号房屋继承权的声明,其认可真实性,但称非真实意思。然而,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陈述,王雅兰提出的声明非真实意思的理由不充分。一般情况下,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作出,若无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应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王雅兰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声明存在受胁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形,所以法院对其翻悔意见不予认可。
房屋继承判定:李素霞自愿将其对北京一号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王轩,王轩接受赠与。同时,王雅兰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有效。基于以上情况,法院确认北京一号房屋由王轩继承所有。
五、胜诉办案心得
明确财产约定与证据固定: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案件中,对于夫妻双方生前对财产的约定,要尽可能明确并固定相关证据。如本案中李素霞虽无法详细说明济南二号房屋过户情况,但能明确夫妻对房产分配的约定,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重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法律效力:放弃继承权声明在遗产继承中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主张声明有效的一方,要确保声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受胁迫、欺诈等情形。若对方主张声明无效,需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如本案中王雅兰主张声明非真实意思,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
准确把握赠与行为的法律规定:对于赠与行为,要明确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受赠人的接受表示。在本案中,李素霞明确表示将其对北京一号房屋的份额赠与王轩,王轩也接受赠与,这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王轩继承房屋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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